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票据权利与责任的保全措施与丧失补救

票据权利与责任的保全措施与丧失补救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小学接受企业捐赠属于可以无对价取得票据的情形,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四)丧失补救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一旦丧失,票据的债权人应该及时采取措施补救以防止正当票据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票据权利与责任的保全措施与丧失补救

(一)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承兑人、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2.票据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包括收款人、持票人、保证人和背书人。

(二)取得

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如果因为税收、继承、赠予等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而且必须受到前手权利状态的影响。具体来说: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以下情形依法享有票据权利:①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②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③因税收、继承、赠予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以下情形不享有票据权利:①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案例3-15】 2018年3月,甲公司签发以下票据,请分析该票据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1)3月1日,甲公司与乙企业串通,通过虚拟买卖合同签发转账支票一张,以抽逃资金。

(2)3月5日,甲公司以支票形式向地震灾区某小学捐款。

【解析】 (1)属于“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情形,不享有票据权利。(2)因为税收、继承、赠予等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享有票据权利,但其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小学接受企业捐赠属于可以无对价取得票据的情形,依法享有票据权利。

(三)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例如,权利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按期提示承兑,票据不获承兑或付款时要求取得拒绝承兑或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包括“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按期提示是指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票据债务人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以保全或行使追索权。《票据法》第四十条规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依法证明是指持票人以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取得相关的证据,以证明自己曾经依法行使票据权利而遭拒绝或者根本无法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四)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一旦丧失,票据的债权人应该及时采取措施补救以防止正当票据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因此,需要进行票据丧失的补救。票据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措施进行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支付结算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具体程序为:

(1)申请。失票人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事项:①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②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③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2)受理。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尚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应按规定付款。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丧失的,失票人可以申请公示催告。具体程序为:

(1)申请。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失票人申请公示催告的,应填写公示催告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①票面金额;②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③申请的理由、事实;④通知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时间;⑤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名称、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www.daowen.com)

(2)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案例3-16】 甲市某区法院在一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一则公示催告,公告称由P银行网点承兑的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公告期间为2018年1月3日—3月3日;2月9日,该网点收到乙市N银行发来的该银行承兑汇票的委托收款,请分析P银行能否付款?

【解析】 《票据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本例中,由于提示付款期正处于该汇票的公示催告期间,P银行网点不能对委托收款发来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只能根据法院的止付通知要求拒绝付款。

(3)公告。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发布公告。公示催告期间,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少于6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判决。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主张自己的权利。没有人申报的,则可以推断申请人的主张成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以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时效

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即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2)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如果持票人因超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票据法》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

【例题3-17】 2018年6月1日,甲公司签发一张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公司,承兑人为A银行,乙公司为了支付货款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同年9月5日,丙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随即丙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乙公司向丙公司付清了全部款项,它有权利向承兑人A银行进行追索吗?如果可以,那么乙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时效是什么日期之前呢?

【解析】 乙公司可以向承兑人A银行进行追索。《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追索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本张票据到期日为2018年9月1日,所以乙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期限为2020年9月1日之前。

(六)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票据债务人一般承担以下票据义务:出票人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背书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1.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①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票据的抗辩

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这就是所谓的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但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相关银行的责任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应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应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票据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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