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流程操作简介

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流程操作简介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2)只有交出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并在必要时经正式背书,才能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提取货物。1)多式联运单据以不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国际多式联运提单是由国际多式联运的经营人签发的,包括联运全程运输的提单。

国际多式联运单证流程操作简介

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作为一个专业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从业人员,必须熟练地掌握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的操作流程,熟悉每份单据的填写内容,掌握国际多式联运单证的性质。

任务导入

通过查阅资料(教材﹑期刊﹑网络等)和讨论等形式,整理国际多式联运的单据种类及每份单据的意义,并完成项目任务书(由教师自行制定)。

相关知识

一﹑国际多式联运运输单据类型

1.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的概念

多式联运单据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其作用与海运提单相似,既是货物收据也是运输契约的证明,在单据做成指示抬头或不记名抬头时,可作为物权凭证,经背书可以转让。

多式联运单据表面上和联运提单相仿,但联运提单承运人只对自己执行的一段负责,而多式联运承运人对全程负责;联运提单由船公司签发,包括海洋运输在内的全程运输,多式联运单据由多式联运承运人签发,也包括全程运输但多种运输方式中,可以不包含海洋运输。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收集装箱货物时,应由本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发“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并不是多式联运合同,而只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同时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和凭其交货的凭证。根据我国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简称“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集装箱货物并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2.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的种类

(1)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

1)多式联运单据以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应列明按指示或向持票人交付;如列明按指示交付,须经背书后转让;如列明向持票人交付,无需背书即可转让;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正本,应注明正本份数;如签发任何副本,每份副本均应注明“不可转让副本”字样。

2)只有交出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并在必要时经正式背书,才能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提取货物。

3)如签发一套一份以上的可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正本,而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已正当地按照其中一份正本交货,该多式联运经营人便已履行其交货责任。

(2)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

1)多式联运单据以不可转让的方式签发时,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

2)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交给此种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所指明的记名收货人或经收货人通常以书面正式指定的其他人后,该多式联运经营人即已履行其交货责任。

二﹑多式联运提单

1.多式联运提单概念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是指在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运送货物时使用的提单。国际多式联运提单是由国际多式联运的经营人签发的,包括联运全程运输的提单。该提单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并表明多式联运经营人已接管货物,且负责按合同条款交付货物,及承担全程的运输责任。多式联运提单与联运提单的主要区别是:①多式联运提单使用的范围较联运提单更广。联运提单只适用于由海运同其他运输方式所组成的运输,而多式联运提单,既可适用于由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组成的联运,也适用于海运以外的其他多种方式的联合运输,如陆—空,陆—空—陆等。②多式联运提单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而联运提单由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发。③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对全程运输负责,货物不论在哪一程运输中发生属于其责任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都要对托运人负赔偿责任,而联运提单的签发人仅对其负责的运程中发生的货物损害负责。根据多式联运合同签发的提单把多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连接为一个运输过程,其性质和责任分担较一般的提单复杂。签发联运提单时,为了避免各国法律规定的分歧和明确责任,船方可以注明对于联运的全程均以《海牙规则》作为责任依据,或注明只对海运过程负责;如未加注明,船方就必须对承运货物的全程负责。1980年5月,包括中国在内的84个贸发会议成员国在日内瓦签订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公约分为序言、总则和单据等五个部分和一个附件,对联运提单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了较全面的规定。目前,一般是参照国际商会1973年制定、1975年修订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作为联运提单承运人责任条款的依据。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和外贸运输公司的联运提单也是如此。《联运单证统一规则》是一个非强制性的民间规则,其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可概括为:①实行网状责任制度,即分区段负责制;②在确知货损发生的运输区段时,赔偿责任按该区段所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确定;在不能确定货损发生区段时,则按规则规定的责任制度和赔偿限额办理;③诉讼时效为9个月。

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al Transport B/L)主要用于成组化的货物,特别是集装箱运输,它把海运、陆运、空运、公路运输、河流运输等单一运输有机结合起来,以全程提单来完成一笔跨国进口货物业务的运输。

2.国际多式联运提单的内容

国际多式联运提单是指证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它是适应国际集装箱运输需要而产生的。其具体内容包括:

(1)货物的品类、识别货物所必需的主要标志。例如,属危险货物,其危险特性应明确声明,包件数、货物的毛重或其他方式表示的数量等,所有这些事项均由发货人提供。

(2)货物的外表状况。

(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

(4)发货人、收货人(必要时可有通知人)名称。

(5)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和日期。

(6)交付货物的地点。(www.daowen.com)

(7)双方明确协议的交付货物地点、交货的时间、期限。

(8)表示该提单为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声明。

(9)多式联运提单签发的地点和日期。

(10)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其授权人的签字。

(11)经双方明确协议的有关运费支付的说明,包括应由发货人支付的运费及货币,或由收货人支付的其他说明。

(12)有关运输方式、运输路线、转运地点的说明。

(13)有关声明与保留。

(14)在不违背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所在国法律前提下双方同意列入提单的其他事项等。

3.多式联运提单的性质与作用

多式联运提单与海运提单的性质与作用是一致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它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之间订立的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是双方在合同中确定的货物运输关系中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准则

在多式联运合同订立过程中,发货人提出托运申请,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自己的情况表示可以接受后,双方即达成了协议,多式联运合同即告成立。签发多式联运提单只是经营人履行合同的一个环节。因此,多式联运提单与各单一方式运输中使用的运单是不同的,不是运输合同而只能是合同的证明。

提单正面的内容和背面的条款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订立合同的条款与实体内容,由于各经营人都提前印好并公开其内容,发货人在订立合同前应了解提单上所有条款,除非有另外的协议,应把这些内容和条款当做双方合同的内容以及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即使在发货人用提单按信用证结汇后发生向第三者的转让,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新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仍然依提单的规定确定。提单发生转移后,发货人根据提单或多式联运经营人另外达成的协议而承担的责任也并不因此而解除。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仍要承担运输开始后及提单背书(转让)后所产生的各种义务。

(2)它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证明和收据。多式联运经营人向发货人签发提单表明为运送提单上记载的货物,已经从发货人手中接管并占有了该货物。因此提单具有接收货物收据和证明经营人开始对货物负责的作用。

与海运提单一样,当提单在发货人手中时,它是承运人已按其记载情况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如多式联运经营人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提单内容不符,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提出反证。如果提单“转让至善意的第三者或提单受让人”,除提单上订有有效的“不知条款”外,提单成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按其记载的内容收到货物的绝对证据,多式联运经营人不得提出实际收到货物与提单记载内容不符的任何反证。

(3)它是收货人提取货物和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的凭证。

无论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是哪一类的提单,也不论是否发生了转让,收货人或受让人在目的地提货时,必须凭借“多式联运提单”才能换取“提货单”(或收货记录),反过来,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也只能把货物交付给提单持有人。多式联运提单是在目的地双方货物交接的凭证。

如果多式联运提单上注明该提单正本有多份时,经营人或其代表已按其中一份正本交货后,其余正本即告作废。

多式联运提单是交付货物的凭证,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来讲是十分重要的。无提单放货将使经营人承担巨大的风险。

(4)它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可以用来结汇、流通、抵押等。

谁拥有多式联运提单,在法律上就表明其拥有提单上记载的货物。多式联运提单持有人虽然不直接占有货物,但可以用它来结汇、流通买卖和抵押等,如发货人对用它来结汇,收货人可在目的港要求经营人交付货物,或用背书或交付提单方式处理货物(转让),可以作为有价证券办理抵押等。一般来讲,多式联运提单的转让可产生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

任务分析

学生按照本章节所学内容和课后资料查阅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单据种类及每份单据的意义的分析,教师可在后一节上课前提问并点评。

案例分析

2013年12月22日,国外某A公司向我国B公司订购了4000套液晶显示器组件,该订单下货物分八票运往国外。2013年1月,B公司向C公司订舱,委托其运输其中一票货物,B公司收取运费并签发了抬头D公司的提单,提单显示货物交接方式是“CYTODOOR”。货物从上海港通过海运方式运至美国西雅图港,再经西雅图港由铁路和陆路运至最终交货地纽约。但在B公司仍持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货物被D公司国外公司无单放行,造成原告经济损失5万美元。

请分析,在这个过程中:

(1)你如何看待多式联运提单?它和提单有怎样的区别?

(2)发生无单放货,承运人是否有抗辩可能?试列举这些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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