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废船交易方式与合同——全面解析

废船交易方式与合同——全面解析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交船地点该条款应突出说明,废船在安全泊位或锚地交船及交船港口的名称、地点,买方的交船指定港必须事先征得港口当局的同意。

废船交易方式与合同——全面解析

7.4.1 废船交易方式

废船交易方式与二手船交易方式非常相似,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上市交易

船东在作出出售旧船的决策后,会在国际船舶市场(比如伦敦船舶市场和纽约船舶市场)上将旧船按二手船或废船公开放盘出售。由入市的船舶经纪将该旧船的资料向全球的潜在买家散发,并充当卖方和买方的中间人和联系人,通过卖方与一家或数家有意向买方经过多次出盘、还盘,然后卖方与某一买方确认成交价格、商定交易条件,最后正式成交并签订销售合同。

按照国际船舶市场的惯例,旧船交易(包括二手船与废船)大都是通过中间商——船舶经纪人来进行的。而船舶经纪人在向潜在买方发盘后,如果买方有洽购意愿并开始正式出价还盘,则一家经纪人对于一艘旧船只能接受一个买方的出价,并作为该买方与卖方的中间人。这一习惯做法在船舶市场上被视为基本规则并被船舶经纪人认可和遵守。

2.不上市交易

船东把需要出售的旧船委托一家船舶经纪人作为独家代理,不在国际船舶市场上公开放盘出售,而是由该独家代理人向一家或数家较有可能成交的潜在买方私下放盘,并在某一买方正式出价后作为这一买方与船东的中间人洽谈交易,只有在无成交可能时才会另找买方。

这种交易方式往往对旧船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予以保密。在公开发行的船市成交信息中,对以私下交易方式成交的旧船,只能猜测买方和估计成交价格,或是注明“情况不明”(Unknown)。

对于采用这种不上市的私下交易方式出售的船舶,如经过一段时间后船舶仍无法售出,或买方还盘价格和交易条件不能满足船东的要求时,船东可收回某船舶经纪人的独家代理权,改用上市交易的方式出售。

3.公开拍卖出售

采取公开拍卖的旧船可能由于船东公司破产倒闭清盘,由债权人、债权银行股东组成的清盘委员会将旧船进行公开拍卖,或是若有相关商务、海事纠纷,提交法院审判后由法院将旧船予以公开拍卖。前者一般在船舶交易市场中公开进行,后者通常在法院的法庭上进行公开拍卖。

旧船进行公开拍卖前,由拍卖人在报刊、杂志、电视等公共媒体上,同时在船舶市场上,发布拍卖的旧船资料、拍卖条件、拍卖时间和地点。届时在拍卖场所由拍卖人以一定的起叫底价,由经事先申请并得到拍卖人认可的购买人按照规则和每一次出价的最低加价幅度进行口头出价。

如果在公开拍卖时,拍卖人宣布开始叫价后没有任何买家出价,则拍卖人会停止拍卖,待重新研究确定拍卖底价或待船舶市场价格上升后仍以原底价再次公开拍卖。

4.公开招标出售

一般采取公开招标出售的旧船都是属于某国家政府、军队和国营机构所有,世界著名的石油集团或油船公司也经常采取这种方式出售旧油船。

首先由招标人向外界公开招标,或在一定范围内向事先研究选定的买方发出招标邀请书,然后有购买该旧船意愿的买方会向招标人申请并经投标资格审查后发给标书投标人按标书规定的投标要求和交易条件,在截标日期前将投标文件交至招标人。密封的标书会在公证人的监督下在规定的时间开标、评标和定标。

7.4.2 废船合同

废船交易与新造船、二手船交易一样,都需要经过买卖双方的洽谈并签订合同,国际上许多拆船厂商及有关组织都制定了废船买卖标准合同格式。例如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制定的“DEMOLISHCON”就是废船买卖标准合同之一,但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是船东协会,因此合同中的某些条款被认为比较偏袒船东,即卖方,所以许多大型拆船厂也制定了自己的废船买卖合同。虽然各种标准合同的制定方利益有所不同,但是基本内容和条款是相似的,下面作些介绍。

废船买卖合同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1.买卖双方全称

包括国名、地名、法定地址通信设备号码等。

2.废船状况

包括船名、船型、建造国及厂名、改造厂商、建造年月、改造年月、船旗、船级、船长、船宽、型深、空载吃水、总登记吨、净登记吨、轻吨(注明是否包括永久压载)、结构(指焊接还是铆接)。

该条款中还应注明,卖方必须保证废船的轻吨位,交船时须经买方验收,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船舶建造者或船检机构有关的图纸或资料证明。如该船经过改造,卖方必须提供改造后能证实轻吨位的图纸和资料。

3.船上设备

该条款注明船上的一切设备、家具、设施、备品、储藏品、存油,除了船长、船员私有财产及租赁设备(卖方列表经租赁公司证明外),均是属于该船的设备。还须注明备用品备件中有无备用螺旋桨、艉轴和中间轴,并应注明螺旋桨的材质。

4.船价

废船每轻吨位单价和整船的总价都用大写写明。

5.交船地点

该条款应突出说明,废船在安全泊位或锚地交船及交船港口的名称、地点,买方的交船指定港必须事先征得港口当局的同意。(www.daowen.com)

6.交船时间

规定交船期限及拖延交船的弃船期。一般交船时间为签订合同之日算起的一个月内。

7.交船条款

本条款内容由双方商定,一般包括:

(1)卖方用电报或电传向卖方在交船港的代理人(一般为外轮代理公司)和买方预报废船到达交船港的时间,通常为14天、7天及3天。如卖方没有发出规定的预报,买方有权顺延等量的时间接受准备就绪通知书,卖方还须承担由此而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2)双方一般还要申明,废船成交后仅用于拆解、废船是自航还是拖航、是完整的空船、安全漂浮、在交船港交接。

(3)在废船实际交接后,卖方保证船内有足够供应续航和停泊用的燃料柴油,一般可维持1天的续航力和6天停泊。

(4)在合同签订后,卖方无权转移或替换属于船上的一切财物。

(5)废船到达交船港后,卖方应为买方在交船时提供方便。

(6)卖方因故而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船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撤回信用证,或经买方同意延期交船而由卖方给予赔偿。赔偿金数额由双方确定,订入本条款内。

(7)洗舱的油船在交船时,卖方要向买方提交国际上法定的部门或独立的化学检验机构签署的全(半)洗舱说明。

(8)卖方保证在交船时,船内只有最少量的压载水。

(9)卖方保证在船上无偷盗者和逃犯。

(10)卖方负责熏舱费用。

8.单证资料

在交船期内,卖方必须通过议付银行向开证银行交付有关正本单证资料,包括:经公证机关提供的法律书,证明该船不存在债务、抵押、债权及海上留置权;卖方的书面保证,保证在交船后8周内,向买方提交船舶登记的注销证书;签发的商业发票5份,内容应包括船舶状况的各种参数;受益人的书面保证,在收到船款24小时内,向船长发出电报或电传通知交船。这些单证资料副本,必须在交船前5天内提交给议付银行。

9.付款条款

(1)一般规定,从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买方必须经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议付银行开出不可撤销信用证,并通知卖方指定银行。

(2)列明开证费用由买方支付,议付费或卖方银行所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担负。

(3)买方接到卖方或其代理人的准备就绪通知书后,进行核实确认,并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开证银行授权议付银行,在收到受益人交付的符合合同规定的有关单证资料的前提下,向受益人银行付款。此时,卖方应立刻电告船长或代理人,并指示在交船港向买方完成实质性交船工作。

10.风险

(1)明确风险的划分,以实质性交船结束时刻为界线:在这以前的风险及产生的费用,由卖方负责;在这以后的风险及产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2)船长发出的准备就绪通知书中,要附带声明船员工资和津贴已结清。

(3)由于罢工、战争及一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交船的情况时,双方同意合同自动失效,信用证立即撤回。

11.仲裁

合同中一般规定,对合同持有不同意见、索赔或争议时,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如解决不了再提交仲裁。合同中,对在何时仲裁、根据哪一国法律应明确规定。如果合同规定仲裁地点有两处以上,则应尊重被告意见。仲裁员应是精通废船交易的专家。

12.索赔

除了不可抗力因素外,双方必须履行合同,如有一方违约,必须负责赔偿另一方因此而引起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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