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粮食的统购统销政策在酒泉专区的实践与执行

粮食的统购统销政策在酒泉专区的实践与执行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粮食的统购统销1953年国家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根据中央命令和中共甘肃省委、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的具体指示,酒泉专区在全区范围内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严禁私商自由经营粮食,把商品粮正式纳入国家计划管理,由粮食部门“统购”、“统销”。粮食的统购统销政策包括计划收购政策、计划供应政策以及由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的政策和中央对粮食实行统一管理的政策。即“统一收购,统一销售,统一调拨,统一库存”。

粮食的统购统销政策在酒泉专区的实践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粮食、棉花、油料等人民生活必需品供求矛盾十分尖锐。三年经济恢复时期,全区实行国营商业领导下的自由贸易。国家粮食主要来源是公粮,其次是国营贸易公司的市场收购,民间粮食交易和市场调节由私营粮商经营。由于工业化的大量原材料直接来自于农业,由此带动了对粮食、棉花等农产品的巨量需求;但当时的粮食自由购销却使得国家无法得到足够的粮食等原材料,“米棉之战”等只是解决问题的权宜之计,于是就有制度化解决这一矛盾的需要,统购统销政策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的。

(一)粮食的统购统销

1953年国家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使城市人口急剧增加(1949年全区城镇非农业人口为4.6万人,1953年增加到6.81万人),社会粮食需求量迅速增加。由于农民的囤积惜售心理、城镇化和工业化对粮食需求的压力,都加剧了粮食供应紧张的问题,此外,投机粮商趁机抬价抢购粮食,与国营商业争夺市场,粮食购销工作面临很大困难。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决议》,同年11月23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命令指出:“为了保证人民生活和国家建设所需要的粮食,稳定粮价,消灭粮食危机,进一步巩固工农联盟,特根据共同纲领第28条‘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计民生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的规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简称统购)和计划供应(简称统销)”。根据中央命令和中共甘肃省委、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的具体指示,酒泉专区在全区范围内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严禁私商自由经营粮食,把商品粮正式纳入国家计划管理,由粮食部门“统购”、“统销”。

粮食的统购统销政策包括计划收购政策、计划供应政策以及由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的政策和中央对粮食实行统一管理的政策。它的要点是,所有收购量和供应量,收购标准和供应标准,收购价格和供应价格,调拨数量和调拨价格,都必须由中央统一规定或经中央批准,地方则在既定的方针政策的原则上,因地制宜,分工负责保障其实施,严禁私商自由经营粮食。中央统一调度和指挥,地方必须服从中央的调度。即“统一收购,统一销售,统一调拨,统一库存”。

1.对农村余粮户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简称统购)

关于粮食统购,政务院的《命令》规定:“生产粮食的农民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购粮种、收购价格和计划收购的分配数量将余粮售给国家。”按此规定,国家在农村统购粮食的对象,是农村生产粮食的余粮户,所要统购的是余粮户的余粮。所谓余粮户,就是对生产粮食的农民,留足其全家口粮、种子、饲料和缴纳农业税外,还有多余粮食的农户。对余粮户的余粮,一般统购80%~90%。农民在完成统购任务以后还有多余的粮食,“可以自由储存和自由使用,可以继续卖给国家粮食部门或合作社,或在国家设立的粮食市场进行交易,并可在农村间进行少量的互通有无的交易”[1]

当时国家初步确定的粮食统购总量,略多于上年的粮食上市量。国家制定的统购价格,基本维持在当时的城市出售价格的基础上,以不赔不赚为原则。在此原则下,酒泉专区各地的秋粮统购价格,维持当时的收购牌价。关于贯彻统购的具体方法,先进行充分的政治动员,并且采取由上级颁发控制数字和群众实行民主评议的办法,在乡一级将控制数字公布,使群众心中有数。

《决议》和《命令》发布以后,酒泉各地的粮食计划收购工作由点到面层开展起来。1953年11月,中共酒泉地委成立统购工作领导小组,抽调干部2091人组成352个工作组,于11月底先后奔赴全专区各县乡村,具体指导各县的统购工作。各县相继组成由县委、县政府领导干部任组长的工作组分赴各乡开展工作。工作组下到乡村后,进行深入细致的宣传动员,向农民群众宣传统购政策,深入各家各户,进行摸底调查,掌握各户的余粮情况和认购情况。粮食统购任务是根据省、地确定的数量,逐级下达各县、乡,根据定量、留后余粮,结合民主评议落实到村、组、户,由各户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自报、认购。各村成立评议小组,对自报、认购不准确的进行核实,直到所有的余粮户都做到自觉自愿地把全部余粮卖给国家为止。截至1953年底,全专区共统购粮食3502.22万公斤,超过了甘肃省原订2850万公斤的任务。

在统购工作中,由于经验不足,对政策理解不一,生产情况了解不准,对余粮政策界限不清,区、乡干部有浮夸的倾向,出现了征“过头粮”的问题。第二年春天,一部分农民出现断粮现象,仅敦煌县缺粮户就达1655户,占农村总户数的22%,缺粮8495人,占农村总人口的20%,缺粮28.90万公斤。其他各县都出现征“过头粮”的问题,当年全专区农村回销粮食276万公斤。

为使农民征购粮负担进一步合理,吸取上年教训,各县在部署安排1954年粮食征购工作时,组织各级党政干部深入农村,摸清粮食产量,测算购粮数据,合理落实粮食征购任务。同时,发动群众,进行民主评议,认真执行“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的余粮收购政策,进一步使农民负担更加合理。当年完成公购粮4741.5万公斤,占社会总产的33.4%。但仍出现征“过头粮”的情况,购后又销的问题再次出现。加上棉花地区的灾情,当年回销农民口粮581万公斤。公购粮食比上年多购516万公斤,可是回销农民口粮也比上年多销了305万公斤。

2.对城市居民和农村缺粮户实行粮食计划供应(简称统销)

统销即城市居民凭证供应粮食,集镇、牧区、灾区和一般农村的缺粮户,采取由上级政府颁发控制数字和由群众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需要供应的数量;对于熟食业、食品工业等所需粮食,旅店、火车轮船等供应旅客膳食用粮和其他工业用粮,一律由国家粮食部门有计划地给予供应,不准私自采购或转售。计划供应的覆盖面,不仅包括县以上城市,而且包括集镇、缺粮的经济作物区,农村人口中大约1/10左右的缺粮户和灾区灾民。按此范围,国家在城乡保证供应粮食的人口,总数接近2亿,超过当时全国人口总数的1/3。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以下简称《命令》)以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指示,结合全专区各县实际情况,于1953年12月间,抽调干部,组成统销工作组,在各县城镇展开了统销政策的宣传和人口数量摸底工作。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各地通过自报和民主评议,制订了每月的供粮计划,发给购粮证,凭证供应。为了作好粮食计划供应工作,各县所在城市与沿线公路共设15个供应点,抽调干部230人协助,于1953年12月15日先后开始供应。

购粮证是依据户口册按户发放的作为购买粮食的凭证,是贯彻粮食统销政策的重要形式。居民购买粮食时,必须同时出示购粮证,并在购粮证上进行登记。凭证购粮办法是由居民自订用粮计划,然后报送有关部门审批,但是最初由于无参照标准,一般以居民自定用粮计划为准,审批流于形式导致了居民超出实际需要多购粮食、粮食倒流回农村、重复购粮、套购计划粮等问题,使得粮食销售量大大超出合理供应的范围。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完善统购统销制度,1955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紧整顿粮食统销工作的指示》,各地依据《指示》开展了节粮宣传,并对市镇粮食供应进行整顿,为了更好地控制粮食销售,严格按户核实供粮,即在购粮登记的基础上参照半年来平均实际消费量提出月需计划,核填购粮证,凭核实后的需粮计划数购粮,改变了原来松散的凭证购粮方式。按户核实供粮以后,粮食销量不正常上升的势头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保证了粮食计划供应工作的正常进行。

粮食计划供应经历了一个先粗后细、由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制度化过程。通过1953—1954年两年的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政策实施,为进一步完善城镇统销工作,健全市镇粮食供应制度,提倡节约粮食,保证粮食(油品)的合理分配,达到“计划用粮、节约用粮”的目的,1955年8月25日,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发布了《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规定在所有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的市镇(包括县城、工矿区),对非农人口一律按劳动差别、年龄大小进行居民口粮分等定量供应,对工商用粮按户定量供应,对牲畜饲料也分等定量供应。结合酒泉的实际,计划供应的标准定为:机关、学校、团体干部每人每天0.7公斤,部队、工人、运输业户每人每天0.9公斤,市民、职工家属每人每天0.5公斤,牲畜、骡马豆料每天2.5~3公斤,运输业户牲畜料每天3公斤,另搭配麸皮1.5公斤。《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在粮食计划供应的细化与严格程度上更进了一步,将原来的市镇粮食统销由凭证购买,按户核实,改为按人定量供应,并首次发行了全国、地方粮票和地方料票,对城镇各项用粮(油)采取一种有计划、有一定限量水平的供应办法。

市镇粮食供应凭证分为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市镇饲料供应证、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全国通用粮票、地方粮票、地方料票等7种,并进一步制定了票证管理制度。在发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同时,针对进一步完善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发布的《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对定产、定购、定销事宜分章做出详细的规定,改进了农村粮食统购工作的漏洞,稳定了农村粮食局势,保证了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工作的顺利进行。农村粮食统购统销的各类票证有售粮临时凭证、粮食交售任务减免证、粮食交售任务完成证、周转粮证、农村粮食供应证、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等6种。对各类粮食供应对象实行凭证定量供应办法和在农村实行“三定”办法,进一步强化了粮食统购统销制度,使得粮食统购统销进一步完善,粮食统购统销制度也进一步制度化。

为了贯彻上述两个“办法”,粮食部制定了《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凭证印制使用暂行办法》和《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凭证表格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凭证和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凭证表格的使用与管理作了详细规定。与此同时,户籍制度也与统购统销制度的运作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了城乡二分分割的户籍制度,并与计划票证制度紧紧结合在一起,互为依托、相互强化,深刻地影响到了粮食票证制度的运作。另外,服务于粮食计划供应管理的管理制度也逐步建立,并在管理体系方面形成了粮食部、省粮食厅、专署粮食局、县(市)粮食局、区粮管所等多层次的管理机构。各种粮食统购统销应用凭证的发放、使用与管理也都有了一整套规范其运作的规章制度,粮食票证制度基本成型。

3.“三定”政策

为了解决闹粮荒的问题,1955年3月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迅速部署粮食购销工作,安定农民情绪的紧急通知》,要求对粮食进一步采取“定产、定购、定销”的政策。中共甘肃省委根据中央和国务院指示,做出了《关于贯彻粮食“三定”措施的几项规定》。同年8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三定”工作的有关内容和政策。酒泉各县的粮食“三定”工作大体经历了两个时期。

一是以农户为单位实行粮食“三定”。在“定产”中,根据农户的土地面积、质量、自然条件,结合农户的种植和经营条件,参照上年度的实际产量,以农户为单位核定常年产量的水平。凡过去评定的产量基本接近实际的一般不动,适当调整偏高偏低的部分;因生产条件变化,致使过去评产偏高或偏低的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先自上而下地颁布控制数字,再自下而上地深入发动群众,充分发扬民主,反复协商,核实每户常年应产量,在此基础上,有组织有领导地下评上定,上下结合,及时调整。“定购”是在定产的基础上,国家向余粮户实行定购,把农户每年应卖给国家的粮食一次性定下来,分季交售,全年算账。“定销”是对农村各类缺粮户实行定销,按各县确定的用粮标准供应量,一年核定一次。

二是农业合作化时期的统购统销。1956年的农业合作化,在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同时,也为粮食统购统销创造了条件,使过去以一家一户为单位交售,变为以农业合作社为单位统一交售,余缺粮农户由合作社内部调剂平衡。

“三定”政策使粮食统购、统销由粗到细,逐步充实、完善。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1953—1957),酒泉七县共统购粮食22417.5万公斤。占到了粮食总产的27.6%~38.6%之间。这五年返销农村的各种粮食4793万公斤(其中农民口粮4219.5万公斤,牧民口粮287.5万公斤,籽种286万公斤)。基本解决了本地区城乡人民粮食需求,且有余粮上调省上。

4.粮食市场管理

在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一切有关粮食经营和粮食加工的国营、地方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经营的粮店和工厂,统一归当地粮食部门领导;所有私营粮商一律不许私自经营粮食,但可以在国家严格监督和管理下,由国家粮食部门委托代理销售粮食。对于违犯国家法令的投机分子,给予严厉惩处。

5.食用油统购统销(www.daowen.com)

在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的同时,对食用植物油脂、油料也逐步实行了统购统销。食用油料种类很多,其中酒泉本地出产的主要有胡麻籽、棉籽、菜籽、芥菜籽油等几种,确定在全区范围内进行统购。在统购粮食时,允许农民交纳油料作物,规定合理的油粮比价,使农民乐于交纳油料作物以代替粮食。1955年,根据全国财经会议精神,实行“多种多收,多卖多留”的收购政策,酒泉专区各县结合粮食“三定”工作,查实油料播种面积,核实产量,落实收购任务。1957年,根据《甘肃省1957年农村粮食(油料)统购统销实施办法》的规定,食油收购改为以社为单位计购,农业合作社的油料产量按照每亩实际产量确定总产量、总产量扣除籽种和自用油料,有剩余的为余油社,按其剩余部分的80%~90%统购率计购,即为国家的收购任务。自1958年起,食油收购改为“随粮包干到社”的办法,以农业社为单位实行购销包干,先完成包干任务,留下社内籽种和生产用油,然后再分配口油。1965年起,每年油品收购和粮食征购任务同时下达,实行超产超购超奖。

食用油的统销办法是与粮食统销方法大体类似,但是对农村缺油地区供应食油十分严格。市镇居民定量用油,按定量标准和下达的计划供应。1956年底,实行凭证限量供应;1957年,机关干部职工每人每月定量供应食油14市两(16两制,折0.43公斤),居民每人每月供应8两(16两制,折0.25公斤)。从1960年4月1日起,原16两制改为10两制,食油定量标准为:机关干部、工矿企事业单位职工每人每月为3两(0.15公斤),市民2两(0.1公斤),厂矿企业副工程师以上高级技术人员、大专院校教授、副教授等高级知识分子每人每月10两(0.5公斤),野外、井下、高空作业人员、伤病员等每人每月5两(0.25公斤)。直至20世纪90年代食油价格放开后,食用油统销始取消。

(二)棉布、棉花的统购统销

1.棉布的统购统销

棉布当时是左右市场商品价格的关键商品,也是国家制定工农业产品等价交换政策所要依据的主要商品之一。酒泉和平解放初期,围绕粮食和棉布价格,市场物价波动起伏,引起市民的恐慌。国营商业为了掌握棉布货源,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加强对私营棉布商的社会主义改造,在中共酒泉地委、酒泉专署和甘肃省花纱布公司的领导下,于1952年12月在酒泉县西大街组建成立了酒泉花纱布分公司,随后在全区各县成立了花纱布支公司。酒泉花纱布公司成立后,除对棉布实行统一经营外,积极整顿棉布市场,为棉布统购统销做准备工作。

1954年9月14日,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棉布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决定从9月15日起,所有国营、合作社、公私合营和私营织布厂、印染厂和手工业生产的机纱棉布和机纱手纺纱交织棉布,一律由国营花纱布公司统购统销,不得自行出售。所有列入商业计划供应范围的棉布及棉布复制品,不论花色、品种和质量,在全国范围内,一律采取分区、定量、凭证供应的办法。按照以上命令和办法,全区各县在三级干部大会上作了动员,决定从即日起,贯彻执行棉布统购统销政策,花纱布公司对原有棉布库存进行了清查、登记。居民凭户口簿,每人定量供应20市尺,并发放了布票。全区对73323户、412442人发放了第一期民用布票。票证当年有效,跨年度作废,布票在全省范围内通用。当年全区凭票供应棉布351.7万米。比上年的286万米增长23%。在民用布票发放后,对厂矿企业劳动用布、农村车马挽具用布、行业用布(包括医院、旅社、招待所、理发馆等)以及工业生产用布等,规定由需要单位编制计划,由当地商业行政部门审批供应。另一方面各县向棉布商集中宣布政务院关于棉布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派干部对棉布商库存棉布进行清查、登记。对库存棉布,棉布商可以卖给花纱布公司或由本人销售。但在销售完成之后,必须遵守国家棉布经销的一切规定。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允许个别棉布商替国家经销棉布,其他一律转业。

到1960年,由于农业生产连年歉收,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工业品,尤其以棉花为原料的棉布,普遍出现了供应不足的情况,市场排队争购的情况非常严重。为了安定人民生活,防止抢购商品,在布票定量供应不变的情况下,对零块布、童装布、卫生衫裤、棉毛衫裤、线衣、床褥单、棉毯、毛巾被、绒毯、浴巾、人造棉布、床布、枕套、枕芯、风雨衣、蚊帐、睡衣等商品实行收布票供应。对毛巾、袜子、汗衫、背心、民用线、棉毡等商品实行凭购物证供应,后来布鞋也要收布票。同时,为了鼓励农民交售粮、棉、猪等农副产品,实行棉布奖售和换购的政策。即农民交售粮食50公斤,奖售棉布10市尺,交售50公斤皮棉奖售布票10市尺。交售一头生猪奖售布票2.5市尺。当年,因布票使用范围的扩大和实行奖售政策,全区棉布销售达727.3万米,分别比棉布实行统购统销的1954年增长1.06倍和1.37倍。

2.棉花的统购统销

在对棉布实行统销的同时,根据中央棉花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政策,对金塔、玉门、安西、敦煌等县棉花种植区实行棉花的统购政策。政策规定:凡种植棉花的农民,除留必要的自用棉花外,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全部卖给国家;私营棉花商贩,一律不得经营籽棉、皮棉的收购和贩运业务;机关、团体、个人用棉,凭购棉证供应。

1955年11月,敦煌、安西等县制订的棉花统购统销办法,其主要内容是:

统购政策:(1)凡本县所属各乡棉农按所产之棉花,除按全家人口每人留足自用棉3斤外,其余一律卖给国家,不得卖给私商和私自流入外地;(2)棉农每出售100斤皮棉,奖布票10市尺,是缺粮户的奖励粮食10市斤;(3)棉农按评定的统购量完成统购任务后,愿继续出售余棉者应继续收购,并允许农民进行小量的互通有无。

统购办法:(1)全县各区乡要结合农村正在开展的互助合作工作,将棉花统购任务分配到乡;(2)在调查掌握棉农播种面积的基础上,评定植棉农户统购量、留用量,并由乡人民政府发给售棉证。棉农出售棉花时,应持售棉证交收购单位登记售棉数量;(3)统购品种以皮棉为标准,如需出售籽棉,以3斤籽棉折合1斤皮棉计算;(4)棉花由花纱布公司负责收购,也可委托农村供销合作社代购。

统销办法:(1)产棉区棉农已按规定留取棉花者,不再发给购棉证;非产棉区群众和城市居民发给购棉证,凭证按评定量供应;(2)机关、学校、团体等组织用棉,凭单位介绍信购棉;(3)产棉区土纺织户用棉原则上不供应,但对依靠土纺织维持生活者,可酌情供应以维持其生活,其生产的土布要全部卖给花纱布公司,不得流入市场。

粮食、棉花统购统销政策一直延续到20世纪90年代。

(三)对生猪及重要农畜产品的派购和统一收购

20世纪50年代中期,在对粮棉油实行统购统销的同时,对重要农副产品也实行了派购和统一收购。派购,就是向生产队或农户分派一定的收购(交售)任务。由于产品的不同,派购方式也是多样的,有的是分配一定的指标,有的是规定一定的比例。统一收购,即对若干重要工业原料和重要出口物资,由国家委托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办法是国家规定收购比例,国家收购数量完成以后,其余部分允许在市场上出售。

派购首先是从生猪开始的。1953年以前生猪是自由收购。由于城乡肉食消费需要逐步增长,而生猪生产却因粮食统购统销以后受饲料粮限制影响等原因,1954年上半年出现了猪肉供应紧张的情况。1954年初,华北地区为了保证京、津肉食供应,首先釆取每村摊派两头猪的办法,东北地区有的省也提出摊派猪的问题。4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拨了12.9亿斤原粮、油饼同农民交换或订购生猪,正式提出了在交通方便、农民养猪较多的地区,可以采取派购办法。1955年2月,全国财经会议确定20个省、自治区实行生猪派养派购,年底推行到26个省、自治区。酒泉专区为了鼓励农民积极饲养和出售生猪,规定在农民完成派购任务后,可以自行处理其剩余生猪,增养不增购,并实行优先供应派购户一定数量猪肉、猪油的办法。

派购的范围并不限于生猪,对许多人民生活和出口需要的重要农产品,国家也先后实行了派购或统一收购。1951年甘肃省财经委员会决定对畜产品中的牛皮实行统一收购并禁止出口。1954年对绵羊毛实行预购。1956年10月,国务院规定对一批重要农产品实行统一收购。1957年8月,国务院又进一步规定生猪、羊毛(包括羊绒)、牛皮及其他重要皮张等各种农畜产品、38种重要中药材属于国家统一收购的物资。这些物资都由国家委托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不是国家委托的商店和商贩,一律不准收购。农民自己留用部分不准在自由市场上出售,必须卖给国家委托的收购商店,这些商店必须负责收购。不属于计划收购和统一收购的鸡、鸭、鹅、鲜蛋、调味品、分散产区的水产品、非集中产区的干果和鲜果、不属于统一收购的中药材等,仍然开放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但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也必须根据需要,经营一定的比重。

对农产品的统购从粮食开始,既而又扩大到棉、油、糖、烟、蚕茧等。后又推出派购制度,把肉、禽、蛋直至水果、中药及城市郊区的蔬菜等,都列入了派购的范围。派购实际上是按政府的需要,指定收购的品种、数量和价格,先满足政府的收购后,方可由农民家庭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处理。并在上市方面受到严格的限制,因此,与统购并无质的差别。由于派购任务不仅中央政府可以下达,各级地方政府也可下达,以至被纳入统、派购系列的农产品品种越来越多。1957年甘肃省人民委员会规定,除对牛皮继续实行统一收购以外,增加了畜产品实行统购范围(基本上涵盖了酒泉所具有的畜产品种)。1960年国家对所有农副产品划分为一二三类产品,分别实行统购、派购、议购政策。1961年省委根据中央颁发的《关于目前农产品收购工作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确定各种羊毛、羊皮、驼毛、牛皮划为二类产品,实行派购,其他畜产品均属于三类产品,实行议购议销。对完成任务的二类产品,也实行议购议销。1962年省人民委员会规定,除对原有二类产品在全省实行派购外,驼毛改为只在河西三个专区、定西、临洮实行派购。在购留办法上采取比例包干的办法,按生产队牛、羊、骆驼的实际产量或正常产毛量:绵羊毛派购60%、山羊毛派购50%、驼毛派购90%、牛皮派购60%~70%,羊皮在牧区派购70%,一般地区派购60%计算包干任务。羊绒派购与农牧民协商确定派购包干任务。1963年驼毛改为在河西三专区及白银市实行派购。购留比例上也有所调整,牛皮派购为生产队实际产量的70%;羊皮不分牧区和一般地区,一律派购生产队实际产量的50%,并确定对于社员个人的产品不进行派购。

在20世纪60年代初的困难时期,列入统、派购的农产品最多时达200多种,直到1978年还有170多种。全面大规模地实行农产品的统购和派购后,能够进入市场自由流通的农产品在数量和品种上都已相当有限,农产品市场实际上基本被关闭了,时开时放的农村集贸市场在政策最宽松的时候也只是起非常有限的补充作用。

对粮、棉、油等主要农副产品实行统购统销,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一种选择。它的实施,虽不能从根本解决农产品的供需矛盾,但在具体历史环境中,这种特殊的制度对于保障人民的物质生活,支持社会主义建设,都具有积极的作用。首先,统购统销是用行政手段平抑了粮食购销危机,保障了粮食供给,维持了物价的稳定,也维持了社会的稳定。因为只有物价稳定,国家财政收支才能保持基本平衡,大规模的工业建设投资计划才不会落空。当时酒泉虽然是主要产粮区,但粮食并不丰富,人均占有粮食才500斤稍多一点,还要挤出一部分粮食交给国家出口换取建设物资。在当时的环境里,的确是“粮食稳,市场稳;粮食定,天下定。”由于统购统销的实行,“一五”时期尽管国民经济以平均每年11.3%的高速度增长,但物价指数的平均上涨幅度却只有1.1%。这对于工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其次,统购统销为新中国初期的工业化建设提供了大量的原材料和资金的支持,为初步建立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做出了重要贡献。建立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需要大量的资金,这些资金从哪里来?当然不能像西方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那样,靠残暴的殖民掠夺和对农民的剥夺来获取,在当时的条件下,最主要还是要依靠农业的发展完成资金的积累,毛泽东指出:“为了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农业技术改造所需要的大量资金,其中有一个相当大的部分是要从农业方面积累起来的。这除了直接的农业税以外,就是发展为农民所需要的大量生活资料的轻工业的生产,拿这些东西去同农民的商品粮食和轻工业原料相交换,既满足了农民和国家两方面的物资需要,又为国家积累了资金。”统购统销在漫长的岁月里为中国工业发展注入了大量的资金,对解决工业化资金短缺的问题起了有力的作用。而且这种农业剩余向工业领域的转移是在农村稳定、农民稳定、农业生产稳定的情况下实现的,这在中外历史上并不多见的。第三,通过统购统销宣传,促进了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进程,同时也对开展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不可否认,统购统销对后来我国的经济发展也有不利影响。其最主要的弊病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价值规律在农业生产和农产品经营中的作用,打击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发挥,限制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另外,在统购统销的过程中,也存在征购过头粮的现象,造成了农民生活的贫困,也抑制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稳定和提高。

按照国家最初的规定,在统购任务完成以后,允许农民把自己留用的粮食、油料、棉花在国家领导下的粮食市场和其他市场上出售。1956年10月,国家还一度开放了农村自由市场。但在1957年反右斗争之后,由于“左”倾指导思想的影响,认为粮食是农村中两个阶级、两条道路斗争的焦点,把粮食市场看成是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集中场所,国务院于当年8月发布《关于由国家计划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其他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宣布凡属国家计划规定收购的农产品,如粮食、油料、棉花,一律不开放自由市场,全部由国家计划收购。国家计划收购任务完成以后,农民自己留用的部分,如果要出卖,也必须卖给国家,这样实际上就关闭了粮食及棉花、油料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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