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海关监管制度创新的重要要点

海关监管制度创新的重要要点

时间:2023-06-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对海关监管的制度创新就必须要掌握以下要点。“二线管住”即指货物要离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入国内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要依法对将要进出国内的货物进行有效监管。我国的海关监管在制度创新上不断对标国际海关监管的规则,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具有“境内关外”特征的“一线放开、二线管住”模式,在确保海关对货物能够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一线的干预和开放。

海关监管制度创新的重要要点

自由贸易试验区是我国主动适应国际经济发展新趋势和经贸规则新变化,以开放促改革,促创新,促发展的试验田。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核心就是制度创新,要以更高水平的改革开放释放经济发展的潜力。而要实现更高层次和更高水平的开放举措,首先就需要在海关监管制度上提出创新发展,以制度创新进一步优化海关监管方式,以更加开放的对外开放视角来释放更多的对外开放红利。为此对海关监管的制度创新就必须要掌握以下要点。

一、 一线放开、二线管住

“一线放开、二线管住”是海关监管的重要模式,也是国际上自由贸易区和自由贸易港在海关监管上的通用模式,是“境内关外”的重要体现。所谓“一线”是指自由贸易区(园区)与国境外的通道口。“一线放开”即指境外货物进出国境的通道口无需向海关呈验和报关,货物可以自由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任何形式的储存、组装、制造、加工、展览等,只需要向海关备案即可,不需要海关审批。所谓“二线”是指自由贸易区(园区)与国内非自由贸易区(园区)的通道口。“二线管住”即指货物要离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入国内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要依法对将要进出国内的货物进行有效监管。我国的海关监管在制度创新上不断对标国际海关监管的规则,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具有“境内关外”特征的“一线放开、二线管住”模式,在确保海关对货物能够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一线的干预和开放。目前就“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国际经验来看,最常用的有五种监管模式:一是以实行备案制监管模式为主。该监管模式对入区货物实行免检验只备案的形式,区内企业的货物允许在区内自由存储和流动,出区时只需要报核销即可。二是以实行分类监管模式为主。该监管模式将入区的货物分为四类区域货物状态,分别为优惠的国外状态、对外贸易区受制状态、非优惠的国外状态以及国内状态四类,并对这四类货物实行分类监管,更为便捷地满足货物监管和自由流通。三是以实行简化通关手续为主。该监管模式采用直通程序、定期报关、一次性报关和集中报关等通关便利化措施,为区内的企业提供最大限度的便利,为企业最大限度缩短货物报关程序减少通关时间成本,是一种便捷的海关通关方式。四是采取以企业为基本监管单元为主。该监管模式是由逐票逐单的实际监管转为以审计检查为主的监管,以企业为监管单元,采用审计核查制度、风险管理方式、分级监管方式等替代传统的货物实物监管方式,依据企业以往的通关记录和信用等级来决定对进出口货物是采用放行还是部分抽检的方式进行监管,该监管模式更加偏重于采用风险管理方式进行监管。五是采用一站式电子通关平台为主。该监管模式主要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整合各种监管资源,通过打造一站式单一窗口和统一平台来简化通关流程,提高企业货物进出口岸的效率实现有效监管。我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海关监管的模式上更多采用以备案制监管和分类监管相结合的模式,同时加大对一站式电子通关平台和以企业为基本监管单元为主的新模式,进一步简化进出口企业的备案清单,实现更加快捷高效的海关监管制度。

二、 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

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指根据不同货物状态实行不同的监管模式。目前对货物状态的分类监管基本上分为三类:一是对区内保税仓储、加工等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状态监管;二是对通过试验区口岸进出口或国际中转的货物按照口岸货物状态监管;三是对进入试验区内特定的国内贸易货物按照非保税货物状态监管。按照海关对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的解释,该模式是指允许非保税货物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储存,与保税货物一同参与集拼、分拨,根据国内采购订单最终确定货物实际离境出口或返回境内区外的监管制度。一般区内享受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的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信用等级,该等级要经海关注册且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一般信用以上的企业,并且要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联网,使用海关指定的仓储管理系统(WMS)定期向海关报送相关数据,并将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分开存放实施分类管理,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库位标识、货物电子标识及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册报表。实施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不仅能够帮助企业有效拓展业务类型,提升增值服务能力,还能提高企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更好地对接国内外市场。我国的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由上海海关率先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启动“货物状态分类监管”业务模式试点,此前由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不能开展非保税货物仓储业务,极大地制约了区内仓储企业拓展国内市场,不利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自改革试点以来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区域内的保税仓储企业可同时经营保税和非保税业务,不仅拓展了企业经营范围,增强了经营灵活性,降低了经营成本,提高了竞争力,还充分发挥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连接国内外两个市场的桥梁作用,促进区域内企业健康发展。目前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已经在我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复制推广,部分试验区内的试点企业已经形成规模化,并以此为契机建立了国际物流配送中心,逐步呈现向增值含量更高的生产服务领域拓展的趋势。

三、 先进区、后报关

“先进区、后报关”模式是指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监管区域)境外入区环节,允许经海关注册登记的区内企业凭进境货物的舱单等信息先向海关简要申报,并办理口岸提货和货物进区手续,再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关办理进境货物正式申报手续,海关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通过风险分析进行有效监管的一种作业模式。适用“先进区、后报关”模式的监管场所经营者一般包括从事海运、空运进出境货物装卸、储存、交付、发运等活动,开展“先进区、后报关”模式的区内企业一般要满足经审核批准的特殊监管区域内B类及以上企业,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联网,并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在业务规则上要求货物须在提货后24小时内运入特殊监管区域,承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应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进区货物须在14天内办理报关手续,先入区的货物在未办理完报关(报备)手续前不得出区,但可以在区内使用,舱单布控的货物暂不采取该形式通关。“先进区、后报关”模式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复制推广后,对企业在一线进境环节,先凭货物舱单信息提货进区,再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海关进境申报手续,加快了通关时间并节省了物流成本。在二线出区进口环节,对接“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和“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使通关后续各项单证处理、税款征收工作加速,企业通关效率显著提高。

四、 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

要明白什么是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就必须先清楚什么是工单。工单在加工贸易企业也称为制令、派工单、加工单等,是指在企业ERP系统中反映每个制造工序的发料需求和制成品所用原料实际使用信息的载体。工单也是企业实际生产中生产线领料、仓库发料的量化依据,体现了企业每道具体工序所需的原材料耗用实际,反映了料件在每道工序过程中转化为多级半成品的“微观单耗”。它是由一个和多个作业(工序)组成的制造计划,既是上级部门下达的生产任务,也是下级部门接受任务的依据。工单一般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般工单是指为完成销售订单(或销售预测)所下达的在厂内生产的工单,委外工单是指为完成销售订单(或销售预测)所下达的委托外协企业生产的工单,试产工单是指为测试模具工装、生产工艺、验证产品品质状况、生产制程能力所发出试生产工单,维修工单(也称重工工单)是指为了维修品质不良的半成品或成品,或者客户退回须维修的不良品所开立的工单。因此工单式核销是作为未来加工贸易核销的一种主要实践模式,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报送报关单、报关清单数据,以及企业ERP 系统(企业资源计划系统)中工单数据,海关以报关单对应的报关清单料号级数据和企业生产工单作为料件耗用依据生成的电子底账,并根据料号级料件、半成品以及成品的进、出、耗、转、存的情况,对加工贸易料件、半成品以及成品进行核算核销的海关管理制度。适用工单式核销模式的企业必须是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企业,同时要使用ERP等系统对企业采购、生产、库存和销售等过程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通过工单可实现生产加工成品对耗用进口保税料件的追溯管理,并以电子工单方式记录生产加工、检测维修成品的实际使用料件情况,另外还要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辅助系统(平台)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并且将保税物料与非保税物料分开管理,工单内容应包含企业生产的日期、产品、用料、数量及状态等信息。在时间限制上,实施工单式核销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在海关确定的核销周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报核,如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核的,经主管海关核批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核销周期由主管海关按实际监管需要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年。海关将加工贸易企业核销期截止日的料号级实际库存数与辅助系统中的料号级法定计算库存数进行比对后,将实际库存数多于法定计算库存数,且企业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按照实际库存数确认当期结余;实际库存数少于法定计算库存数,且企业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按照实际库存数确认当期结余;对于短缺部分,海关应当责令企业办理后续补税手续,边角料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因此相对于传统单耗式核销而言,单耗式核销是通过预先核定成品的单耗,通过逻辑关系在一定周期内运算来掌握料件的耗用和成品的生成情况实现核销(即逆向核销),因成品单耗难以核定且项号级和料号级数据管理的颗粒度不同,因而导致海关理论库存和企业实际库存间往往存在较大差异,造成海关“核销难,核销慢”的困境,并且采用传统单耗式核销的联网监管企业电子账册核销时间短则几周,长则甚至超过半年,还会被迫出现违反总署有关电子账册核销时限的规定且核销时出现的差异金额比也较大。目前,海关以工单式核销来替代原有的单耗式核销制度,以企业料号级管理为基础,以工单数据为核心,区别于传统的以项号级管理为基础,以成品料件耗用数据为核心的单耗式核销,是以企业为单元的电子账册管理模式的升级版,是以企业实际需求为切入点,创新海关监管的新方式。自2014年工单式核销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始实施并复制推广以来,较好地解决了单耗式核销企业申报困难、海关计算复杂、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混用时核算难、自制半成品与采购半成品同时并存等问题,缩短了核销周期,提高了核销数据准确率,是对之前单耗式核销的补充和创新,使企业获得普遍认可和好评,实现了海关与企业的双赢。(www.daowen.com)

五、 仓储企业联网监管

仓储企业联网监管是指对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仓储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施“系统联网、库位管理、实时核注”,实现对货物进、出、转、存情况的实时掌控和动态核查的一种监管模式。可以有效解决现有的仓储备案、盘库、核销等传统模式存在的效率低和时间长的问题。适用仓储企业联网监管模式的企业一般类别应为B类及以上,并且要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库位标识及货物电子标识。另外联网企业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主管海关备案以料号级为管理单元的电子底账信息,对不同状态货物应当独立归并并作标记以示区别,在料号级与对应项号级货物的归并关系上,主管海关对不同状态货物进行分别备案、分类管理、整体核销。同时联网企业还应当设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库位标识,并在货物包装上设置电子标识(条形码二维码,通过该电子标识能够采集品名、货号、数量、计量单位、库位及货物状态等信息),在仓储管理系统(WMS)中建立与信息化系统中料号级备案数据相对应的、与电子标识信息相一致的仓储信息底账。货物进出库作业时,联网企业应当根据仓储管理系统(WMS)中的进出库信息,在信息化系统中生成相应的报关建议书、卡口核放单等向主管海关申报。其中“卡口核放单”是指记录车辆载货信息、报关单证信息及货物过卡信息的单证,用于实现卡口作业的比对、校验、核销和核扣功能,验放货物及承运车辆及记载卡口作业的各项数据。联网企业通过仓储管理系统(WMS)生成指定格式数据,并按照主管海关确定的周期(最长不超过14天),定期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主管海关申报当前所存实际货物(应区别不同状态货物)的库存信息。目前,仓储企业联网监管模式已经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及全国海关复制推广,联网仓储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区单证放行后会完成“监管库存”台账的扣减,其相应载货车辆凭出区载货清单在卡口完成智能化验放后会完成“实际库存”台账的扣减。联网仓储企业的WMS系统(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中记录了货物的库存及在库状态等多种货物状态。监管环节中的各类信息具有可追溯性,货物的库存及物流信息可以得到全程监控。因此对联网仓储的企业来说实施“仓储系统联网、库存实时管理、智能卡口核注”的管理模式,可以实现海关对仓储企业物流信息的动态管理和全程监控,提升物流监控各环节信息的可追溯性和防控风险,同时方便仓储企业对不同状态货物实施同库仓储管理和异库区内区间流转。另外仓储企业联网监管模式的实施还允许区内仓储企业用区域划分或是特定标识的方式区分不同类型货物。因此开展不同状态货物同库仓储管理,不仅有助于提高企业仓储管理精细化程度,各仓储联网企业之间可以开展区内区间库存流转,还能够加强区内物流网建设,提升物流效率,提升区内企业内外贸一体化的需求,加快物流仓储服务水平和企业仓储利用率。

六、 电子围网管理

电子围网管理是通过互联网和电子技术来替代传统物理隔离网的一种新模式,是随着现代信息化技术和物联网技术的发展,在海关监管“二线管住”时运用电子化监控设施和手段对整个区域实行闭合式、无盲点监控,并通过信息化设施整合海关检验检疫、税务、企业等各方资源,提高货物通关效率,是一种更适用于现代发展的海关特殊监管方式。我国海关第一个电子围网项目是位于广东横琴新区的电子围网系统项目,按照海关总署对横琴新区的监管办法,海关对从境外经“一线”进入横琴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或保税政策,内地货物经“二线”进入横琴视同出口,实行报关报检制并按规定退税,横琴区内企业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在横琴新区的制度创新方面,“分线管理”突破了内地现有的通关制度,相当于把海关退到了“二线”,一、二线之间的横琴新区将成为一个类似“自由贸易区”的区域。为此该项目要求横琴新区创新通关制度和措施,将横琴与澳门之间的口岸设定为“一线”管理,横琴与内地之间设定为“二线”管理,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分线管理”,并且环岛不设置隔离围网,代之设置电子围网进行技术监控,将横琴新区的居住和产业发展全部纳入电子围网管理确保有效监管。目前,横琴新区的电子围网系统包括环岛电子监控系统和横琴大桥二线通道电子监控系统两个部分。其中环岛电子监控系统由环岛电子围网和海关电子联网组成,沿横琴环岛岸线建设总长约53公里的闭合电子信息围网,由前端视频监控信息采集系统、环岛智能监控联网平台、环岛越界智能检测网、“人、车、站”结合的动态巡查网、智能化监控指挥管理平台等八大子系统组成,综合运用了智能视频监控、红外检测、雷达监测、无人机巡查、车载巡查、卫星定位、移动通信、地理信息系统等高新技术,构建了一个针对横琴及其周边的数字化、智能化、全覆盖、全天候,多种监测技术相叠加的闭合式电子信息围网。海关电子联网包括智能卡口系统、辅助管理系统及支撑软硬件系统,可实现海关一、二线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极大地提升海关的监管功能。横琴大桥二线通道电子监控系统包括入岛综合楼、出岛综合楼、入岛货检楼、出岛货检楼及出入岛旅检楼连廊五部分,主要承担客运货运二线监管的功能,货物从横琴新区进入内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视同出口并采用多种综合监控监测技术手段对出入横琴新区的监管货物实行有效监控。

七、 委内加工

委内加工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接受境内(区域外)企业委托,对区域外企业提供的入区货物进行加工,加工后的产品全部运往境内(区域外)并收取加工费以及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行为。委内加工货物是指委内加工用料件(包括来自境内区域外的非保税料件和区域内企业保税料件)、成品、残次品(包括废品)、副产品和边角料。委内加工对区内企业来说加工成品运回境内(区域外)时,区域外企业应当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委内加工成品和加工增值费用分列商品项申报。委内加工成品商品项数量为实际出区数量,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加工增值费用商品项数量为0.1,征减免税方式为“照章征税”,商品名称与商品编号栏目按委内加工成品的实际名称与编码填报。同时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成品进出区”,商品名称按委内加工成品的实际名称填报。加工增值费用完税价格应当以区域内发生的加工费和保税料件费为基础确定,其中保税料件费是指委内加工过程中所耗用全部保税料件的金额,包括成品、残次品(包括废品)、副产品、边角料等。另外,委内加工对区外企业来说,由境内(区域外)入区的委内加工剩余料件运回境内(区域外)时,区域外企业应当填报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同时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对委内加工所需使用的区域内企业保税料件,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并由主管海关核增账册;对委内加工已耗用的区域内企业保税料件,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料件进出区”,并由主管海关核减账册。目前委内加工的业务范围不包括维修、检测业务和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同时承接委内加工的区内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包括:一是海关信用管理类别为一般信用及以上;二是已开展保税加工业务且无涉案情况;三是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及其他有关单证,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并进行核算。同时料件原则上由区外企业提供,若需使用保税料件的原则上应征税后使用,特殊情况若需直接使用保税料件,应事先经主管海关同意。由境内区外入区的委内加工用料件属于征收出口关税商品的,主管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担保手续。货物加工完毕、运回境内区外时主管海关应当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发生的加工费和保税料件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计征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其中保税料件费是指委内加工过程中所耗用全部保税料件的金额,包括成品、残次品(包括废品)、副产品、边角料的耗用。

八、 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

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 ized Economic Operator)在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被定义为“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了一套保护和便利日益增长的国际商业国际贸易的标准,并通过2005年海关合作理事会年会通过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框架》)进行推广。大多数的成员向世界海关组织表示了启动实施《框架》的意愿,中国代表团也正式在实施意向书上签了字,表示将逐步实施《框架》中的有关内容。《框架》具体包括4个核心元素、2个支柱、17项标准和关于这17项标准的技术性条款。其中4个核心元素分别为:一是要求提前递交进出口及转运货物的电子信息,二是采用一致的风险管理手段,三是应进口国的合理要求,出口国海关对出口的高风险集装箱,四是货物进行查验以及要求海关要向满足该标准的商界提供相应的便利。基于这四项要素,《框架》还提出了保障供应链安全的两大支柱,即海关与海关之间的合作安排和海关与商界之间的伙伴关系。第一个支柱即海关与海关之间的合作安排,包括了“海关应遵照世界海关组织在综合供应链管理指南(ISCM Guidelines)方面规定的海关监管程序进行操作”等11项标准,涉及供应链管理、查验权力和查验技术、风险管理和布控、电子信息交换、绩效和安全评估以及工作人员的廉政等海关监管工作的各个方面。这些标准还将鼓励海关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帮助政府实施统一的边境管理和控制,并通过采取必要措施,使政府能够扩大海关在这个领域的权限和职责。第二个支柱即海关与商界的合作,包括6项标准,企业应执行以海关设定的安全标准为参数的自我评估程序、供应链经营者本身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授权认证的取得、新技术的采用、与海关的合作与交流以及获取贸易便利的条件等。其中取得“认证经营者”的地位并得到供应链中其他各方的承认对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来说是最重要的,这将使其可以得到各方的信任并得到各项贸易便利措施所带来的好处,比如由于查验率降低而使得货物的通关速度加快,因为建立了一套国际标准,实现了一致性和可预见性,减少多样而复杂的报告要求,从而节约时间和成本等。为实施这些标准,《框架》还就每项标准制定了详细的实施细则(也称作技术性规定)。比如关于第二个支柱标准的实施细则规定,关于伙伴关系,“共同制定的海关-商界伙伴关系文件应尽可能根据认证经营者(AEO)商业模式,启动书面的可验证的安全步骤和程序以保证AEO 的商业伙伴,包括生产商、产品供应商和一般的商人宣布遵守保障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各标准条款的意向”;关于安全问题,“应通过必要的自动备份方式,诸如需要定期换发新证的个人分配密码账户,适当的信息系统安全培训和对于未授权进入或误用信息的保护来保护贸易敏感数据”;关于授权认证,“海关当局应和商界代表一起设计一套确认体系或者资质鉴定制度,使企业通过获取经认证经营者资格而得到激励”,“各海关应对AEO 地位予以互相承认”。《框架》的标准和实施细则大都来源于世界海关组织已制定的有关公约及其成员的一些比较成功的实践经验。实施AEO 认证的经营者还要具备必要的条件和要求:一是可采信的对海关法规的遵守,在考虑授予企业AEO 资格时首先应当证明该企业无违反海关法规的记录。二是具有对商业纪录进行管理维护的相应能力。AEO 企业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地对其进出口活动进行记录。对真实的商业数据的管理维护是国际贸易供应链安全的基本保障。三是具有经济可靠性。经济上的可靠性是衡量企业是否有能力实施和改进供应链安全措施的重要的指标。四是要具备磋商、合作与沟通的渠道。海关、其他有权机关和AEO 企业应当在国际、国内、地方等各层面,在不影响执法的前提下就诸如供应链安全和便利措施等涉及共同利益的问题定期进行磋商。在海关发展和风险管理战略的实施中应将磋商的结果考虑在内。五是具备教育、培训及提高意识。海关和AEO企业必须对工作人员就安全政策、安全问题的发现、针对安全漏洞的措施等方面建立培训机制。六是要有信息的交换、取得及保密措施。作为保护信息安全总体战略的一部分,海关和AEO 企业必须制定和加强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以保证信息不被用于非法用途或避免非授权的修改。七是要保障货物的安全。海关和AEO 企业必须建立和支持保障货物安全及较高级别的准入控制的措施,并指定保护货物安全的日常制度。八是要确保装运工具的安全。海关和AEO 企业必须共同制定其他国内和国际规章未能予以规定的监管制度,以保证装运工具被有效维护和保护。九是要确保经营场所的安全。在征求AEO 企业意见以及考虑企业遵守其他国际标准的前提下,海关必须根据自身情况要求企业实施安全保障协议以保护办公建筑的安全,对其内外部及周边的安全环境进行监控。十是要确保人员的安全。海关和AEO 企业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调查相关员工的背景情况,此外,还应采取措施防止人员未经授权进入相关设施、交通工具、卸货码头和货物存放地点等有可能影响到供应链安全的场所。十一是要保障贸易伙伴的安全。海关应当建立一套AEO 企业的标准和机制,这样全球供应链安全就可以通过企业自愿提高它们的安全措施从而得到加强,这些可以在国家标准中予以补充规定。十二是确保风险管理和灾后重建。为了降低灾难和恐怖袭击的影响,风险管理和灾后重建程序应该包括针对特殊情况的预先计划和应急工作机制的建立。十三是取得测评、分析数据。AEO 企业和海关应采取相应的跟踪、测评、分析措施,以达到评估指南的连贯性,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和充分性,发现安全管理系统有待提高的方面从而提高供应链的安全。十四是具有自动化和先进的信息技术。AEO 企业和海关将从频繁地运用自动化和信息技术中受益,包括以提高技术为基础的通关优惠,AEO 制度参与者和实施《标准框架》的WCO 成员使用安全数据入口,简化交易的信息要求,利用提前信息进行安全风险评估(达到提前对仅用电子形式交换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的长期目标),以及海关和AEO 企业收集绩效数据。同样企业在实施AEO 制度时也能获得以下优势:一是快速通关,降低转运时间和仓储费用,二是为企业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渠道,三是享受易受阻或危险等级提高时期的特别措施,四是优先考虑参加任何新的货物通关改革项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