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详解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详解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托运人在将货物交付运输时向原告进行了保险,该批货物在A航空公司承运期间发生灭失,A航空公司应负赔偿责任。被告B航空公司作为签发人,应对合同下的货物运输负有责任,但鉴于被告A航空公司承诺赔偿,B航空公司可不再承担责任。本案是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详解

一、责任范围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负赔偿责任。

(一)航空运输险

航空运输险负责赔偿以下损失。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航空运输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航空运输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及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1)航空运输险负 “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为止。如在上述30天内被保险的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2)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①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的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30天为止。

②被保险货物在上述30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①款的规定终止。

四、投保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1)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立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2)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3)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赔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索赔期限

航空运输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案例分析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索偿案

一、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6日,原告某保险公司接受某公司 (托运人)对其准备空运至米兰的20箱丝绸服装的投保,保险金额为73849美元。同日,由被告A航空公司的代理B航空公司出具了航空货运单一份。该航空货运单注明:第一承运人为A航空公司,第二承运人为C航空公司,货物共20箱,重750公斤,该货物的 “声明价值 (运输)”未填写。A航空公司于1991年12月20日将货物由杭州运抵北京,12月28日,A航空公司在准备按约将货物转交C航空公司运输时,发现货物灭失。1992年,原告对投保人(托运人)进行了全额赔偿并取得权益转让书后,于2012年5月28日向B航空公司提出索赔请求。B航空公司将原告索赔请求材料转交A航空公司。A航空公司表示愿意以每公斤20美元限额赔偿原告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进行全额赔偿,不接受被告的赔偿意见,遂向法院起诉。

二、法院判决(www.daowen.com)

法院认为,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运输合同存在及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该合同的“声明”及合同条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不违反1955年 《海牙议定书》的规定,且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规则所确认,故应属有效,对承运人和托运人具有相同的约束力。托运人在将货物交付运输时向原告进行了保险,该批货物在A航空公司承运期间发生灭失,A航空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原告在赔偿后取得代位求偿权。由于托运人在交托货物时,未对托运货物提出声明价值并交付必要的附加费,所以A航空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合理的。被告B航空公司作为签发人,应对合同下的货物运输负有责任,但鉴于被告A航空公司承诺赔偿,B航空公司可不再承担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该案是原告拒绝被告A航空公司承诺按责任限额赔偿而引起,故责任在原告。

法院判决如下:

1.航空公司赔偿原告15000美元。

2.航空公司给付原告自1993年2月1日至判决生效日15000美元的活期存款利息

3.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三、学理研究

本案中,首先在托运人和保险公司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在保险人对托运人理赔后,保险人取得了代位权

1.关于连续运输中责任的划分。本案是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始发地点为中国杭州,经停地点为北京,目的地点为意大利米兰,中国和意大利都是 《华沙公约》缔约国,因此,根据 《华沙公约》的规定,该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是 《华沙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该航空货运单注明,第一承运人为A航空公司,第二承运人为C航空公司,可见, A航空公司既是缔约承运人又是实际承运人,因为航空货运单是由被告A航空公司的代理B航空公司出具的。

《华沙公约》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托运的行李或货物因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如果造成这种损失的事故是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承运人应负责任。那么,该由哪一家航空公司承担责任?

A航空公司和B航空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应由A航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海牙议定书》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由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经合同当事人认为是一个单一的运输业务,则无论它是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合同的形式约定的,在本公约的意义上,应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完全在同一国家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因此,即便杭州至北京段是在中国境内,它也是个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华沙公约》第三十条对连续承运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责任规定如下:“一、符合第一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由几个连续承运人办理的运输,接受旅客、行李或货物的每一个承运人应该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并在合同中由其办理的一段运输的范围内,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

2.对于这种性质的运输,旅客或其权利继承人只能对发生事故或延误的一段运输的承运人提出诉讼,除非有明文约定第一承运人应该对运输全程承担责任。

3.至于行李或货物,旅客或托运人有向第一承运人提出诉讼的权利,有权提取行李或货物的收货人也有向最后承运人提出诉讼的权利。此外,托运人和收货人都可以对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的一段运输的承运人提出诉讼。上述承运人应该对托运人和收货人负连带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A航空公司和C航空公司在其办理的一段运输的范围内,作为运输合同的订约一方。托运人和收货人既可以起诉A航空公司,也可以起诉C航空公司,A航空公司和C航空公司之间是连带责任关系。但是,由于C航空公司根本没有承运该批货物,并且货物是在A航空公司运至北京准备移交时丢失的,责任在A航空公司,所以,根据上述第三款的规定,原告无权起诉C航空公司,C航空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复习思考题

一、基本概念

班机运输 包机运输 集中托运 航空快递 托运书 航空货运单

二、基本问答题

1.何谓班机运输和包机运输?这两种运输方式有何特点?

2.简述航空货物运输的特点。

3.简述航空快递业务的特点与分类。

4.简述航空集中托运业务的概念与特点。

5.简述国际航空货物出口运输代理与进口运输代理业务流程的主要环节。

6.简述航空特种货物运输的注意事项。

7.简述航空托运书、货运单的概念和种类。

8.航空货运单的正面内容和背面条款有哪些?

9.航空货物的索赔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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