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小区消防水储备管理要点

小区消防水储备管理要点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储存消防用水的蓄水池、高位水箱、气压罐,应定期检查核对消防蓄水水位及气压罐启动时的气体压力,并具备保证消防储备水不被挪作他用的措施。钢板水箱包括气压罐采用玻璃水位计时,其两端的角阀在不进行水位观察时应当关闭。

小区消防水储备管理要点

1.总则

为了确保小区消防系统正常运作,使小区消防系统的日常监督、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更为规范,公司特制定本办法。

2.消防人员管理

(1)消防系统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熟悉小区消防设施布局和各种消防设备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拥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颁发的消防管理培训合格证

(2)消防维护人员必须经常巡检责任区内所有供水总阀、报警控制阀及其附属组件的外观检查,并观察水压是否正确,确保消防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3)消防管理人员及物管中心领导必须了解以下事项:

1)了解各类灭火器材的使用。

2)保护消防系统不受损坏,避免系统启用时受到阻碍。

3)清楚发生火灾时消防系统的应用程序。

(4)消防人员根据消防系统施工验收状况、日常维护管理及修理状况,每年对系统的质量进行总结,作出评价。其主要内容如下:

1)整个消防系统是否有完整的竣工图,图样是否清晰完好。

2)是否有消防系统的验收、日常事故、本年度进行的测试及维修的工作记录。

3)有关消防职责是否明确;小区内是否有义务消防队员,并有专职工程师负责系统的维护工作,维护制度和方法是否已向维护管理人员交代清楚。

4)所使用的产品是否经过国家技术监督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如果不是,必须说明不符合的原因。本年度维修更换的设备、产品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维护人员是否经过系统知识的培训,是否熟悉维护方法;本年新增人员是否经过消防培训。

6)蓄水池式水箱是否保证储备水在平时不被动用的措施。

7)供水水源是否可靠,是否有水源供水能力的测试记录。

8)储备消防用水的蓄水池或水箱是否显示储备水量设施。

9)所有应该开启的控制阀门是否处于开启状态,且有铅封、锁封。

10)喷淋系统报警阀门的附件是否齐全。

11)水压表、气压表是否经标准压力表校核,且正常无损坏。

12)水流指示器和报警控制阀是否能正常报警。

3.消防设备管理

(1)供水水源必须保证消防供水设计所需要的用水量和水压,并且每年必须对水源的供水能力进行一次测定。

(2)储存消防用水的蓄水池、高位水箱、气压罐,应定期检查核对消防蓄水水位及气压罐启动时的气体压力,并具备保证消防储备水不被挪作他用的措施。发现有问题时,应及时进行更正。(www.daowen.com)

(3)消防专用蓄水池或水箱的水应根据当地环境、气候条件不定期更换,避免水质变质。更换前,负责的专职人员必须向领导报告。

(4)在寒冷季节,储水设备的任何部位都不允许结冰。

(5)放置储水设备的房间必须每天检查,保持室温不低于5℃。

(6)定期对储水设备的结构材料进行检查,修补缺损件和重新上油漆。

(7)钢板水箱包括气压罐采用玻璃水位计时,其两端的角阀在不进行水位观察时应当关闭。

(8)消防水泵应每月启动运转一次,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泵必须每星期启动运转一次。运行时间不得少于5min,并且一并进行手动和自动切换试验。

(9)定期利用楼宇报警控制阀旁的放水试验阀进行放水试验,以验证楼宇报警阀的报警及控制喷水功能。

(10)系统上所有控制阀门必须用铅封或锁链将阀门固定在开启状态。阀门必须统一编号,并挂上标牌,标明该阀门在系统中所控制的部位和应处于的正确状态。

(11)定期对铅封和锁链进行检查,如有破坏或损坏及时更换,保证控制阀门不被误关闭,保证供水管路畅通。

(12)建筑物室外消防管网中的各进出水控制阀门井内的控制阀门必须定期检查,以核实处于全开启状态。

(13)室外水泵接合器接口及其配套附件也必须检查,保证接口完好、无渗漏。

(14)对喷淋系统管道上的水流指示器进行末端放水试验以检查其是否能及时报警。

(15)对喷头进行外观检查,发现不正常的喷头应及时更换。

(16)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应分别储存一定数量的备品。备品的数量不得少于下列数量。

1)装有300个以下喷头的建筑物———6个。

2)装有300~1000个喷头的建筑物———12个。

3)装有1000个以上喷头的建筑物———24个。

(17)喷头的更换或安装均需使用专用的喷头扳手,扳手应保存在消防值班室内。

(18)发现消防管网漏水时,应先采取止漏措施,并向工程管理部汇报,拟订修理方案,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修复工作。

(19)建筑物的结构及使用性质发生改变,影响到消防系统需要进行修改时,必须在修改前经专业部门绘制消防系统布置图,报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批后,才能作相应的修改。

4.附则

(1)本办法由公司秩序管理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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