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如何处理财税差异问题?

如何处理财税差异问题?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见,税法与会计制度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界定存在差异。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已经明确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的支出,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必须列入职工福利费范畴,而不应再按照会计处理方法或以往的习惯方法列入其他范围。

如何处理财税差异问题?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该文件还详细列举了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应该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和管理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如,该文件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信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信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由此可见,税法会计制度对职工福利费范围的界定存在差异。

企业在进行职工福利费扣除的税务处理时,只要是实际发生的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范围而且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可直接列作职工福利费支出,用足税收政策。(www.daowen.com)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已经明确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的支出,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必须列入职工福利费范畴,而不应再按照会计处理方法或以往的习惯方法列入其他范围。如对国税函[2009]3号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等,即使企业已经按照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直接计入了“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等科目,在汇算清缴时,也应该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到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并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标准,如果超过标准,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