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专利法及其保护范围的介绍

专利法及其保护范围的介绍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专利法概述专利法是指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实施以及保护等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此外,我国参加缔结的有关专利权国际保护方面的协定、条约,经批准公布具有国内法效力的,也属于广义专利法的范畴。如某公司发明一项调节式可储水型花盆装置,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一发明一专利原则”即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该专利目前有效。

专利法及其保护范围的介绍

(一)专利法概述

专利法是指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实施以及保护等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专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专利法除了现行《专利法》外,还包括其他关于专利的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如《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规定》《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专利代理条例》等。此外,我国参加缔结的有关专利权国际保护方面的协定、条约,经批准公布具有国内法效力的,也属于广义专利法的范畴

狭义的专利法仅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此外,为保证专利法的顺利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专利的种类

《专利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所谓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方法发明包括:操作方法、制造方法、工艺流程等的技术方案。如某保温杯企业发明一种特殊工艺,可以使保温杯中的普通水增加对人体有益的矿物离子成分,该企业可以为该特殊工艺申请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如某公司发明一项调节式可储水型花盆装置,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如某科技公司将手机的形状设计成圆锥体,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三)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具体参加特定的专利权法律关系且享有专利权的人,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法》规定,对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的,应遵循“一发明一专利原则”和“先申请原则”。“一发明一专利原则”即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2.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

《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3.外国人和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根据《专利法》办理。

(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创造性(www.daowen.com)

创造性是指同现在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案例8-13】 张某于19×9年自行设计了一种水果包装箱,一个包装箱可装入八个橙子,取名为“八宝箱”,并将橙子装入该水果包装箱在市场上出售。20×0年1月,张某感觉箱子容量小,满足不了顾客的需要,在原设计的水果包装箱基础上进行了改进、优化,加大包装箱的容量,继续用原名“八宝箱”。20×0年3月3日,张某为了防止他人仿冒其设计的水果包装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20×0年8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张某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bb003031007,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水果包装箱”。该专利目前有效。20×2年1月张某发现袁某销售的“八锦橙”与自己的外观设计相似,认为袁某未经其同意,制造、销售上述水果包装,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请求法院予以判决,而袁某提出张某的外观设计内容在申请日前已公知、丧失新颖性。那么袁某的抗辩理由成立吗?

【解析】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合法权利相冲突。因此,新颖性是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基本条件。对外观设计新颖性的判断,其时间标准以申请日为准,公开标准以书面公开、使用公开方式为标准。而使用公开指通过公开实施使公众能够了解和掌握该外观设计内容,包括以商品形式进行销售,也包括利用各种技术交流手段进行传播、应用以及通过电视、广播等方式为公众所知。公开既可以由本人公开,也可以由本人以外的人公开,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只要导致发明创造脱离了秘密状态,处于一般公众可能得知的状况,就丧失了新颖性。

张某的“八宝箱”在19×9年已设计出来并投入市场销售,该包装箱的图案及色彩等早在19×9年就已公之于众,改装后要申请的外观设计包装箱也因为张某自己投入市场公开销售了两个月,待张某申请专利时,其外观设计的内容即图案、色彩等已经在国内公开使用。这种公开使用,使得张某的外观设计内容脱离了秘密状态,进入了公众可得知的状态,公众知识产权可以自由使用。因此,袁某提出张某的外观设计内容在申请日前已公知、丧失新颖性的抗辩理由成立,不构成侵权行为。

(五)专利权的期限和终止

1.专利权的期限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同时,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2.专利权的终止

专利权的终止,是指专利权因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在期限届满前失去法律效力。专利权终止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自动成为人类的共同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无偿使用。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六)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对专利权的限制措施之一。为防止技术闲置而增加了专利权人实施专利的义务,同时也对专利权人利用专利技术垄断市场的行为作出了限制。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布的实施专利的一种强制性许可方式。如申请人获得该项许可后,可不必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直接实施专利。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强制许可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3)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4)为了公共健康,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5)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案例8-14】 禽流感肆虐期间,某医药公司研制出了能够显著抑制该禽流感病毒的药物——那菲。由于担心禽流感在人群中暴发,世界各国正在加紧储备“那菲”等抗流感药物,“那菲”的供应已经出现短缺迹象。该医药公司则以生产工艺既复杂又耗时、药品质量要求高等理由,拒绝放弃专利权。此时可以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吗?

【解析】 可以。我国《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在疫情严重的特殊时期,面对该医药公司因不放弃专利权而导致药品短缺的紧急情况,国家可对该药物专利实行强制许可。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