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犯罪概率与证据的关系

犯罪概率与证据的关系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犯罪证据显然是一种概率概念。这是不以谋杀为条件(前提)的概率。我被诊断患有呼吸道癌,以及同一年遭一辆粉红色凯迪拉克轿车撞死的概率,假设各为10万分之一,则两者同时成立的概率为100亿分之一,也就是把两个显然独立的事件概率相乘。从血型的观点称辛普森有50万分之一的概率不是凶手,再加上他是被害者的丈夫,以及其他的证据,那么由于相乘效果,对他不利的概率会升高很多很多。

犯罪概率与证据的关系

辛普森(O.J.Simpson)案的审判是个好例子,可用来说明现代社会虽受概率主宰(因为信息爆炸),但在做重要决策的时候,却一点都不尊重它的基本法则。我们有能力把宇宙飞船送到火星,却没办法根据基本的概率法则来审判罪犯。犯罪证据显然是一种概率概念。我记得曾在鲍德斯书店(Borders Books)的连锁门市买到一本谈概率的书,那个地方距举行“世纪大审判”的洛杉矶法院不远。我买的书谈的是这个领域里十分复杂的计量知识,距那家书店只有几英里远的律师陪审员,怎么会错过这种知识上的大跃进

我们根据概率定律推论,所能找到最有可能犯罪的人(这项推论的信赖标准已超过法律上判人有罪所要求的“不容有一丝怀疑”),却因我们误解概率的基本概念而无罪开释。但你也可能因为人们误解概率,被控犯下不曾犯过的罪行——我们的法院还无法正确计算两个事件的联合概率(joint probability,指两个事件同时发生的概率)。那时候我在交易室里,电视机开着,有位律师辩称,洛杉矶至少有4个人会带有与辛普森相同的DNA特征,这种说法正是忽视了联合事件(下一段将说明原因)。我一听,厌恶异常,于是关上电视,却引来其他交易员的不满。

在那之前,我还以为由于古罗马共和时期制订的高标准,使得法律诉讼已不容许诡辩。更糟的是,有位毕业于哈佛大学的律师发表似是而非的论调,说虐待妻子的男人,只有10%会杀害她们。这是不以谋杀为条件(前提)的概率。正确的方法应该是看妻子遭丈夫谋杀的案子中,以前也曾遭丈夫殴打的比率有多高(高达50%)。因为我们这里讨论的是条件概率(conditional probabilities),也就是以辛普森的妻子被杀的信息为条件,辛普森犯下谋杀罪行的概率,而不是讨论辛普森杀妻的无条件概率(unconditional probability)。连处理和教导概率性证据概念的哈佛大学教授都会做这种错误的陈述,我们如何能够期待没受过训练的人了解随机性?(www.daowen.com)

关于联合概率,陪审员、律师和我们都同样容易犯错,这一点尤其叫人注意。他们不了解证据的相乘效果。我被诊断患有呼吸道癌,以及同一年遭一辆粉红色凯迪拉克轿车撞死的概率,假设各为10万分之一,则两者同时成立的概率为100亿分之一,也就是把两个显然独立的事件概率相乘。从血型的观点称辛普森有50万分之一的概率不是凶手(律师利用这种诡辩说,洛杉矶有4位这种血型的人),再加上他是被害者的丈夫,以及其他的证据,那么由于相乘效果,对他不利的概率会升高很多很多。

“思虑缜密”的人竟犯下最严重的错误。当我说联合事件的概率低于任一事件的概率时,不少人大吃一惊。行为经济学家发测验问卷给比较理性且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研究生),要他们计算念文科的年轻女性成为银行职员或具有女权意识的银行职员的概率时,平均来说,他们算出她成为具女权意识的银行职员的概率,要高于她当银行职员的概率。我很高兴自己能当交易员,去利用别人的偏差获利,但生活在这样的社会中,却感到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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