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分类改革需配合分层机制实施

分类改革需配合分层机制实施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分类”改革碰到掣肘时,就需要“分层”机制的配合。混合所有制企业本身是多个“出资”主体合作生成的“用资”主体,是所有权的投放运营实现的组织对象。其次,配合“分类”取向,联系产业体系和技术体系不同环节层次,选择国有资本配置重点和动态优化举措。再次,在明晰公有资本的“终极所有者”概念基础上,结合政府财政账户体系,需要对不同政府层级的公有资产配置运营内容和管理方式加以分层。

分类改革需配合分层机制实施

“分类”改革碰到掣肘时,就需要“分层”机制的配合。这里主要强调的是,由投资链条延展派生的产权关系层级、国有资本投资重点选择与产业领域层次,以及和“终极出资人”身份相关的政府行政层级三种形式的“分层”管理国有资本配置问题。

首先,在明确“终极出资人”出资行为基础上派生的出资链条治理权力的分层。

现实经济生活中,投资者手中所掌握的是一定数量的“价值资本”(货币价值数量),出资投放于某个产业领域的具体承担经营活动的企业组织,依法注册成立“企业法人”。这一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治理规范,会产生对外投资,由此表现为投资产权能力的派生。善于经营的企业,正是通过这种项目发现和组建“子企业”形式,调度和吸引其他社会资本共同联合出资,放大自身的资本运营能力。组建新企业的“发起人”以开放股权参与机会,相应具有动员利用社会资本的“收获”,形成不同投资者相互之间既“相互合作”又“相互制衡”的关系,有利于保留优化治理结构积极“通道”。

然而,产权链条最终要追溯到究竟“初始产权主体”(最终所有人)是谁,这里存在着所谓“初始产权”(最终产权归属主体)和“派生产权”(接受投资使用资产的产权主体)之间的关系。

我们不难发现,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联系产业领域的投资机会而言,实质上涉及产业领域的开放问题。当初始产权即“终极产权”主体得以明确,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与坚持公有制原则,是在两个不同层次上,两者可以并行不悖。诚然,产业领域的开放,还涉及产业领域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地位、产业开放可能产生的市场稳定性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因素,这些因素有人将其概括表述为“产业安全”问题。这也就是国有资本管理改革与企业改革走向深化的结合点。

在这里,我们强调“分层”工作重点,是要在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同时,解决好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容性。按照坚持终极所有权的公有制性质的思路,国有资本投资主体一般采取投资公司或主权投资基金形式,保持在价值资本管理上的灵活性。根据明晰国有资本最终控制人的要求,联系各级财政能力为载体的多层次政府主体存在,由此就提出公有制属性的所有权与中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五级政府主体相一致的财政账户体系结构,表现为中央政府所有权、省市政府所有权、地市政府所有权、县政府所有权直至乡镇政府所有权。

解决了终极所有权层次主体,才能解决好在同一投资产权链条,究竟“混”在什么层次才具有关键和根本性意义。混合所有制企业本身是多个“出资”主体合作生成的“用资”主体,是所有权的投放运营实现的组织对象。出资者(所有者)在股东大会上说话,推举派出董事(产权代表)参与公司治理。与此相关联,加快组建国有资本经营公司的改革任务内容就顺其自然地摆在了改革任务配套的工作内容清单之中。组建接受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市场主体,具体承担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当事人,结合弄清楚“出资”“用资”关系,也就不难理解坚持公有制和推行混合经济是可以并行不悖的。

有些人不理解这种出资用资关系,甚至认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就是慢慢要否定公有制”。显然,这种看法是不懂得“所有权实现理论”,不懂得“名义的或货币的所有权”与“实际的使用权”即“法人所有权”之间所发生的分离,不懂得现代产权因投资行为可能不断“派生”。

而在改革推进到国有资本的经营主要由国有资本经营公司承担时,围绕产业安全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为目标的国有资本经营公司,一方面根据市场化条件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阶段任务目标,发挥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的作用,同时又可以根据市场环境特点和经济运行动态特点,做出决策判断,运用“进入”“退出”的灵活性发挥经营活动的市场活力。(www.daowen.com)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没有对围绕所有权实现具体形式和路径全面的理解,就可能出现推进混合所制改革行动上,存在“为混而混”的现象。实际上,混改的推进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应该既“急不得、快不得”又“等不得、慢不得”,既紧迫又需要特别谨慎。如果急于推行,缺乏市场环境的公平性条件,极有可能造成“伪混”或“为混而混”。说到底,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一个需要创造出更加充分严苛的外部条件的长期努力才能实现的改革任务。

综上,在明晰“终极所有权”主体的基础上,对于投资行为的责任链条加以分层,不仅促成终极所有权经营主体的身份清晰,也能够为投资场合的治理提供根据,有助于作为“用资人”场合的企业治理结构的合理化和不断优化,通过“出资人”“用资人”关系形成更加清晰的产权责任关系,赋予企业法人更大更多的经营决策自主权,以加强提高企业决策的灵活性,提高企业的经营活力。

其次,配合“分类”取向,联系产业体系和技术体系不同环节层次,选择国有资本配置重点和动态优化举措。

国有资本的配置投资重点项目,需要联系产业体系和产业技术链条层次环节考虑,更多地选择在基础产业和上游技术层次上布局,在研发等具有外部溢出正效应的共享技术和基础设施等产业体系和技术链条层次上多投入、多用力,为塑造产业生态环境多投入,以发挥国有资本的主导作用。考虑到与“分类”思路相结合,国有资本终极所有者主体,需要根据自身所掌握的资本规模能力、产业发展的阶段目标和社会资本市场环境,选择在产业技术链条的不同层次上投放国有资本,以带动影响其他社会资本进行开放性合作,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到创新驱动的发展轨道上来。

再次,在明晰公有资本的“终极所有者”概念基础上,结合政府财政账户体系,需要对不同政府层级的公有资产配置运营内容和管理方式加以分层。

客观上说,全社会国有资本管理体系,不是以“条管理”形式出现,也不能用“条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所发挥的是专门职能对全社会范围的“国有资产”管理加以指导,这也符合处理中央地方关系的基本原则。正是因为以五级政府财政所承担的政府账户功能,我们可以将中央政府、省市政府和地市政府财政账户所管理的公有资产归为“国有资产”范畴;县级财政和乡镇政府财政账户所管理的资产,作为地方公共资产,参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鉴于县乡的行政层级,其日常工作内容更多地与基层群众的生产生活相关联,他们所掌握的公有资产必然更多地与自身区域工作内容相结合。因此,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体制安排,形成了“新国资管理组织体系”。

在明确“分类”的基础上,引入对国有资产的“分层”管理,以推进国有资产配置运营管理更好地与市场经济的“活性”相融合,使“混合所有制”改革动作更加扎实、更加稳健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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