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集装箱进出口业务中常用的货运单操作

集装箱进出口业务中常用的货运单操作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关知识一﹑集装箱出口业务的主要货运单据操作1.集装箱出口货运程序及其单证流转在集装箱运输中,从办理货物托运手续开始,到货物装船、卸货,直至货物交付的过程中,都需要编制各种单证。集装箱进口业务涉及的主要单证是整个集装箱进口运输过程中有关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转移的凭证。

集装箱进出口业务中常用的货运单操作

任务导入

通过查阅资料(教材﹑期刊﹑网络等)和讨论等形式,完成以下任务,并完成项目任务书(由教师自行制定)。

上海某公司从国外进口6个集装箱的废铜,进口提单上注明“CY-CY”、“SLAC”字样。该公司从码头堆场将箱子拉到拆箱地点,打开箱门发现箱内装载的是废钢铁。在收到这批货6个月后,该公司才迟迟向国外发货人提出索赔,理由是提单加注“SLAC”,发货人明知装卸的是废钢铁,而提单货物内容加注的是废铜。国外发货人事后两个月向该公司出具了两份证书:一份是该国的海关出具的“海关监装证书”,另一份是公证行出具的“装箱证明书”。这两份证书分别证明货主实际装载出口的货物确系废铜,而且数量与单证记载相符。作为收货人有理由怀疑发货人从中做手脚,但不能怀疑发货人与海关、公证行一起出具假证明。在发货人出具有效证书并明确表示不承担责任情况下,该公司向国外保险人提出保险赔偿(因该批货物成交价是CIF价,由国外卖方投保)。但国外保险人拒赔。

根据题意请分析回答:

(1)保险人拒赔的理由是什么?

(2)船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什么?

相关知识

一﹑集装箱出口业务的主要货运单据操作

1.集装箱出口货运程序及其单证流转

在集装箱运输中,从办理货物托运手续开始,到货物装船、卸货,直至货物交付的过程中,都需要编制各种单证。集装箱进口业务涉及的主要单证是整个集装箱进口运输过程中有关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转移的凭证。它关系到集装箱货物的交接、责任划分、保险、索赔等。

(1)发货人应根据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在货物托运之前一定的时间填制“订舱单”,向船公司提出托运申请。船公司接受托运申请后,着手编制“订舱清单”,然后分送集装箱码头堆场、集装箱货运站,据以办理空箱及货物交接。

(2)船公司在接受订舱、承运货物后,即签发“集装箱空箱提交单”,连同“集装箱设备交接单”一并交给托运人,据以到集装箱堆场或内陆集装箱站提取空箱。

(3)发货人自行负责备货装箱,同时制作“装箱单”,由海关施加铅封后,将重箱送至码头堆场。

(4)由码头堆场负责根据“订舱清单”,核对发货人提交的“场站收据”与“装箱单”,均无误后接收整箱货并签发“场站收据”,并将其交还给发货人据以换取提单。

(5)港站堆场签发“场站收据”以后,将“装箱单”联留下作结算费用和今后查询,而将大副收据联交理货人员送船上大副留存。

(6)发货人收到签署后的“场站收据”正本,到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处要求换取提单。船公司还要确认在“场站收据”上是否有批注,然后在已编制好的提单上签字。

(7)集装箱进入港区堆场后,港务公司根据待装箱的流向和装船顺序编制装船计划。船舶到港后,港口按装船计划和船舶配载图,组织按顺序装船,装船完毕后,由外轮理货公司编制船舶积载图。

2.集装箱出口业务的主要货运单据

根据集装箱出口业务程序,其中所涉及的主要单据具体有以下几种:

(1)订舱单。它是指船公司或其他承运人在接受发货人(或托运人)的订舱时,根据发货人的口头或书面申请货物托运的情况用以安排集装箱货物运输而制作的单证。该单证一经承运人确认,便作为承托双方订舱的凭证。订舱单的主要内容有:①货名、件数、包装式样、标志、重量、尺码;②目的港;③装运期限;④结汇期限;⑤能否分批运输、转船运输等。订舱单上填写的装运条件必须与信用证条件一致。装货单(Shipping Order.S/O)由承运人或其代理签章后,既是货物办理托运的凭证,又是通知船上接受承运货物装船的凭证。在货物装船后,由理货人员根据“理货计数单”核对,然后在“装货单”上签注实际装船数量,装载位置、装货日期。

(2)装货清单。它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本航次所托运的货物,按先后到港次序把性质接近的货物加以归类后制成一张装货单的汇总清单。

(3)危险品清单。在承运危险品时,承运人往往要求除列入装货清单,并在备注栏内注明有关特殊性外,还要求货物托运人或发货人填制“危险品清单”。装船时,承运人应根据港口规定,申请有关部门监督装卸。

(4)装箱单。它是详细记载集装箱内货物的名称、数量等内容的单据,每一个载货的集装箱都要制作这一单据,它是根据已装进集装箱内的货物制作的。无论是货主自行装载的整箱货(FCL),还是由集装箱货运站负责装载的拼箱货(LCL),负责装箱的人都要制作“装箱单”。装箱单的主要作用有:①在装货地点,作为向海关申报货物出口的代用单据;②作为发货人、集装箱货运站与集装箱码头堆场之间的货物交接单;③作为承运人通知集装箱内所装货物的明细表;④在卸货地作为办理集装箱保税运输手段的单据之一;⑤该单据上所记载的货物与集装箱的总重量是计算船舶吃水差、稳性的基本数据。

(5)场站收据。它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根据船公司或其他运输经营人制定的规定格式填制,并跟随货物一起运至集装箱码头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由接收货物的人在收据上签字后交还给发货人,证明托运的货物已收到。场站收据一式九联,包括:港站收据联;发货人副本联;通知船长联;海关联;场站副本联;代理公司副本;运费计算联;运费收据联;卸船港副本联。

(6)提单。它是承运人在接管货物或把货物装船之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凭证。而集装箱运输下的“货运提单”则是以“场站收据”换取的,是一张收货待运提单。在大多数情况下,船公司根据发货人的要求,在提单上填注具体的装船日期和船名后,该收货待运提单也便具有了装船提单同样的性质和作用。为此,现行的集装箱提单中都有正面条款,说明货物在使用集装箱运输下所签发的提单的性质和作用。该条款由“确认条款、承诺条款、签署条款”组成。

(7)设备收据。它是集装箱以及其他机构设备交接的证书,由借方和出借方共同签字。当集装箱或机械设备在集装箱码头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出借或回收,由码头堆场制作“设备交接单”,经双方签字后,作为两者之间设备交接的证书。设备收据分进场和出场两种,交接手续均在堆场大门口办理。

(8)订舱清单。船公司或其代理根据众多的订舱单,依据订舱单上所记载的内容分别根据不同的货物交接地、装卸地汇制的一览表。订舱清单汇制后,船公司或其代理应分别寄送有关部门,如集装箱码头堆场、集装箱货运站。作为上述部门接收货物、集装箱交接的资料。订舱清单的主要作用有:①作为用箱人与集装箱码头堆场空箱交接的依据;②作为集装箱货运站接收货物的参考资料;③作为货物装箱作业的指导书;④作为集装箱运输经营人配置不同种类、规格、数量集装箱的依据。空箱交接单是货主使用船公司的集装箱时填写的单证。船公司依此指示集装箱保管人将空箱交给此单证的持有人。

二﹑集装箱进口业务的主要货运单据操作

1.集装箱进口货运程序及其单证流转(www.daowen.com)

(1)传输单证。集装箱出口港在船舶开航后,将有关业务单证及货运资料,如舱单、提单副本、集装箱清单、场站收据副本、冷藏箱清单、特殊货清单、危险品准运单等通过EDI传输或航空邮寄给进口港船公司。

(2)分送货运单证。进口港船公司在收到业务单证及货运资料后,应立即分别送交进口港船舶代理和进口港码头。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对进口集装箱货物,海上承运人应在船舶抵港前一定时间向卸货港的船舶代理人提供完整准确的提单副本、订舱单、集装箱装箱单、场站收据副本、积载图、危险货物集装箱清单、危险货物说明书、冷藏集装箱清单等必要的卸船资料,于24h内制作船舶预计到港通知书、交货通知、集装箱舱单等单证,并将这些资料分送港口、外轮理货、海关等单位,同时用“提货通知”通知收货人。

(3)卸船、发出到货通知。进口港船舶代理人接到船公司送来的相关资料后,在船舶抵港前,应及时为卸船接货工作做好准备;一旦货物被卸下船舶且做好交货准备后,船舶代理人即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

(4)换取提货单。收货人在向银行付款赎单后,即可凭正本提单和“到货通知书”到进口港船舶代理人处换取“提货单”。船舶代理人根据收货人提供的正本提单,经与货运进口舱单核对无误后,则应签发“提货单”,并制作交货记录。

(5)办理提货手续。收货人持《进口许可证》及相应报关单证,到港区所在海关、“三检”处办理进口货物的通关手续,然后持“提货单”及相应的海关放行单证,到码头办理提箱提货手续。

2.集装箱进口业务的主要货运单

(1)舱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指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的真实、准确反映运输工具所载货物情况的纸质载货清单。它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和装(乘)载舱单。原始舱单是指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的反映进境运输工具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的信息的舱单。预配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装载货物、物品或者旅客信息的舱单。装(乘)载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实际配载货物、物品或者旅客信息的舱单。

(2)副本提单。它通常指的是提单(即正本提单)的复印件。副本提单即提单上没有承运人签字盖章,只供工作上参考使用,不具有法律效力。副本提单正面注有“副本”(Copy)和(或)“不可转让”(Non-negotiable)的字样,且通常没有背面条款。副本提单船方不签字,其份数或是按照托运人要求或是由船方自行确定。我国《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这里的提单,仅是指的正本提单,副本提单没有提单的性质和法律效力,但它对启运港、中转港和目的港的代理人和载货船舶是不可缺少的文件,是货方、船方和港方联系和安排工作的凭证之一。

(3)正本提单(Original B/L)。正本提单,是指提单上经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承运人出具的提单文件,在进出口业务中,有时候会根据业务需要,对提单进行电放,就是发货人向承运人交回正本提单,并出具保函,申请船公司电报通知目的港代理放货给指定收货人。提单是发货人(货物卖方)向银行结汇货款的主要单证之一。正本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长手写签署或用签字印章等法定方式签发。为防止流通过程中遗失或延误而使银行或收货人无法及时收到提单,正本提单通常为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卸货港凭其中一份办理提货手续后,其他各份自动失效。货物装船后,凭大副收据可以换取正本提单。进口收货人或其代理在收到“到货通知”后需持正本提单向承运人或其代理换取“担货单”提货。

(4)提货通知。它是船公司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向收货人或通知人(往往是收货人的货运代理人)发出的船舶预计到港时间的通知。它是船公司在卸货港的代理人根据掌握的船舶动态和装箱港的代理人寄来的提单副本或其他货运单证、资料编制的。

船公司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向收货人或通知人发出“提货通知书”的目的在于要求收货人事先做好提货准备,以便集装箱货物抵港后能尽快疏运出港,避免货物在港口、堆场积压,使集装箱堆场能更充分地发挥其中转、换装作用,使集装箱更快地周转,而得到更充分的利用。

提货通知书只是船公司或其代理人为使货运程序能顺利进行而发出的单证,对于这个通知发出得是否及时,以及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是否能收到,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并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承运人并不对此通知承担责任风险。作为进口商的货运代理人,为了保证进口货物代理的服务质量,也应主动与船公司的代理人联系,及早获取进口货物“提货通知书”,便于提前做好接卸进口货物的准备。

(5)到货通知书。它是在卸货港的船舶代理人在集装箱卸人集装箱堆场,或移至集装箱货运站,并办好交接准备后,向收货人发出的要求收货人及时提取货物的书面通知。到货通知书一般分为集装箱进口货到货通知和件杂货进口货到货通知两类。其中集装箱进口货到货通知是集装箱进口五联货运套单中的一联。

(6)提货单,又称小提单。它是收货人凭正本提单或副本提单随同有效的担保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的,可向港口装卸部门提取货物的凭证。发放小提单时应做到:首先,正本提单为合法持有人所持有。其次,提单上的非清洁批注应转上小提单。再次,当发生溢、短、残情况时,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或其代理获得相应的签证。最后,运费未付的,应在收货人付清运费及有关费用后,方可放小提单。

三、集装箱运输下CIF价格货运保险注意点

1.发现货损货差

CIF价格条件下,当收货人收到货物时,首先,应与相关单证详细核对,确保所到货物为自己所购、运输及投保之货物。其次,检查货物包装是否有损,并取得文字说明或在收据上做相关批注。如集装箱交货,应立即同责任方一起检查集装箱箱体及其封条,看集装箱箱体是否有损伤,封条是否破损或丢失,封条与运输单证是否相符,并在收货凭证上予以说明。同时,应尽可能收集原始证据,并对破损情况进行拍照,为今后索赔取得第一手的材料。值得注意的是,货损应尽量在提货前发现,特别是散货,如提货前不做详细检查,一般过后索赔难度较大。集装箱运输也同样应在提货前查看货柜是否破损,是否有泄露迹象。

2.向理赔代理或保险公司提供索赔单证(有时保单上所指定的检验代理亦有理赔权)

小额理赔或货物丢失的赔案,索赔人可直接向理赔代理提供相关索赔单证。索赔单证通常包括:正本保单、正本提单、装箱单(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破损记录、理货报告(原件)、向有关责任方的索赔函及复函(复印件)、向保险人的索赔函(原件),维修或更换零件费用发票等,实施检验的需提交正本检验报告及检验费支付凭证。理赔代理审核索赔单证及检验报告,并据报告中的损失原因判定货损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同时根据损失程度出具理赔报告,连同索赔单证寄交保险人。通常理赔代理在单证齐全的前提下3-5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保险公司在收到单证后通常根据保险条款对货物的损失、有关修理和更换费用、共同海损分摊费用、施救和救助费用等扣除残值后进行赔付。

3.向保单指定检验代理申请检验

一般货运险保单上均载有“一旦发现货损,须立即通知保单指定检验代理……”的条款。通常,检验代理人会要求检验申请人提供相关索赔信息和资料,初步判定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若无法确定或确定为保险责任范围,则根据货损情况估算大致损失金额,若扣除保单注明免赔额后损失金额明显低于1000美元(伦敦劳合社规定的免检金额或小额理赔金额为100英镑,而各保险公司内部掌握的尺度不一,但一般保险人通常认可的索赔金额为1000美元左右),则要求索赔人将索赔单证递交理赔代理办理理赔;相反情况或无法确定损失金额时,则需安排货损检验,以确定货物损失的状况、程度以及损失发生的原因,并记录在检验报告中。实践中,为确保检验结果的公正性和认同度,越来越多的代理邀请相关利益方特别是相关责任方或承运人进行联合检验,由多方签字共同出具联检报告或备忘录。这便有效避免了今后保险索赔及追偿中众多的扯皮现象。索赔人可付费取得检验报告并向保险人指定理赔代理提赔。

任务分析

根据本任务和所学知识,任务导入的分析如下:

(1)在发货人出具有效证书并明确表示不承担责任情况下,该公司向国外保险人提出保险赔偿(因该批货物成交价是CIF价,由国外卖方投保),但国外保险人拒赔,理由:一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报的标的是废铜,并非废钢铁,而箱内实际装载的是废钢铁,标的不一。二是投保人有可能向保险公司做欺诈保险,如是这样,保险公司不但不赔,必要时保留追诉权利。显然,该公司也无法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赔偿。

(2)该公司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但船公司同样拒赔。理由:一是进口提单上记载CY-CY条款,收货人在码头堆场提货时,只有对箱子外表状况、关封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承运人责任即告终止。二是收货人在将箱子拉出堆场时,设备交接单上没有任何批注,这表明承运人已履行完整交货责任。

该案由于收货人无法举证确定责任方,最终只能自行承担损失。

案例分析

杭州一家公司出口一批工艺品去意大利,提单上注明“CY-CY”;“SLCAS”;并由承运人加注“SAYONECONTAINER”,收货人打开箱门拆箱时,发现箱内装载的并非工艺品,而是石头和砖头,收货人即通知警方。经过一系列的侦破,最终查明是码头堆场的工人与海关勾结捣箱后伪造关封所致。杭州工艺品公司出口装载的确系工艺品,而且进口国海关也知道这一装箱情况,于是在该箱子卸船运至堆场堆存期间,海关在验货后没有将关封扣死,然后由码头工人利用工作之便进行捣箱装载后再将关封扣死,如警方没有侦破这一案例,收货人也无法举证责任方,同样只能由自己承担责任。类似案例国内也已发生多起,所以,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务必加强工作责任性,做到单箱相符、单单相符、箱货相符。请分析在此过程中发货人与承运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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