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售房合同中未明确物业管理用房产权 归属的成本是否可计入公共配套设施费?

售房合同中未明确物业管理用房产权 归属的成本是否可计入公共配套设施费?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我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一部分未予明确,另一部分明确为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具有使用权。需要指出的是,现在,有相当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不约定物业管理用房、会所、托儿所等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核算和今后房产的使用留下隐患,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务必引起重视。

售房合同中未明确物业管理用房产权 归属的成本是否可计入公共配套设施费?

学员提问:我公司开发的“益民住宅小区”已经交付使用。在我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一部分未予明确,另一部分明确为物业管理用房,业主具有使用权。小区交付使用后,物业管理工作由我公司投资注册的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两部分物业用房全部交由物业管理公司使用。2012年税务检查时,税务机关认为我公司投资的物业公司用房产权属于我公司,应确认为固定资产;未明确产权归属的物业用房应作为开发产品核算,不得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费处理。请问,这样处理是否合理?

老师答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规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规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规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www.daowen.com)

各地政府对建设小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一般都有规定。例如,《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七条规定,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包括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坐落位置(具体到楼号、房号)。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0m2,其中地上房屋不得低于100m2,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30~60m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经明确规定,建筑区规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你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物业管理用房产权的归属,合同的约定无效,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当地的物业管理办法,应以补充合同的形式加以明确。然后,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需要指出的是,现在,有相当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不约定物业管理用房、会所、托儿所等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属,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核算和今后房产的使用留下隐患,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务必引起重视。再者,房地产企业签订的合同不但要由律师把关,还应当请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把关,避免与税务机关发生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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