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创设铁路提单:优化铁路运单的方式

创设铁路提单:优化铁路运单的方式

时间:2023-05-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铁路运单融资业务中,银行手中缺少控货权凭证,融资风险敞口未能得到有效覆盖,铁路运单融资风险管理核心环节存在隐患。因此,重庆市在运用铁路运单延伸融资实践的基础上,借鉴海运提单中“货代提单”的部分要素,创新设计可流转和具有货权控制的双重机制,首创了铁路提单。海运货代提单主要适用于零散货物,便于延迟交货和货代人控制货权,较为灵活。

创设铁路提单:优化铁路运单的方式

2017年,重庆市便从贸易融资结算入手,寻找解决陆上贸易融资问题的新方式,探索创设陆上贸易新机制。首先,由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牵头联合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中新示范项目管理局、重庆市人民政府口岸和物流办公室(简称“市政府口岸物流办”)、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银监局、重庆保监局发文,推出铁路运单融资指导意见,启动铁路运单金融创新实践。所谓铁路运单,是由承运人签发的,证明货物由承运人接管、运输到目的地并保证据以交付给指定收货人的不可流通、不可转让的单证。它具有运输合同和货物收据的作用,是证明承运人履行货物运输义务并与托运人、收货人划分责任的法律依据(涉及的当事人有三方,收货人名称记载在运单上)。其流转机制为随车(货)流转,与货物同时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出具身份证明即可领取货物,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后即宣告合同义务完成。其运作机制可概括为“认人不认单”,与日常生活中快递公司快递单性质相同。由于其不可流通和转让,且《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简称“《国际货约》”)、《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简称“《物权法》”)均未表明铁路运单具备物权凭证功能,所以铁路运单不能控制货权,也就不能延伸融资功能。

为了探索铁路运单金融化创新实践,重庆市银行选择了资信较高的可靠贸易企业,以铁路运单作为国际信用证开立和议付的核心单据,采用要求企业缴纳全额保证金的形式,为重庆平行汽车进口贸易企业提供国际贸易金融服务。这种方式使铁路运单的金融化创新实现了融资零的突破,但在具体操作中,铁路运单物权属性的缺失和不可流通转让的特质使得银行法务及风控部门始终对铁路运单融资业务存有疑虑。在银行受理铁路运单融资业务时,铁路运单本身作为核心议付单据发挥的融资功能有限,银行主要还是以企业本身信贷资质来综合授信,铁路运单融资实质仍在一般授信贷款业务框架中。同时,铁路运单融资业务中,银行手中缺少控货权凭证,融资风险敞口未能得到有效覆盖,铁路运单融资风险管理核心环节存在隐患。因此,重庆市在运用铁路运单延伸融资实践的基础上,借鉴海运提单中“货代提单”的部分要素,创新设计可流转和具有货权控制的双重机制,首创了铁路提单(创设思路如表2-1所示)。其中提到的“海运货代提单”是由海运货代方基于船公司(承运人)签发的海运提单再次签发的提单,持单人在目的港需要向换单公司换取海运提单后才能向船公司提货。海运货代提单主要适用于零散货物,便于延迟交货和货代人控制货权,较为灵活。一般要求签发人是实力雄厚、资信良好的货代公司或无船承运人,需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在信用证融资方式下,还需要获得银行认可。货代提单和普通海运提单一样,是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运输到目的地港口并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可流通和转让的单证。它具有运输合同、货物收据和物权凭证的作用。提单中的收货人可为记名人、指示人或空白,承运人保证据以向记名人、被指示人或提单合法持有人(经背书转让的受让人)交付货物,涉及的当事人有多方。其运作机制可概括为“认单不认人”,它可以流通和转让,是重要的物权凭证,能控制货权,其流转机制一般为托运人向承运人或者货代方取得提单后交付银行系统流转,利用其货权功能向银行申请融资,是国际贸易结算和融资的核心单据。(www.daowen.com)

表2-1 铁路提单创设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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