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山东蚕桑丝绸业得到政府政策保障

山东蚕桑丝绸业得到政府政策保障

时间:2023-06-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明初政府就鼓励土地垦荒和桑树种植,并且以考核官吏和赋税收入等手段督促蚕桑丝绸业的发展。清初入关之旗兵,受游牧生活方式的影响,经常纵马放牧,残损桑田,因此,清朝统治者不断采取措施,进行限制,并积极鼓励蚕桑丝绸业的恢复与发展。

山东蚕桑丝绸业得到政府政策保障

明初政府就鼓励土地垦荒和桑树种植,并且以考核官吏和赋税收入等手段督促蚕桑丝绸业的发展。明太祖出身平民,深谙农桑之道,成为帝王后,非常重视农桑生产,采取了一系列发展农桑生产的措施。

1.开垦荒地。明初,经过连年战争,许多地区,耕桑之地,变为草莽,为此,政府下令各处人民尽力耕垦,并且以开垦成熟的荒地归开垦者使用、免税三年作为激励政策,如洪武三年(1370),济南知府陈修和司农官曾上书说:“北方郡县,近城之地多荒芜,宜召乡民无田者垦辟。户率十五亩,又给地二亩与之种蔬。有余力者,不限顷亩,皆免三年租税。”[61]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又令:“山东概管农民,务见丁著役,限定田亩,著令耕种,敢有荒芜田地流移者,全家迁发化外充军。”至洪武二十六年(1393)便大见成效,山东已垦成熟耕地达72.4万余顷,在全国十二布政司中,仅次于湖广。

2.植桑课税。明初政府就对桑麻的种植面积,以及相应的税收数额做了明确规定:“凡民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倍之。麻亩征八两,木棉亩四两。裁桑以四年起科。不种桑,出绢一匹。”(《明史·食货志·赋役》)洪武二十一年(1388),专门派人督促河南、山东懒惰不肯勤务农业的农民。并且在村里设鼓一面,凡农种时月,五更擂鼓,众人闻鼓下田,若有懒惰下不田的,老人有责任严切督责。洪武二十七年(1394)还下令,天下百姓务要多栽种桑枣,并教以种植之法。每一里种二亩秧,每一户初年栽种200株,次年400株,第三年600株。栽种数目造册回奏,违者发配云南充军。[62]二十八年(1395)下诏:“方今天下太平,军国之需皆已足用。其山东、河南民人田地桑枣,除已入额征科,自二十六年以后栽种桑枣果树,与二十七年以后新垦田地,不论多寡,俱不起科。若有司增科扰害者,罪之。”[63]明宪宗成化元年(1465),河南、山东添设布政司参政各一员,所属各府同知一员,专职提督百姓栽种耕耘。[64]永乐元年(1403)还下令宝源局铸农器给山东被兵灾的各处,遣人督课,以弥补兵戈蝗旱、百姓流徙废弃本业所带来的损失;永乐二年又下令户部,“申明教术,劝课农桑”。宣德四年(1429)九月,申明栽种桑枣之令;十年(1435)十一月,又令都、布二司严督所司种桑枣。正统九年(1444)七月,申明种桑枣法。景泰四年(1453)十月,诏天下镇守巡抚官督课农桑。成化九年十一月,添设各府州县判、丞官,专司劝农;十年十月增山东劝农参政一员。神宗万历十年(1582)四月晓谕礼部,下令百姓及时农桑,勿事游惰。[65]

3.以农桑之绩作为考核官吏的依据。洪武五年(1372)十二月下令中书省,“令有司今后考课,必书农桑学校之绩”[66]。即将创办学校和劝课农桑的业绩作为考核官吏的依据,结果,日照知县马亮期满考核时,因无课农兴学之绩而被废黜。[67]可以说,这是一项激励官吏的重要措施,也是古代帝王所实行的难得一见的劝课农桑的措施,充分反映了明太祖对农桑的重视程度。

4.复杂繁重的丝织品税收科目,成为明代山东丝织品生产的一种客观推动力。明代丝织品征收项目,洪武年间只有夏、秋税绢,但到明孝宗弘治年间,变得已相当复杂,夏税有丝绵并荒丝、税丝、丝绵折绢、税丝折绢、本色丝、农桑丝折绢、农桑零丝、人丁丝折绢、改科绢、原额小绢、币帛绢、本色绢、绢、折色丝等;秋粮有租丝、租绢;万历时小有增损,大略以米麦为主,而丝绢与钞次之,夏税之米麦主要征自江南,但农桑丝,除川、广、云、贵外,遍及天下。(www.daowen.com)

5.政府的一些变通措施,如洪武年间的以绢代税粮政策、免税政策、允许服丝绸纱绢政策,也直接或间接地起到了促进蚕桑丝绸业发展的作用。洪武九年(1376),令天下税粮以银钞钱绢代输,一些农户便可专心从事蚕桑丝绸业生产;十四年(1381)下令:“农民之家,许穿纱绢布。商贾之家,止许穿布。农民之家,但有一人为商贾者,亦不许穿纱。”[68]二十八年(1395)冬十二月下诏,河南、山东桑枣及二十七年后新垦田,勿征税。有关服饰的法令主旨在于重农抑商,但客观上刺激了农民从事蚕桑纺织生产的积极性。

清初入关之旗兵,受游牧生活方式的影响,经常纵马放牧,残损桑田,因此,清朝统治者不断采取措施,进行限制,并积极鼓励蚕桑丝绸业的恢复与发展。顺治十五年(1658)覆准,“桑柘榆柳,令民随地种植,以资财用”。康熙十年(1671)覆准,“民间农桑,令督抚严饬有司,加意督课,毋误农时,毋废桑麻。”雍正二年(1724)下诏曰:“舍旁田畔,以及荒山不可耕种之处,度量土宜,种植树木。桑柘可以饲蚕,枣栗可以佐食……令有司课令种植,仍严禁非时之斧斤,牛羊之践踏,奸徒之盗窃。”鼓励农民垦荒植树,栽桑育蚕以为副业乾隆四十一年(1776)议准:“民间农桑,责在有司。劝课果著成绩,三年后准予议叙。不实心者,以溺职论。”又提到山东、河南等省所属滨河地亩,荒废颇多,今已逐经涸出,正应及早垦种。道光十七年(1837)奏准:“山东登、莱、青三府属多山,其平衍处间有种桑,而饲养野蚕,别有一种桲椤树,亦名槲叶,将蚕放置树间,收茧取丝,获利甚广,其余各府州民,向勤蚕桑,现已饬广行栽植。”[69]同治八年(1869)六月,“谕督抚考课农桑”(《清史稿·穆宗本纪》);光绪二十四年(1898),下令“凡水利蚕桑,及制造贩运,资民间利赖者,以时教导之”(《清史稿·德宗本纪》)。

总之,清朝历代统治者几乎对蚕桑生产均有上谕诏书,饬抚官吏劝慰百姓,重视发展蚕桑生产。康熙三十五年(1696)还曾命内廷画师焦秉贞在南宋楼璹《耕织图》基础上,绘制了46幅耕织图,其中耕图与织图各23幅,展现出当时耕织的每一道工序,生动形象。康熙亲自为《耕织图》撰写序文,并为每幅图题写诗句,然后与桑赋的序文一起颁发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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