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明智?借款双方的智慧择优

明智?借款双方的智慧择优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0年第11届亚运会召开之际,主会场北京工人体育场树起了一块大型彩色显示屏。无疑,这样大型的国际运动会主会场上,如此不俗的偌大彩色显示屏,会给生产彩色显示屏的厂家带来新的发展契机。然而,问题恰恰出在这里!就在这大屏幕的正下方,韩国的金星社出资300万美元安装了通栏广告。

明智?借款双方的智慧择优

1990年第11届亚运会召开之际,主会场北京工人体育场树起了一块大型彩色显示屏。无疑,这样大型的国际运动会主会场上,如此不俗的偌大彩色显示屏,会给生产彩色显示屏的厂家带来新的发展契机。

然而,问题恰恰出在这里!

就在这大屏幕的正下方,韩国的金星社(英文为Goldstar,又译为高士达)出资300万美元安装了通栏广告。这块举足轻重的“宝地”,恰似“落款”地标着“Goldstar"。不知详情者都误以为这块大屏幕是“高土达”——韩国金星社的产品。

于是,大屏幕的真正生产者中国郑州“中原技术显示公司”的李超总经理,从此遇上了浑身长嘴也说不清的事:他领导的中显公司生产的彩色大屏幕,被世人误认为是韩国金星社的产品。他咽不下这口气,到处查找症结所在。最后,终于认定是韩国金星社做了手脚,其依据是金星社“曾把中显公司产品巧妙地嫁接在金星社的产品广告中”,造成了明显的“误导作用”。于是,中显公司愤然起诉金星社,并索赔港币3867.5万元。

因为,“曾把中显公司产品巧妙地嫁接在金星社产品广告中”的金星社,恰恰也生产视屏产品。

中显公司在起诉书中说:从1993年8月开始,金星社在国内许多报刊上大规模作广告,各广告都将11届亚运会大屏幕照片置于显著位置。中显公司认为,这是很明显的误导行为,是有意识地使公众认为此大屏幕的制造者为金星社,而不是中显公司。

恼怒之至的中显公司,对于“金星社的一系列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举例有三:

△在北京国贸中心的大屏幕招标中,中显公司和金星社都进行了投标。当中显公司派人联系时,国贸中心原物业部总监何锦培表示,由于金星社派人推销产品时也拿着11届亚运会大屏幕照片,因此无法确定此屏幕的真正生产者,所以不考虑中显公司的产品。

△在香港赛马会大屏幕的国际招标中,起初赛马会人员考察后认为,中显公司的11届亚运会的大彩屏显示效果好,而且报价低于日本三菱公司的900万美元,可最后中标者是三菱公司。中显公司为此询问原因时被告知:据说北京亚运会大屏幕采用了韩国技术,怕是拼合而成,出了故障不好修。

△在深圳火车站大屏幕招标时,中显公司再次与金星社相遇,金星社在其投标书中对中显公司进行了诋毁、诽谤。——据中显公司出示的另一份证据中说,金星社的诽谤之一,便是将中显公司准备在深圳制造的大屏幕说成是中显公司的第一个产品,因而没有任何经验、没有技术标准、寿命无保证等。正因为如此,虽然中显公司最后拿下了此项目,但其中却出现了不少正常情况下不该有的反复。(www.daowen.com)

但是,韩国金星社也有自己的理由。

面对中显公司的起诉,金星社方面认为,他们的广告不具备误导作用。第一,金星社根本不生产大屏幕,自己的产品为家用电器,两家产品根本不同,因此,金星社没有必要拿人家的产品撑门面。第二,金星社在广告中都注明了自己的具体产品种类,此中绝无大屏幕,公众何以误会?第三,金星社的广告中虽有大屏幕的形象,但并未隐去大屏幕上的“中国郑州”字样,以及中显公司的“CCDL'’的英文缩写。

因此,金星社法律顾问认定:单从金星社的广告看不出有什么误导行为,更何况深圳火车站大屏幕招标中,金星社根本未参与招标,当时参与中显公司招标竞争的,是金星产电公司。两家公司同为韩国第三大企业集团——乐喜金星集团的子公司,各自独自承担法人责任,至于金星产电公司在投标中与中显公司发生什么纠纷,金星社既不清楚,也不应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讲,中显公司连被告都找错了。

但中显公司坚决认为,金星社广告的本身就有明显的误导行为。金星社在11届亚运会上大屏幕形象的广告图片中,没有任侧自己的产品,这一图片下面又注有“Goldstar带着高新技术来到中国”,此图片中唯一的高新技术产品就是中显公司的大屏幕这怎能不使公众误认为大屏幕就是金星社的高技术产品呢?

更有意思的是,中显公司为证明对方有意误导,金星社为证明自己无意误导,双方都提供了金星社在1986年汉城亚运会和1988年汉城奥运会这两届体育盛会的广告位置图片,“Goldstar”通栏广告又恰恰在运动场的大屏幕下,而这块大屏幕也不是金星社的产品。

对此,中显公司认为,这正好说明金星社把别人的高科技产品说成自己的产品由来已久。而金星社则想以此证明:按国际惯例,大屏幕下广告位置的价格最为昂贵,我们在此作广告一为效果好,二为表明我们公司实力雄厚。

双方都有自己的理由!

北京亚运会上中显公司的大屏幕究竟有没有被金星社“揩油”?姑且不从法律上讲谁是谁非,如果从实际效果上讲,金星社显然更胜一筹!从这个意义上讲,韩国金星社无疑是高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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