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车库出租,是否可计提折旧扣除?探究人防工程建造案例

车库出租,是否可计提折旧扣除?探究人防工程建造案例

时间:2023-05-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2年工程竣工后,乙公司报经人防办批准将地下车库出租,每个车库每年收取租金3600元,乙公司每年支付人防办管理费50000元。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人防工程之后,已经移交给人防办。根据31号文件规定,乙公司建在地下的人防工程应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费”分配计入可售面积成本中,不应当单独形成固定资产。

车库出租,是否可计提折旧扣除?探究人防工程建造案例

学员提问:乙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B综合小区,按照当地人防办公室的规定建设地下人防工程5000m2,经人防办同意建设成“平战结合”的地下车库。2012年工程竣工后,乙公司报经人防办批准将地下车库出租,每个车库每年收取租金3600元,乙公司每年支付人防办管理费50000元。乙公司为了使收入与成本配比,将人防工程的成本单独核算,形成“固定资产——人防工程”,然后按月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请问,这样处理妥否?

老师答疑: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七条(五)项规定,公共配套设施费:是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www.daowen.com)

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人防工程产权属于国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人防工程之后,已经移交给人防办。根据31号文件规定,乙公司建在地下的人防工程应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费”分配计入可售面积成本中,不应当单独形成固定资产。这样处理账务造成的结果是:人为降低了可售面积的成本,会造成企业多交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人防工程不可以形成固定资产,当然无折旧可言,乙公司计提的折旧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乙公司这种作法既违背了税法规定,又多支付了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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