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实物交易规定及合同管理指导原则

实物交易规定及合同管理指导原则

时间:2023-06-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耕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交易。第十条申让资格农村土地实物申让方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十四条交易价格指导。第十五条交易合同管理(一)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标准合同文本;(二)所有交易结果均须依法签订合同,并依法到国土资源、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实物交易规定及合同管理指导原则

第六条 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规划许可制度

(一)农村土地交易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二)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要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及环境保护的要求,依法经过批准,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对违反规定改变交易土地用途的行为,由国土资源、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七条 交易内容

(一)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耕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交易。林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时,生长在该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一并交易;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交易;

(三)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未利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

(四)农村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折资入股后的股权或收益分配权交易。

第八条 禁止交易的土地

(一)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有争议的;

(二)重点生态防护林、特殊用途林、生态湿地、饮用水源保护地等承担重要生态功能的;

(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

(四)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以前签订的土地交易合同约定事项尚未完结的。

第九条 交易方式

(一)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交易,可以采取转让、转包、转租、入股、联营等方式;

(二)农村集体未发包的农用地使用权交易,可以采取出让、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

(三)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使用权交易,可以采取出租、转让、转租、入股、联营等方式;

(四)除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以外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可以采取出让、转让、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

(五)农村未利用地使用权交易,可以采取出让、出租、联营、股份合作等方式;

(六)农村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折资入股后的股权或收益分配权交易,可以采取转让等方式。

第十条 申让资格

农村土地实物申让方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申让条件

申让方必须提交申让地块土地权利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使用年限说明、价款构成及支付要求、交地承诺等有关材料。其中:(www.daowen.com)

(一)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让,必须出具集体土地所有证或其他权属证明,以及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交易的书面材料;

(二)凡农户永久性申让,必须提供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权属证明,以及拥有其他稳定居所和稳定生活来源的书面材料;

(三)凡农户或法人申让,均必须提交该土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交易的书面材料;

(四)凡委托申让,必须提交相应授权的法律文书。

第十二条 申购资格

(一)农村土地实物申购方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申购方必须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高山移民

第十三条 严格规范交易秩序

(一)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的农村土地交易,应按《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流程》的规定,在农村土地交易所内公开交易;

(二)鼓励其他主体申报的土地交易在农村土地交易所内进行,并参照《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流程》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必须在农村土地交易所公开规范交易;

(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交易资格审查和交易行为监管。

第十四条 交易价格指导。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规划与建设、土地市场状况等情况,制定本区域农村土地交易的基准地价。

第十五条 交易合同管理

(一)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标准合同文本;

(二)所有交易结果均须依法签订合同,并依法到国土资源、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六条 交易年限管理

(一)农用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年限,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执行;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同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最高年限;

(三)农村未利用地交易年限,最长不得超过拟用途类型土地的承包年限。

第十七条 交易后续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连续撂荒两年以上的农村承包地,由拥有其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二)土地交易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开发利用的土地(包括未利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等),由拥有其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三)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交易后,该申让主体不得再申请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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