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遵守正义规则的责任感

遵守正义规则的责任感

更新时间:2025-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上文中,休谟已经对正义规则的起源进行了充分的描述。这不过意味着,启蒙的自利本身能够为人遵守正义规则提供一定的基础。但是,依照休谟的描述,在遵守正义规则的场合下,每一个人的行为都是依赖于条件的,都建立在如果他人这样做我也这样做的假设上。尤其是当他人通过违背正义规则,本身能够更好地服务于自身利益的时候。

在上文中,休谟已经对正义规则的起源进行了充分的描述。他将正义规则看成人的启蒙的自利心所达成的一种协议。当人们通过共同利益感认识到自身利益与正义的财产制度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认识到追求相互好处的利益而非狭隘的一己之私符合自身长期利益的时候,就会按照正义规则行事。但是这种基于利益——尽管不是基于人的原初的、偏私的利益激情而是基于启蒙的、相互好处的利益而按照正义规则行事,显然没有对人遵守正义规则的义务感进行充分说明。虽然在这一情况下,也可以说每一个人都认识到自己有需要遵守正义规则的义务,但是这一义务在严格意义上看是一种基于利益的义务(interested obligation)。这不过意味着,启蒙的自利本身能够为人遵守正义规则提供一定的基础。

但是这一基于利益的义务感很难说是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感,因为义务感的题中应有之义就是在即使违背自身的利益的情况下,我们仍然会按照正义规则行事。从而,义务感这一概念本身在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超越利益考虑,或者至少是超越简单的和狭隘的利益考虑。但是,依照休谟的描述,在遵守正义规则的场合下,每一个人的行为都是依赖于条件的,都建立在如果他人这样做我也这样做的假设上。考虑到休谟对人的自私和短视的描述,存在什么样的坚实理由去期待他人会这样做呢?尤其是当他人通过违背正义规则,本身能够更好地服务于自身利益的时候。的确,如果完全不存在正义的体系,不存在大体上依照共同利益感而行动的实践体系,整个社会必将崩溃。然而,在任何一个特定的情景下,对任何一个特定的行为而言,情况并非如此。就我们自己而言,受到自私的利益的诱惑,而在某个情况下违背正义,无疑能够更为直接地提升我们自己的福利水平。而这一行为虽然不义,但毕竟只是单一的不义行为,不至于像普遍的不义那样必然摧毁整个社会。如巴瑞·斯特劳德(Barry Stroud)所指出的,一个人根本不需要在包括其自身在内的所有人都公正行事的世界,和一个包括其在内的所有人都不正义地行事的世界之间做出非此即彼的选择。[64]由于单个的不义行为与社会的毁灭之间只存在微弱的联系,在一个具体的行动场合,很难指望一个人根据设想如果自己的行为被普遍地效仿,社会将遭受什么样的损失来进行决策。直接影响他的决策的因素,更可能是他从违背正义的特定行为中所直接获得的利益。

休谟所谓的“狡猾的恶棍”的例子更为形象地体现了这一点。“尽管人们承认,不遵守所有权,社会就不能存续,然而在特定的事情中,一个狡猾的恶棍可能根据人类事务的处理方式的不完善性而想到,一个不公道或不忠实的行为将给他增添一份相当大的财富,而不给社会联合体或者联盟造成任何大的破坏。诚实为上可能是一条良好的一般规则,但容易有许多例外;人们或许可能认为,一个既遵奉一般规则但又从其所有例外中获取好处的人是在以极为高明的智慧行事。”[65]狡猾的恶棍认识到,普遍地遵守正义的规则对于社会的成功运转是不必要的;相对广泛的但是未必普遍的遵守就够了。[66]然而,狡猾的人显然不是一类特殊的人,其更多地代表了人的机会主义的一面,是每一个人身上或多或少地具备的一种性质。这种机会主义性质会使得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倾向于在适当的时候使自己成为正义规则的例外,而不再是按照给予相互好处的利益原则去行动。一旦考虑到机会主义性质的普遍性,社会将会普遍地面临类似于现代经济学中所谓的“囚徒困境”“搭便车”等问题的威胁;或者,反过来,面临人与人之间合作和协调的困难。

在这里,休谟面临着一个难题,即一个人的体现在制度存续中的利益,如何能够转换成在特定的行为中遵守该制度的规则的动机。[67]当然,通过从启蒙的自利到正义的体系,休谟实际上已经部分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但是这显然不是一个完美的解决方式。“狡猾的恶棍”的例子本身就清楚地显示了这一解决方式的缺陷。启蒙的自利与正义的总体性联系,时时刻刻地遭受着具体的、自私的利益动机的侵蚀。为了应对这些问题,休谟提供了一些补救。在《人性论》中,除了通过启蒙的自利描述正义的起源之外,还存在另外一条相对暗淡但同样不可忽略的线索,这就是在历史和正义的制度中人的道德发展的线索。

休谟明确地指出,正义本身具有两种约束力,分别是正义的自然约束力(natural obligation)和道德约束力(moral obligation)。前者即利益,后者是人关于是非对错的感觉。这种是非之感使得人能够约束自己,在即使违背自身利益的情况下仍然践行正义。在休谟看来,在最初规模比较小的社会中,人们出于利益的考虑,就足以在每个特定的场合中被诱导着将正义的规则加在自己身上。也就是说,前述所谓的体现在制度存续中的利益转化成在特定的行为中遵守相关规则的动机的问题,在规模较小的社会中,并没有太大的困难。但是“当社会的人数增多,扩大成一个部族或民族时,这个利益就较为疏远了;而且人们也不容易像在狭小的社会中那样看到,这些规则每一次遭到破坏之后所带来的失序和混乱”[68]。在社会规模比较大的情况下,正义的自然约束力减小,按照自私的利益行事的机会主义倾向有所增强,从而社会的维系需要得到道德约束力的弥补。幸运的是,“我们在自己的行为中虽然往往看不到我们由维持秩序所得到的那种利益,并且可以追逐较小的和较切近的利益,可是我们永远不会看不到我们由他人的非义所间接或直接遭受的损害;因为我们在那种情形下,不会被激情所蒙蔽,也不会因为相反的诱惑而抱有偏见。不但如此,而且即使当非义行为与我们距离很远,而丝毫不影响我们的利益时,它仍然使我们不高兴,因为我们认为它对人类社会是有害的,而且伤害每一个接近它的人。我们通过同情感到他们所感到的不快:而且在一般观察之下,人类行为中令人不快的每样事情都被称为恶,而凡产生快乐的任何事情同样也被称为德;这就是道德的善恶的感觉随着正义和非义而发生的原因”[69]。在大的社会中,虽然人容易被自私的利益激情所蒙蔽,但是人的同情仍然是不受蒙蔽的。我们对他人或公共利益的无私同情,使得人能在客观的意义上分辨善恶。而这种善恶的感觉“虽然是由凝视他人的行为而来的,可是我们也必然会将之扩展到我们自己的行为上”[70]。借助于这种善恶判断的扩展,我们对自己的行为也能够做出客观和无偏的善恶判断,而这种赞同与否的判断毫无疑问将会转成约束我们自身的非义行为的义务感。从而,基于人对自己行为的是非善恶的判断,人超越狭隘的一己之私,而具有遵守正义的一般规则的真正的义务感。进而,正义的道德约束力构成了正义的自然约束力之外的另一大社会支撑。(https://www.daowen.com)

此外,虽然正义的道德约束力所对应的道德情感基于人所自然具有的同情能力之上,但是这种情感也能够经由后天的生活经验、教育、政治家的人为措施[71]等方式予以加强和改进。休谟指出:“这一情感发展的过程虽然是自然的,甚至是必然的,可是它在这里确实又受到了政治家的人为措施的促进;政治家们为了更容易地统治人们,在人类社会中维持和平,曾经努力产生对于正义的一种尊重和对于非义的憎恶。”[72]私人的教育也具有类似的作用。“父母们既然容易观察到,一个人越是正直和高尚,他就越是对自己和他人有利,而且他们也观察到,当习惯和教育对利益和反省加以协助的时候,那些原则便越有力量:由于这些理由,他们就乐于从他们子女的最初婴儿时期起,用正直的原则教导他们,教导他们把遵守维持社会的那些规则看成有价值的、光荣的,而把违反那些规则看成卑鄙的、丑恶的。……通过这个方法,荣誉感就可以在他们幼嫩的心中扎根,并且变得坚实和稳固,以至于它们与人性中那些最主要的原则以及我们天性中的最根深蒂固的那些原则可以等量齐观。”[73]而当正义有功和非义有过的意见在人类社会中得到广泛确立之后,人们对自己的名誉也产生了关切。由于“我们的名誉在最大程度上决定于我们对他人财产的行为”[74],那些顾及自己的品格,想与他人友好相处的人,就会为自己树立一条不可违背的法则,即绝对不违反那些正直高尚的人所必须具备的原则。

除了教育的力量[75]之外,商业社会的实践本身就有助于人的道德发展。前文中,休谟已经指出奢侈、商业和城市化的文明化影响,可以全面地培育和提升人的道德、心智和品格。而商业社会所造成的政治和经济结构的改变,也使得保护私人财产权成为中等阶层的普遍共识。凡此种种,意味着在有正义和财产权的规则作为制度性支撑的商业社会中普遍地存在着驯化人的财富欲的文明化力量。首先,正义和财产权的规则本身是人在追求利益中顾及相互的好处而达成的妥协。在人与人的互动中,人的原初的、狭隘的利益视野能够扩展成启蒙的自利,这对人的利益追逐形成了一种基于利益的约束。其次,与启蒙自利心形成平行关系的是,人关于正义的是非之感对人的利益追逐形成了一种基于道德的约束。最后,如上一章已经详细论述过的,商业社会的情境特别适合人的道德情感和品格发展,其文明化的效果进一步限制了人的贪欲,使得社会和谐得以可能。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人的先天的动机结构受到商业社会的历史经验之洗刷和形塑之后,反过来成为商业社会的支撑。因此,人性与社会、历史之间存在一种良性的互动。

但是,上述关于休谟的情感和动机结构的分析,仍然是不够完整的。在休谟看来,上述复杂的情感和动机结构仍然不足以充分地维系一个以欲望和财产为中心的社会的繁荣和稳定,这一社会还需要另外一种人为措施,以及这种措施对人的情感和动机的形塑的辅助。而这就是休谟政府论的关心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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