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二)进一步细化环境立法的相关规定,提高可操作性我国与东南亚大部分国家的环境立法存在操作性差、针对性不强的问题。
(一)加强各国环保立法的对接,加强立法标准的统一性
为了尽量实现东南亚国家内部在环境法规上的相对统一,各国可以在环境领域分别签订双边协议以及共同制定区域法,比如《框架协议》《环境合作协议》等[4],加强各国在环境法律上的对接与协调。
从实践效果来看,在协调不同国家法律规定时采用区域法的形式具有更好的效果。因此,东南亚各国应在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加强不同国家法律规定上的对接,一方面对原有法律进行修订,另一方面通过整合现有的双边或多边环境保护协议,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利用尽量少的成本来达成新的区域环境法,作为指导跨国环境合作的基本原则。
(二)进一步细化环境立法的相关规定,提高可操作性(https://www.daowen.com)
我国与东南亚大部分国家的环境立法存在操作性差、针对性不强的问题。首先,环境立法的规定过于模糊,某些规定不细化,过于抽象,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难以实现对环境的有效保护。在这方面,东南亚的新加坡是一个正面的例子,该国环境立法的相关规定非常细致与严苛,这也使得该国的环境保护取得了很大成就。其次,环境立法的可操作性不强。由于相关法条规定的过于抽象,因此在实践中必须借助相应的司法解释和判例来对法条进行进一步的阐述,这也使得在处理一些复杂或面临新的问题时操作性不强。
因此,应该对现有环境法律进行完善与修订,明确其适用范围、适用原则与管理程序等;进一步细化相关法条的规定,减少自由裁量权,维护环境法规的权威性与严肃性,规范执法行为,为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正式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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