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收支程序及单据管理

收支程序及单据管理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一条各级政府收到各种边区款均应开具三联收据(样一)。第一联收据于款项收讫后开出交支款机关。第三联收款存根,收款机关存查并据此联记帐。第一联支付命令交领款机关向指定之付款机关具领,无支付命令之领款书及无领款书之支付命令,不得付款。第十五条区公所收到边区款时应按第11条之规定开给收据,俟积有成数时按13条规定开具交款书,连同历日收款报查将款交县,其交款书须写明科目年度,不得笼统以解上款论。

收支程序及单据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收到各种边区款均应开具三联收据(样一)。

第一联 收据于款项收讫后开出交支款机关。

第二联 收款报查,由收款机关于款项收讫后报告其直属上级(财所不用此联)。

第三联 收款存根,收款机关存查并据此联记帐。

第十二条 用款机关向各级政府领取边区款时。均须开具三联领款书(样二)。

第一联 领款书,连同支付命令交付款机关凭以领款、付款机关亦凭此联记账。

第二联 领款报查,交付款机关,付款机关于付款后转报其上级(财政所不用此联)。

第三联 领款存根,领款机关存查。

第十三条 交款机关向政府交款或下级政府向上级解款时,应开二联交款书(样三)。(www.daowen.com)

第一联 交款书,连同款项交收款机关。

第二联 交款存根,交款机关存查(向上级解款时暂凭此联记账,但主要凭证仍为上级所给之收据)。

第十四条 边府及各专署命令动支边区款,一律采用二联支付命令(样四)。

第一联 支付命令交领款机关向指定之付款机关具领,无支付命令之领款书及无领款书之支付命令,不得付款。

第二联 支付命令存根由发命令机关存查。

第十五条 区公所收到边区款时应按第11条之规定开给收据,俟积有成数时按13条规定开具交款书,连同历日收款报查将款交县,其交款书须写明科目年度,不得笼统以解上款论。

第十六条 县、区两级政府收到地方款,区向县领取地方款时均应按照第11、12条办理,但不用收款及领款报查,区向县交纳地方款,县政府命令动支地方款时应照第13、14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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