学员提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近几年国家加强了对房地产行业贷款的控制,向银行借款比较困难,我公司便向租赁公司借款。2025年6月30日,我公司为了融资,将一栋新建好的商厦以售后回购方式卖给融资租赁公司,商厦成本价11000万元,售价15000万元,售后回租合同约定,租期5年,我公司每年付租金4000万元,租赁期满我公司可以按1000万元的价格购回该商厦。请问,我公司购回商厦时是否缴纳契税?
老师答疑:
售后租回是一种集销售和融资为一体的特殊交易形式,是企业筹集资金的新型方法。通常是指企业将现有的资产出售给其他企业后,又随即租回的融资方式,它是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常用的筹资方式之一。在售后租回交易中,承租人与出租人都具有双重身份,进行双重交易,形成资产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分离现象。售后租回交易双方具有业务上的双重身份,因而业务处理上具有重叠性。其一,资产销售方同时又是承租人,一方面企业通过销售业务实现资产销售,取得资金收入,另一方面又作为承租方向购买方租入资产,保有资产的使用权,将资产用于生产过程,从而实现资产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具有经济业务的双重身份。其二,资产购买者同时又是出租方,购买企业通过购买对方单位的资产取得资产所有权,同时又作为出租方转让资产使用权,取得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实现资产的使用价值的再循环,具有业务上的双重性,是融资产购入和资产租赁为一体的特殊交易行为。
在售后租回的交易过程中,出售方对资产所有权转让并不要求资产实物发生转移,因而出售方(承租方)在售后租回交易过程中可以不间断地使用资产。作为购买方即出租方,取得了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与所有权相联系的全部风险与报酬,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购买。如果是房地产的售后回租,购买方购进房地产应当缴纳契税。(https://www.daowen.com)
售后回租业务,一般是出售方遇到了资金暂时困难同时又有对资产使用的需求。当解决了目前资金困难之后,还希望保有资产的所有权,这就有可能再回购资产。但是,在资产出售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回购期限和回购价格。因此,在出售时应当确认销售,回购时作购进商品处理。
房地产购销业务涉及的税种比较多,出售方(承租方)先售出房地产,一旦经济情况好转再回购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地产的承受方为契税的纳税人,为推动售后回购业务的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租赁公司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收契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你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期满,购回该商厦时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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