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汽车销售中消费税的纳税问题

汽车销售中消费税的纳税问题

时间:2023-06-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购车次日,该公司又应被告要求,再次支付消费税37.3万余元。被告给原告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却未提供消费税的票据。事后他们向税务机关了解税费政策得知,作为销售方的被告才是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的纳税人。原告公司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返还这笔消费税,却遭到拒绝。而针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征收的10%的消费税,只不过是在此基础上加收的费用。

汽车销售中消费税的纳税问题

自《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发布后,一系列配套政策相继出台,每一项都牵动着汽车界的神经,汽车消费税的调整也不例外。在油价持续上涨的今天,消费税的调整无疑将对车市产生重要影响。在这一波冲击中,小排量经济型轿车将获得快速发展,而高油耗大排量轿车则会面临挑战。

汽车营销与服务专业的人员要了解汽车行业税费管理中的消费税内容,掌握其特点和影响,增加自己的行业知识,并提高为汽车服务企业提供前瞻性建议的能力。

一家公司购买宾利车后按照卖方的要求支付了高达37万元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事后得知消费税的纳税主体应当为销售方,对方却直接将这笔税费转嫁到了购车者的头上,并称是“代扣代缴”。得知真相后,该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宾利车销售方北京某汽车贸易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返还这笔税费。这起案件近日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无结果。然而有法律人士指出,尽管“羊毛出在羊身上”,但是作为最终“买单”的人,消费者最起码要有知情权

疑问:37万的消费税到底该谁负担?

宾利车的购买者是一家机电设备公司。据该公司的代理律师讲,2017年7月25日,这家公司从被告北京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一辆宾利汽车,并分两次支付购车款366万元。

购车次日,该公司又应被告要求,再次支付消费税37.3万余元。被告给原告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却未提供消费税的票据

事后他们向税务机关了解税费政策得知,作为销售方的被告才是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的纳税人。原告公司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返还这笔消费税,却遭到拒绝。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原告缴纳的37.3万余元的消费税是国家针对超豪华小汽车专门征收的。2016年11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宣布自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而所谓超豪华小汽车,即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

该通知第二条便明确指出: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争议:原告认为销售方误导欺诈

既然规定这么明确,官司是怎么产生的呢?法庭上,被告承认收取了原告公司支付的税款。虽然法律规定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的缴税主体为销售方,但是就跟买卖房屋一样,实际操作中这笔税款具体由买方还是卖方负担,可以由双方协商约定。

但在这起案件中,原告律师称,被告从未告知纳税主体是谁并与其协商,而是直接以欺骗的手段将消费税转嫁给了消费者。“被告告诉我们他们只是代扣代缴,让我们负担了这笔税款。”从原告方提交的与销售人员杨某的微信对话记录可以看出,对方确实说过消费税是由“销售方代扣代缴”。

对于误导欺骗的指责,被告代理人不认可,坚称双方经过了协商。被告代理人解释说,他们卖车时对于车价款约定的方式大致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约定车辆含税的价格;另一种是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购车合同,一份是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购车合同是不含税的价格,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费实际上就是消费税,这么做主要是为了按照客户的要求分别开具发票。

“本案属于第二种情况,但是原告没有签服务合同就提车了,之后找他们补签服务合同,他们就不签了。”被告代理人称。

评析:消费者最起码要有知情权

这起案件目前法院还没有作出判决。但是,被告公司也说了,如果说这笔豪车的消费税是由他们来负担,这辆宾利车就不可能还卖366万。

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进口豪车品牌的经销商整车销售利润点并不高,超豪华汽车消费税的出现对于商家来说进一步缩小了本就不高的利润空间。此外,目前各豪车品牌厂商还没有针对超豪华汽车消费税制定相应的销售政策,经销商只能通过“转嫁”给买家的形式来确保自身的利益了,毕竟“羊毛出在羊身上”。

对此,北京广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律师认为,虽然一件商品从生产、进口一直到最后的销售环节,当中产生的税费几乎都会计入成本最终转嫁到消费者的头上,“尽管这是无法避免的,但是消费者最起码要有知情权。”

知情权和选择权是双方达成合意的前提。包括在房屋买卖当中,原本应由卖方负担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因为在卖方市场环境下,便转嫁给了购房者。对此,购房者通常都是知情的,因为卖方处于强势地位,大家只能默认,况且中介公司也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进行约定。对于税务机关来说,税费只要有人负担就可以,至于买卖双方是如何商量的,属于双方的民事权利,可以自由处分。

但是关于车辆的缴税情况,恐怕很多消费者是不知道的。因此,销售方如果需要消费者来负担税费,也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谁才是纳税主体,让消费者拥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像宾利车的案子,如果销售方确实没有如实告知购买者超豪华汽车消费税应当由卖方负担,只说是替购车人代扣代缴,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宾利车销售方直接把车价标到410万是不是就没问题了?对此,赵三平认为,即便销售方把这笔税费直接加到了车辆的最终销售价格里,也应当将价格构成告知消费者。“事实上,作为消费者,我们在买东西的时候往往并不知道我们所负担的商品价格里都被收了哪些税。而在国外购物时,我们经常会发现每单消费支出的税会打在小票上。”

一辆车到底缴了多少税?

首先便是隐藏在价格里的消费税。日常生活中大多数消费品都要缴纳消费税。消费税属于价内税,也就是包含在价格里面,一般在商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

乘用车消费税的税率,是按照排量的大小来定的。排量越大,税率也就越高。而针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征收的10%的消费税,只不过是在此基础上加收的费用。

此外还有增值税。所谓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自2018年5月1日起,我国对汽车征收的增值税税率已由17%下调至16%。

如果是进口车还要征收关税。自2018年7月1日起,小轿车的进口关税整车税率由原来的25%下调到15%,而这笔税费国产车是不需要缴纳的。

对于消费者来说,比较直观的是车辆购置税。这个税种是对车辆的购买者征收的,因此买车时消费者可以拿到车辆购置税的发票,从而清清楚楚地看到缴纳这笔税费自己花了多少钱。此外,还需要消费者负担的就是每年都要缴纳的车船使用税。

记者邀请到一位专业人士帮忙计算了一下。以到岸价为90万的3.0排量的进口车为例,关税、消费税、增值税,这三项税费的总额为46.4万元。也就是说进口这辆车的总代理商的成本就是136.4万元。

假设总代不加价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在此基础上还需要缴纳11.76万元的购置税。

而扣除增值税后零售价格超过130万的车辆,还需要加增10%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

如果是一辆裸车价为10万元的1.6排量的国产车,需缴纳消费税0.53万、增值税1.68万、购置税1.05万,税费共计约3.26万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9号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www.daowen.com)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汽车消费税解读

汽车消费税是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它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一般体现在生产端,目的在于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对于小汽车按不同车种排气量的大小设置了3档税率,针对厂家征收。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只针对厂家征收的汽车消费税政策,包括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以及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

(一)汽车消费税税率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具体包括:一是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15%上调至25%,排气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车,税率由20%上调至40%;二是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

(二)汽车消费税调整宗旨

汽车工业是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大户”,是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调整汽车消费税政策,旨在抑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有利于降低汽柴油消耗、减少空气污染,促进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

(三)汽车消费税调整影响

1.对价格的影响

从消费价格构成结构分析,消费税的变动对于零售价影响有限。入门级经济型汽车金额本身比较低,消费税调低实际上看不出来差别,而经销商的让利幅度更能引起消费者关心。另外,3.0升以上和1.0升以下汽车都不是消费主力,特别是大排量车本身就非常少。要鼓励小排量,仅靠提高消费税税率还不够,还应理顺成品油价格,尽快推出燃油税,在税收、停车费、过路费等方面对小排量汽车实行优惠措施。

2.对市场的影响

进口车下半年将减少,这个政策对小排量汽车鼓励作用有限,但对大排量抑制作用很大。原因是税率幅度调得比较高。这个政策对进口车的抑制很大。政策出台之前一些企业在获得调高大排量车消费税风声后,已提前进口了一批进口车,下半年进口车回落效果会更明显。生产企业预计也会有所抑制,这个政策如果效果不明显,可能也会有其他措施出来。

3.对产业影响

汽车业有望重新布局。受国内汽车生产商的实力所限,大排量豪车由国内厂商直接生产的较少,因此政策出台后,对于进口车的销售影响会比国产车的大。

虽然车价是受到消费税、关税以及供求整体趋势等多方面因素作用,但在消费税大幅调整后,还是会使车价出现变动。整体来说,新政实施后将是中国汽车产业按照国家最新政策走向,借机重新布局以及调整研发重点的一个关键时期。

4.对宏观调控

调整汽车消费税间接调节收入分配。排气量在4.0升以上乘用车的税率提高了一倍,新政将使富裕阶层在购买大排量豪车时缴更多的税,付出更多的钱。反之,国家多收取到的这部分税款,通过财政综合调控,又可以使用或补助到低收入群体或者不发达省份上,从而起到收入再分配的作用。由于1.0升(含1.0升)以下乘用车的税率由3%下调至1%,所以普通百姓的生活直接从新政中获益。

1.汽车消费税调整的目的是什么?

2.汽车消费税的特点有哪些?

3.简述消费税的调整对汽车产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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