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稽征办法及手续详解

稽征办法及手续详解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条运输货物出入本边区境界时,须先向经过之稽征局所报请检验,按章征税或免税。第七条货物出入境税之征收,均依当时货物实际价额估价按照货物税率分类表之规定核计实施之。第八条稽征机关对出入境货物税之征免均须分别填给单照,并在货物上加盖验讫戳记或粘贴验讫证,否则纳税者得拒绝缴税履行手续。第十一条已完税货物自到达目的地之日起在半月以内,如欲改运他处,须持原税照报请当地税务分支局准予改运。

稽征办法及手续详解

第六条 运输货物出入本边区境界时,须先向经过之稽征局所报请检验,按章征税或免税。

第七条 货物出入境税之征收,均依当时货物实际价额估价按照货物税率分类表之规定核计实施之。

前项征税如有多征事情,纳税者得于纳税之日起五日内(游击区得酌量延长之)持原税照向原征税机关请求发还多征之数。

第八条 稽征机关对出入境货物税之征免均须分别填给单照,并在货物上加盖验讫戳记或粘贴验讫证,否则纳税者得拒绝缴税履行手续。

第九条 如遇特殊必要运输禁止出入境货物时,须持有特种许可证,由税务总局(或税总办事处)核发之。

请求运输禁止出入境货物,只限于下列各机关,

一、专署以上之政府或贸易机关。(www.daowen.com)

二、师或军区以上司令部及政治部,前项特种许可证得斟酌情形注明免税或征税字样,但所征之税率不得超过最高之税率。

第十条 出入境货物为税率分类表所无者,除资敌军用或毒品外,得按其性质依据具体情形比照税率分类表上类似之货物施行征税并报请上级核示。

第十一条 已完税货物自到达目的地之日起在半月以内,如欲改运他处,须持原税照报请当地税务分支局准予改运。

第十二条 已完税之出入境货物,在邻近边境地区之重要集市自到达之日起在半个月以内,如欲以一部再向他地分运者,为避免中途重征起见,须持原税照向就近税务局请领分运单,但分运货物上有验讫戳记或验讫证者不适用此条。

前项分运单领到后,货物必须即时起运,非因特殊情形请准缓运外,该分运单经过三日即宣告失效,由发单税局撤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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