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包山楚简中县的意义在楚县制研究中的探讨

包山楚简中县的意义在楚县制研究中的探讨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上所说,以往研究将包山楚简中的某些地方当做“县”,郑威先生指出这些“县”与封君在同一地区同时存在,这意味着“县” 的范围由中央人为划定,并且“县”域之下有里、邑等更为基层的组织。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包山楚简中也有将一介臣下的食田“县”的表达方式。另外,包山楚简的诉讼案件中,各种地区的各种阶层人群最初必须向楚王或左尹提出控告。

包山楚简中县的意义在楚县制研究中的探讨

关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县,一直以来是很多学者不断讨论的课题。那么,本文讨论的包山楚简中的“县”在县制发展史研究中到底占据什么样的位置?由于笔者水平有限,本文难以整理、介绍所有县制研究,这里简单回顾与本文内容直接相关的一部分研究。

顾颉刚先生早先就指出春秋楚县具有作为君主直辖地的性质。他认为春秋时期的县有直隶于君主之地和卿大夫的封邑两种,前者是秦、楚的县,后者是晋、齐、吴的县。[33]增渊龙夫先生则认为春秋县不能分为直辖地和采邑两种相对立的概念,它既有利用该邑土地的出产物养活自己一族的、采邑性质的一面,又有接受国君的命令为其官守的、公邑性质的一面。设置“县”的意义在于摧毁邑内部的氏族秩序,这是春秋时期的县能够成长为战国以后的郡县制的条件之一。[34]杨宽先生指出楚县有由国君任命派遣的县尹、县公作为长官,故楚县是直属于国君的别都,具有边防重镇的作用。[35]在以上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周振鹤先生对春秋战国时期的县制演变做了全面研究。他提出县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县鄙之县、县邑之县、郡县之县。县鄙之县与“鄙”相同,指国都以外的地方;县邑之县是与“邑”一样的行政单位,虽然其基层组织未经过改造,仍是原来的氏族组织,但是已经成为国君的直属地;郡县之县完全是国君的直辖地,其长官不世袭,其范围也经过人为的划定,县以下还有乡、里等更为基层的组织。[36]

如本文讨论,包山楚简中的“县”受到楚王的控制,可能是楚王的直属地。如上所说,以往研究将包山楚简中的某些地方当做“县”,郑威先生指出这些“县”与封君在同一地区同时存在,这意味着“县” 的范围由中央人为划定,并且“县”域之下有里、邑等更为基层的组织。另外“县”的职官系统与中央职官系统相对应,司法、名籍管理等行政权与秦汉县近似。这些特征都说明战国中期的楚县已经是“郡县之县”了。[37]总的来说,我们似乎可以认为包山楚简中的“县”带有所谓战国时期“县”的特征。

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包山楚简中也有将一介臣下的食田“县”的表达方式。虽然我们可以将这个“县”理解为“成为楚王直辖地”“系于中央”的意思,但这个食田明显不是作为编制为行政区划的“县”。如果考虑到《左传》关于楚县的记载中有很多与这里的“县之”同样的表达,我们也怀疑春秋时期楚“县”到底是否作为行政单位的“县”。增渊龙夫先生曾经指出“县”的原义只不过是小邑系于大邑,或者隶属于大邑,或者系于大邑的属邑,至于系于国都的属邑是君主直接统治,还是作为采邑封赐给大夫令其管领,那是另外的问题。[38]无论春秋时期还是战国时期,是县邑之县还是郡县之县,“县”是君主直辖地的说法现在得到了广泛的支持,可是在笔者看来,上述增渊先生的看法时至今日也并没有失去新鲜感。

我们沿着这个看法来试着理解包山楚简的“县”。假如王的卿士“县”番戌食田的举动顺利成功,那么这个土地会变为楚王直辖地。至于此地以后的管理体制则是未定的,有可能继续被楚王直接管理,也有可能作为食田赐给其他臣下。[39]这样一来,“县”作为“系于中央”的意思似乎是带有浓厚的春秋时期色彩的用法。那么,保留这种“县”用法的包山楚简至少一部分带有从春秋到战国的过渡性质。[40]

另外,说到“郡县”,一般在“县”上设想“郡”的存在。秦汉时期,皇帝君临于遍布在全国的官僚系统的最高点,可是在里耶秦简、岳麓秦简、张家山汉简等法制史料、行政文书中,对县直接给予指示的是郡,皇帝的身影却不那么明显。[41]与此不同,包山楚简所见“县”被楚王或中央官僚直接指挥。那么,我们在包山楚简中不应该轻易地设想“郡”的存在。[42]

有人指出最初秦郡也不具有作为县的上级机构的性质。[43]至少在包山楚简可见的范围内,我们应该设定县是直属于楚王的行政结构。另外,包山楚简的诉讼案件中,各种地区的各种阶层人群最初必须向楚王或左尹提出控告。[44]因此,我们需要考虑楚国行政权限集中于楚王的可能性。关于包山楚简中所见行政系统,需要我们今后从这样的角度进一步深入研究。

(作者单位:日本东京大学)

【注释】

[1]本文写作得到日本学术振兴会(JSPS)科学研究费补助金(15K16847)的支持。

[2]陈伟:《包山楚简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4~101页。

[3]在这里列举这些年出版的若干代表作。吴良宝:《战国楚简地名辑证》,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陈颖飞:《楚官制与世族探研——以几批出土文献为中心》,中西书局2016年版。

[4]陈伟:《包山楚简中的宛郡》,《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6期。

[5]陈伟:《包山楚简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8~100页。

[6]赵平安:《战国文字中的“宛”及其相关问题研究》,《新出简帛与古文字古文献研究》,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43~154页。

[7]黄盛璋:《包山楚简中若干重要制度发复与争论未决诸关键字解难、决疑》,《湖南考古辑刊》第六集,1994年,第198页;刘信芳:《〈包山楚简〉职官与官府通考(上)》,《故宫学术季刊》第15卷第1期,1997年,第55页。

[8]土口史记:《包山楚简の大夫——战国楚の行政单位と「郡县」》,《先秦时代领域支配》,日本京都大学学术出版会2011年版,第100~116页。

[9]土口史记:《春秋时代の领域支配——邑とその支配をめぐって》,《先秦时代の领域支配》,日本京都大学学术出版会2011年版,第18~19、43~46页。

[10]游逸飞:《试论战国楚国的“大夫”为爵》,《出土文献》第五辑,中西书局2014年版,第75~85页。

[11]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贰)》,中西书局2011年版,第180、184页。

[12]马楠:《清华简第一册补释》,《中国史研究》2011年第1期;鲁鑫:《新发现的几则有关楚县的战国文字资料》,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909),2013年9月18日。

[13]本文引用的包山楚简释文在朱晓雪《包山楚简综述》(福建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所载释文的基础上,参照图版并吸收以往研究的成果稍做细微修改。以下引用时不再注出。

[14]每简末尾有“(过)(几)不赛金”的记载,说明发放的黄金到期限之前似乎还未偿还。

[15]马楠:《清华简第一册补释》,《中国史研究》2011年第1期。

[16]鲁鑫:《新发现的几则有关楚县的战国文字资料》,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909),2013年9月18日。

[17]虽然不是谈论楚国的内容,新出的清华简《越公其事》简35、44、52有“?(边)还县)”一个词,其中两例与“城市”相对比。

[18]“贷金简”简115-119与简103-114内容基本相同,简115说明给“鄗(郊)(县)”放贷黄金,即整个内容的总括部分,而简116-119则是其细目(但是,简115-119中没有新都、州这两个地方的记载。因为细目中放贷的黄金总额与总括所载的金额不一致,所以这里很可能存在脱简或漏抄)。两个部分的不同之处如下:第一,简115记载放贷黄金的具体日子。第二,简115-119没有说明放贷目的。第三,简115-119没有偿还期限和不偿还黄金的记载。至于这两个部分的关系,一种说法是两次互相独立的贷款活动(参见王准:《包山楚简“贷金籴穜”问题的考察》,《中国农史》2016年第1期),也有观点认为两个部分其实是一次贷款活动,简103-114是计划,而简115-119是实际执行的记录(参见后德俊:《“籴种”考》,《中国农史》1995年第4期)。(www.daowen.com)

[19]本文从邓少平先生的看法。参见邓少平:《包山楚简152号“骨”字试解》,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1935),2012年9月27日。

[20]李学勤:《包山楚简中的土地买卖》,《中国文物报》,1992年3月22日,第3版。

[21]刘钊:《释“儥”及相关诸字》,中国文字编辑委员会编:《中国文字》新28辑,艺文印书馆2002年版,第124页。

[22]刘信芳:《包山楚简解诂》,艺文印书馆2003年版,第157页。

[23]张伯元:《包山楚简案例举隅》,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43~244页。

[24]王红亮:《包山楚简151~152号简补释——兼谈战国时期的楚田制》,《四川文物》2014年第2期。

[25]《包山楚墓文字全编》中的释文也作“?(县)之”,可是没有相关说明法知晓如何作此解释。参见李守奎、贾连翔、马楠编著:《包山楚墓文字全编》,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580页。

[26]简文记述番戌食田是“一索半畹”,一般认为“索”“畹”都是长度单位。《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估计是两边分别为八十尺、十五步的土地,根据这个数字计算,番戌食田是相当小规模的土地。参见陈伟等:《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3页。

[27]增渊龙夫:《先秦时代の郡县と封建》,《新版 中国古代の社会と国家》,岩波书店1996年版,第466页。本文译为中文时,参照了该书的中译本。参见增渊龙夫著,吕静译:《中国古代的社会与国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版。以下引用时不再注出。

[28]简文“”。如上所述,把这个字读为“县”的说法比较流行,但是至少这里的“”不能读为“县”。该案中“仆”看起来是临时作出“”的行为。该案内容似乎是“仆”告诉鄢的官吏未通知“仆”而专断处理职务,那么“”也许是一种类似监察的职务。不管怎样,本文对包山楚简中“”字相当于“县”的说法持有怀疑。就算该字可以读为“县”,笔者也认为不能把它与行政单位的“县”同样看待。

[29]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文物出版社1991年版,第51页。

[30]简文只说“王士之后”,我们不能否定赏本人不是“王士”的可能性。本文暂且认为他也是“王士”。

[31]曾姬无恤壶铭文云:“隹(唯)王廿又(有)六年,圣(声)?之夫人曾姬无恤,?(吾)宅兹漾陵,蒿(郊)?(县)之无?(匹”曾姬无恤是声王夫人,似乎被安葬。“郊县之无匹”应该指漾陵是郊县中最好的土意思。“贷金简”也陵作为郊县。楚王夫人被埋葬于此地说明王家和县的关系很密切。

[32]张伯元先生对“贷金简”贷款的对象地方里没有封君的土地提出疑问(参见张伯元:《包山楚简案例举隅》,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48页)。笔者认为其原因为“郊县”是王的直辖地,本来就不包括封君之地。

[33]顾颉刚:《春秋时代的县》,《禹贡半月刊》1937年第7卷第6、7合期。

[34]增渊龙夫:《先秦时代の郡县と封建》,《新版中国古代の社会と国家》,岩波书店1996年版,第442~486页。

[35]杨宽:《春秋时代楚国县制的性质问题》,《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4期。

[36]周振鹤:《县制起源三阶段说》,《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7年第3期。

[37]郑威:《从县邑之县到郡县之县:春秋战国之际楚国县制的演变》,《出土文献与楚秦汉历史地理研究》,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60页。

[38]增渊龙夫:《先秦时代の郡县と封建》,《新版中国古代の社会と国家》,岩波书店1996年版,第466页。

[39]把“间”字读为“间田”的理解上,王红亮先生指出赏收回的食田有再赏赐给别人的可能性。参见:《包山楚简151-152号简补释——兼谈战国时期的楚田制》,《四川文物》2014年第2期。

[40]饶有趣味的是包山楚简中“县”字有“”“”两种,前作系于中央”义的动词,后者则作为“郊县”之“县”,从“邑”。笔者认为可能有意区别使用。

[41]当然,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可能是这些史料都是地方出土的行政文书。

[42]游逸飞先生指出楚郡的建置并非在县之上设置另一个官署,而是赋予县公管理、监督邻近之县的更大权力,可谓郡县同构。参见游逸飞:《“郡县同构”与“令出多门”——包山简所见战国楚国郡县制》,史亚当主编:《出土文献与物质文化》,香港中华书局”2017年版,第147~154页。

[43]游逸飞:《从军区到地方政府——简牍及金文所见战国秦之郡制演变》,《台大历史学报》2015年总第56期。

[44]广濑薰雄:《包山楚简『所』分析》,《郭店楚简の思想史的研究》第5卷,出版社未详,2001年,第135~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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