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外接触的多种形式与方式

中外接触的多种形式与方式

时间:2023-06-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大量历史记载中,我们梳理一下当时中外贸易接触的情况,总体不外乎以下三大类:第一,有条件和谈。中国与葡萄牙、西班牙两国的贸易接触属于和平商谈方式,但采取的接触手段又各不同,这是由当时的客观环境所决定的。这样,澳门遂成为葡萄牙商人控制的中外交易集散中心。因此,中日两国这种血与火的大比拼为双方贸易付出了沉重代价。训令的火药味十足,但在与中国实际接触时,具体执行者采用了先礼后兵的策略。

中外接触的多种形式与方式

16至17世纪中期的中外经济贸易和交流十分不容易,既有心平气和的谈判,也有血与火的战争。特别是在16世纪早期,明中国还力图独享过去的大国权威,而欧亚的葡萄牙、西班牙、荷兰、日本则急于分享权益。从大量历史记载中,我们梳理一下当时中外贸易接触的情况,总体不外乎以下三大类:

第一,有条件和谈。主要指中国与葡萄牙在广东的贸易接触,以及中国与西班牙在吕宋的贸易谈判。中国与葡萄牙、西班牙两国的贸易接触属于和平商谈方式,但采取的接触手段又各不同,这是由当时的客观环境所决定的。

葡萄牙较欧洲其他国家早到东方,并对中国表现出极大的热心。1508年,葡萄牙的商船到达满剌加,当地华人的经营贸易活动引起葡萄牙国王的好奇心,他指令属下在1508年4月远航满剌加,对东方的中国进行详细打探。打探的内容有:

一是中国商人到满剌加贸易的时间、货物品种、商船形状和数量;

二是中国在满剌加和其他地方是否开设有商行;

三是中国的军队、武器和人员衣着打扮、身材高低如何;

四是中国的宗教信仰、国境线和邻国情况等。[1]

经过一系列试探了解后,葡萄牙人嘉靖十四年(1535)通过贿赂广东都指挥使黄庆两万两黄金,以每年缴纳中国两万两黄金为条件,获准在濠镜移舶互市。嘉靖三十二年又以商船上货物被海水打湿为借口,贿赂海道副使汪柏,以每年缴纳500两银子为交换条件,在濠镜借地晾晒水渍贡物。久而久之,则建屋造房,栉比相望,澳门遂为其步步占据。后来,地方官员从地方财政和私人营利的立场出发,也没对葡萄牙加以驱逐,尤其是万历时期两广总督戴耀主政广东的十多年间,放松对葡萄牙占据的澳门的管制,默许葡萄牙人在澳门大规模建设。这样,澳门遂成为葡萄牙商人控制的中外交易集散中心。

中国与西班牙的贸易接触则是另一种情形。1574年,福建总兵王望高在追杀海盗林凤时尾随至菲律宾,但林凤等已逃遁,王望高便与西班牙驻吕宋总督奎多德·拉维萨勒斯进行了贸易和商业谈判,他在1575年回国时,西班牙派了米盖耳·德·洛阿尔卡和佩德罗·萨米安托两名官员和马丁·德·拉达与黑朗尼莫·马临两名传教士回访明朝。访问的结果是缔结了中菲历史上第一个贸易条约。

条约规定:准许华人到菲律宾;准许中国人帆船或舢板把货物运到菲律宾交易;允许西班牙商人到中国沿海买运货物。按照1494年葡萄牙和西班牙双方签订的《托尔德西里亚条约》规定,中国和菲律宾都属于葡萄牙的势力范围,尽管条约规定不准西班牙对华直接贸易,但由于中、西双方谈判认可,两国在菲律宾的贸易往来十分热闹,两国商人获利甚巨。

第二,无条件武力强迫。这里主要指日本对华贸易接触采取的手段。由于日本在明初对中国沿海进行骚扰,所以明政府对日本的戒心很大,如限定其入贡的期限为十年一次、船只两艘、人员不超过百人。日本国中世纪崛起后,一直要求在贸易往来中与中国平分秋色,加上明政府的限制,这种要求反而更加强烈。明政府在16世纪初反其道而行之,即使对其他国家朝贡贸易限制时松时紧,但长期对日本实行严厉的海禁政策。这样,中国海禁越严,日本的要求就越厉害,明朝嘉靖时期海寇、倭寇盛行也是在这种背景下催生的结果。

中外大量历史资料记载,当时日本的大名和武士从本国利益出发,希望明朝放松管制,并增加中日双方贸易次数,但明政府就是严防死守,不肯退让半步,终于导致沿海倭寇、海盗层出不穷和走私贸易大行其道。同时,为了镇压倭寇,明政府不得不把大批军队从河南、云南、贵州、四川等内地省份运调至浙江、福建沿海(注:详细情况见《明代御倭调用客兵种类表》),不但劳民伤财,还使很多重要官员为之殒命。经过长达15年的激烈较量,明朝政府在嘉靖后期和隆庆年间还是容许了中日贸易自由往来。因此,中日两国这种血与火的大比拼为双方贸易付出了沉重代价。

明朝抗倭图

明代御倭调用客兵种类表

据《筹海图编》卷十一,四库全书史部十一·地理五。

第三,谈判+大炮。这种贸易接触方式在中国与日本、葡萄牙、西班牙和荷兰贸易交涉中同时并存,但以中国与荷兰的接触最有代表性。

晚于葡萄牙和西班牙来华的荷兰人由于在广东受到葡萄牙人的阻挠,便扬帆北上,力求在闽、浙两省找到对华贸易的突破口。1604年,久据大泥(注:今泰国南部海岸北大年港)的中国福建海澄商人李锦、潘秀、郭震建议荷兰人夺取中国澎湖而与福建发生贸易关系,并愿意出面贿赂嗜金银如命的福建税使太监高寀(注:音cǎi)来打通渠道。同年七月,明军队驻守澎湖的汛兵撤退,荷兰海军将领韦麻郎率领的船只乘机占领澎湖,派李锦与原先潜入漳州的潘秀、郭震接头,高寀派心腹周之范前往,商定以三万金作为准许互市的条件,结果案发,三个接头人被逮,高寀也不敢出头露面。福建总兵施德政委派属下沈有容率五十余艘战舰前往澎湖晓谕,沈有容本人亲自面见韦麻郎并严词斥责,荷兰人索回贿赂高寀的银两后不得不启帆逃离。

在达不到贸易目的情况下,荷兰人又在天启二年(1622)4月10日,从巴达维亚(注:今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派出一支由奈衣尔士逊率领,包括八艘船舶、1024名水手和士兵的舰队前来中国。C.R.博克塞著、朱杰勤翻译的《明末清初华人出洋考》里详细记载了荷兰驻巴达维亚总督高恩对此次军事行动发出的行动训令:(www.daowen.com)

1.攻打并毁灭葡萄牙在澳门的据点,如有可能,可派船到马尼拉四周海道,与破坏贸易的私人掠夺船队合作。

2.无论攻陷澳门与否,船队应赶到福建沿岸,在澎湖岛或台湾建立堡垒,并要求与中国通商。如果没有巴达维亚总督的批准,不得放弃攻打堡垒。

3.如果中国人拒绝要求,必须用武力打开市场。在此情况下,准许与日本及中国海盗合作。

4.如果发生战事,尽可能把俘虏的中国人送到巴达维亚使用。

5.舰队运载213588里拉(荷兰币名)及大量胡椒檀香和铅以便通商。此外,在巴达维亚储存750000里拉备用。

训令的火药味十足,但在与中国实际接触时,具体执行者采用了先礼后兵的策略。当时跟随战船来华的荷兰士兵威·伊·邦特库把中荷双方谈判接触情况收录在其所著的《东印度航海记》里,书中记载:

1622年9月23日,荷船泊于澎湖列岛,并派使节到中国大陆上与中国人谈判通商。

9月29日,四艘中国船来到澎湖,就通商问题双方达成协议,但未实施。

10月18日,荷兰八艘船至漳州和福建沿海,烧掉中国大小帆船六七十艘,企图武力威胁。

10月28日,荷船抵厦门港外的一个岛上抛锚停泊,希望中国方面派人同他们通话。

11月1日,一个叫薛伯泉的人往返中荷之间,为双方谈判牵线,中国方面提出荷兰应释放被掠的中国人并离开澎湖岛,但荷方不愿接受,谈判再次破裂。

11月5日,荷船至福建厦门,双方又举行商谈并达成协议如下:

1.中国商船应尽量把丝绸织品带到台湾与荷兰开展贸易活动,但荷兰要有足够的资本。

2.如没有荷兰许可,中国不准到马尼拉、柬埔寨、暹罗、北大年(注:明朝时马来西亚半岛的古国)、占城、丁机宜(注:明朝时爪哇国属国)和其他地方贸易。

3.中国将派四只或六只船到巴达维亚,以同荷兰谈判澎湖问题。

但这个谈判结果到最后签字时,事件见证人荷兰士兵威·伊·邦特库在所著的《东印度航海记》里记载,荷兰一方“把中国方面的友好招待看成是没诚意,不是公平交易,而没签字”[2]。中国方面愤怒之下烧了荷兰三只船,并扣留了人质,从此,双方通商和谈告终。

从此以后,荷兰以武力方式在福建沿海骚扰抢夺,先后在漳州、厦门沿海和陆地焚烧中国帆船和村庄,掠夺财物、牲畜,俘获中国人口,闹得福建无法安宁。《东印度航海记》记载了详细掠夺的日期分别是:1622年11月4日、25日、28日、30日,12月2日、20日;1623年1月12日、14日、15日、18日、27日、28日、29日、30日,2月8日、10日,11月12日、20日,3月30日,5月1日等。在中荷双方亦谈亦战过程中,中荷商人不但在中国沿海,而且在日本及中国台湾、澎湖交易往来频繁,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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