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指导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指导意见

更新时间:2026-01-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基本原则,二是具体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保密原则。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指导意见》规定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时不得蓄意侵害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审计客户授权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的答复。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基本原则,二是具体要求。基本原则包括注册会计师履行社会责任,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审计准则与职业规范,履行对客户的责任以及对同行的责任等。具体要求包括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保密、收费与佣金、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以及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等。

基本原则

《指导意见》规定,注册会计师在职业道德方面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2)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审核和审阅等鉴证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3)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勤勉尽责;

(4)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对客户的责任,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

(5)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的工作。

独立性

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实质上和形式上的独立,不得因任何利害关系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立场。在现实生活中,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因素包括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

当识别出损害独立性的因素时,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消除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从整体上维护其独立性。

当维护措施不足以消除损害独立性因素的影响或无法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承接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专业胜任能力

专业胜任能力是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执业实践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指导意见》要求:

(1)注册会计师不得宣称自己具有本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

(2)注册会计师不得提供不能胜任的专业服务;

(3)在提供专业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在特定领域利用专家协助其工作;

(4)在利用专家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专家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保密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这一保密责任不因业务约定的终止而终止。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业务助理人员和专家遵守保密原则。注册会计师不得利用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注册会计师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

▲取得客户的授权;

▲根据法规要求,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

▲接受同业复核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https://www.daowen.com)

在决定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了解和证实了所有相关信息;

(2)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

(3)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收费与佣金

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应当能够体现为客户提供的专业服务的价值,过低的收费有可能影响执业的质量。《指导意见》规定在确定收费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以客观反映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价值:

▲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所需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

▲每一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

▲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

在专业服务得到良好的计划、监督及管理的前提下,收费通常以每一专业人员适当的小时费用率或日费用率为基础计算。专业服务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收费结算方式与时间应在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如果收费报价明显低于前任注册会计师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应报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

(1)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工作质量不会受到损害,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遵守执业准则和质量控制程序;

(2)客户了解专业服务的范围和收费基础。

《指导意见》规定除法规允许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收费与否或多少不得以鉴证工作结果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佣金也是影响会计师服务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指导意见》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也不得因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因宣传他人的产品或服务而收取佣金。

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

如果注册会计师将要提供的服务与其提供的鉴证服务所需要的独立性有冲突,那么这两项服务就是不相容的工作。为了防止因不相容工作影响审计质量,《指导意见》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从事有损于或可能有损于其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或职业声誉的业务、职业或活动。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当就其向鉴证客户提供的非鉴证服务与鉴证服务是否相容作出评价。如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上市公司同时提供编制会计报表和审计服务;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不得担任鉴证客户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经理或其他关键管理职务。

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

《指导意见》规定后任注册会计师在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时不得蓄意侵害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在接受审计业务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审计客户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并关注前任注册会计师与审计客户之间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可能存在的意见分歧。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审计客户授权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的答复。如果审计客户拒绝授权,或限制前任注册会计师作出答复的范围,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审计客户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业务委托;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询问作出及时、充分的答复。如果受到审计客户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注册会计师作出充分答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如果审计客户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会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应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而之前已发表审计意见的注册会计师则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如果后任注册会计师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应当提请审计客户告知前任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审计客户安排三方会谈,以便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

广告是指为了招揽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将其服务和技能等方面的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传播;业务招揽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与非客户接触以争取业务;宣传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向社会公众告知有关事实,其目的是抬高自己。为防止不当广告、业务招揽和宣传误导社会公众,《指导意见》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应当本着客观、真实、得体的原则,向社会公众传递信息。

《指导意见》还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或骚扰等方式招揽业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招揽业务时不得有以下行为:暗示有能力影响法院、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及其官员;作出自我标榜的陈述,且陈述无法予以证实;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进行比较;不恰当地声明自己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作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宣传时,不得有以下行为:利用政府委托或特别奖励谋取不正当利益;当会计师事务所将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其他必要的联系信息载入电话簿、信纸或其他载体时,含有自我标榜的措辞;当注册会计师就专业问题参与演讲、访谈或广播、电视节目时,抬高自己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当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时,含有抬高自己的成分;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将印制的手册向客户发放,也可以应非客户的要求向非客户发放,但手册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注册会计师在名片上可以印有姓名、专业资格、职务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和标识等内容,但不得印有社会职务、专家称谓以及所获荣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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