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市场结构改革中的规制协调策略

市场结构改革中的规制协调策略

时间:2023-06-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电信业引入竞争的市场结构改革进程中,相关的规制原则和制度建设得到了规制机构一定的重视,主要表现在普遍服务和互联互通等方面。“电信普遍服务成本补偿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行。”互联互通的故障可能会造成电信服务质量下降。

市场结构改革中的规制协调策略

我国电信业引入竞争的市场结构改革进程中,相关的规制原则和制度建设得到了规制机构一定的重视,主要表现在普遍服务和互联互通等方面。

1.普遍服务

2000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44条明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指定的或者招标的方式确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具体承担普遍服务的义务”。“电信普遍服务成本补偿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行。”[32]作为电信体制改革方案的配套措施,国务院于2001年11月17日提出“尽快建立普遍服务基金,各电信运营企业均应承担普遍服务义务”。据信息产业部官员称,该基金将以财政的名义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边远地区网络建设和维护、农村电话网络建设、补贴救灾应急通信等普遍服务。在2003年的全国信息产业工作会议上,“建立普遍服务机制”又被定为当年的重要工作[33]

1999年中国电信拆分后,利润较高的移动业务剥离,电信业普遍服务建设投入趋缓。过去主要依靠中国电信各业务间的交叉补贴来支持农村和西部的电信发展,市场开放后,电信资费向成本靠拢,企业无法再施行原先的交叉补贴。另一方面,我国逐步形成了多家电信运营商竞争的格局,竞争的加剧使运营商对落后地区的电信投资减少,这些问题影响了电信业普遍服务的实施。1999年以前,我国村村通电话的比例,每年都有约10个百分点的提高,1999年之后增长明显放缓。“九五”计划中提出的“村村通电话”的目标并未实现,到2000年年底,村通比例为82.9%。而未通电话的行政村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34]2003年年底,我国村通比例为89.2%,要达到95%的目标还需要完成近4万个村的通话任务[35]。2006—2010年,村村通电话工程累计直接投资500亿元,全面实现农村通信“十一五规划目标:全国范围100%行政村通电话、100%乡镇通互联网(其中98%的乡镇通宽带),94%的20户以上自然村通电话,全国近一半乡镇建成乡镇信息服务站和县、乡、村三级信息服务体系。我国电信业的普遍服务有了长足的发展。

但是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西部地区的电信普及水平仍偏低,截至2010年年末,西部地区的固定电话普及率和移动电话普及率分别为16.%%和55.5%,均低于东部地区。西部地区3G用户占移动用户的比例为4.67%,排名也落后于东中部地区。另外,西藏、内蒙古等15个省份的无线市话用户占固定用户的比例超过10%,无线市话用户专网的压力仍较大[36]

2.互联互通

我国电信业的互联互通相对滞后。虽然《电信条例》第17条规定,“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网运营单位提出的互联互通要求”。但是,《电信条例》并未明确需要互通的业务范围。但在原来垄断的电信市场中,这一问题只是在公网和专网之间出现,随着竞争机制的不断引入,互联互通问题愈发重要。

(1)各电信运营商之间的互联互通情况。(www.daowen.com)

我国电信的互联互通工作是从1995年开始进行的。首先是中国电信与联通公司GSM网的互联互通。1996年下半年,联通GSM网与中国电信实现了京、津、沪、穗四地网络间的互联互通。在此之后,随着联通公司GSM网的建设,上百个城市实现了互联互通。2000年完成了联通公司国际网、国内长途网与中国电信固定本地电话网之间的互联互通。1999年中国网通公司成立,其IP电话业务也在2000年与中国电信的相关业务互联互通。2001年铁通实现了固定本地电话网与中国网通IP网络的全面互联互通,2002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电话网网间互联及结算协议》正式签订,标志着国内最大的固定电话网和移动电话网的网间互联及结算协议有了完备的协议保障。同年,中国联通与中国移动手机用户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短信息互联。2003年,在信息产业部的授意下,开始对新的网间结算体系进行重新设计。各运营商的省级子公司之间全面开始了网间互联和业务竞争。2005年,信息产业部颁布了《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信部电[2005]329号),电信监管部门按照A类障碍、B类障碍、严重障碍、事故和严重事故的网间通信障碍分类对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予以监督管理。为加强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网间通信障碍处理,保障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畅通,信息产业部还发布了《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信部电[2008]113号),并于2008年3月15日正式施行。

(2)当前电信互联互通存在的问题。

在互联互通开展的过程中,各省都出现了运营商之间技术、资费、结算等方面的问题和矛盾,有一些省市甚至激化到网络和业务全面瘫痪的地步。具体来讲,互联互通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37]

第一,可能引发的恶性竞争问题。互联互通后较低的结算费率降低了电信市场进入的门槛,无法保证新进入者的资质;进入市场的竞争者选择在当时盈利高、见效快的业务开展经营活动的竞争策略,使得高端市场争夺激烈而中低端市场却无暇顾及,导致投资过热和重复建设的成本浪费与恶性竞争;同时,由于互联互通条件的宽松,新兴运营商使用主导运营商网络的成本很低,就往往会导致新兴运营商只顾眼前利润,不愿意兴建网络,不愿更快地发展壮大和承担普遍服务义务。互联互通可能导致的恶性竞争不利于电信企业和电信行业的持续发展。一方面,价格战使市场搞不清企业的正常价位是多少,会降低用户对电信服务的信任程度,扭曲用户的电信消费心态,使用户对电信价格和服务消极观望,恶化了电信业的经营环境;另一方面则使电信运营企业,尤其是实力不是很强的新兴运营商深陷其中,无暇也无力去谋求企业的长远发展,更别提为行业发展作贡献了。

第二,业务质量问题。互联互通的故障可能会造成电信服务质量下降。目前矛盾最为突出的互联互通问题表现为长话服务的接入、移动网与固话网之间、不同移动网之间、固话与固话之间等。最为典型的案例是在2002年CDMA用户迅速增加之后,由于CDMA与GSM网中继的容量没有同步增加、网内拦截和一些破坏电缆等恶性行为而引发了一些省的“恶意限呼”事件,CDMA与GSM网间通信质量普遍低于《电信服务标准》,提供的通信质量普遍低于网内的通信质量。互通障碍已经严重影响用户的使用。

第三,资费和结算问题。虽然信部电[1999]728号文《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和信部电[1999]730号文《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试行)》对电信网间的互联费做了初步规定,但目前我国电信互联费的政策尚不完善。具体表现在连接费、辅助服务费和接入亏空补偿(或普遍服务补偿费)未予规定;接续费(通话结算标准)和互联点位置的关系不明确;接续费过于简化。因此在结算时很可能会出现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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