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WTO框架下MFI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

WTO框架下MFI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也是目前许多发展中国家不愿接纳MFI的原因所在。WTO和UNCTAD均意识到了MFI需要考虑管制FDI所需的政策空间和灵活性。其三,MFI在立法内容上应实现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充分平衡。未来的MFI的可行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每个成员国不同利益之间的平衡。

WTO框架下MFI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

2003年9月墨西哥坎昆会议上,MFI谈判再次无果而终,并且MFI迟迟不能得到各国的认可和接纳。因此,反思过去50年来国际社会制定多边投资协调机制的过程,总结经验教训,本书认为,在WTO框架内制定被全世界认可的、有效的MFI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其一,循序渐进的立法方法。过去建立国际投资协调机制的历史经验表明,建立统一、透明、权威的多边投资框架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相比较而言,建立多边投资框架制度的复杂性要远远超过制定两国间或者小范围内的双边投资协议和区域投资协议的复杂性。由于世界各国的具体国情不同,全球范围内的多边投资框架制度将涉及众多国家与众多问题,而考虑各种情况、兼顾各谈判方的利益显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另外,在进行全球性规则的谈判时,各国都谨慎地考虑该规则所能带来的权利与义务。于是,渐进的投资自由化规则较之那些前卫的、无所不包的自由化承诺更易被接受。[2]

其二,MFI在立法上应具有灵活性。与所有其他国际协议一样,作为全球范围的多边投资框架制度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参与国的政策空间,从而限制各国政策决定者追求其国内发展目标。这也是目前许多发展中国家不愿接纳MFI的原因所在。在MFI面前,发展中国家面临一个两难选择:一方面,需要创造可预见、透明的投资环境来吸引外资;另一方面,政府也需要保留必要的、最低限度的政策制定空间,以规范、引导外商投资行为,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目标。因此,能否在建立有约束力、稳定、可预见的FDI框架与兼顾发展中国家发展问题、为其提供弹性政策选择空间之间实现平衡,将是未来的MFI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WTO和UNCTAD均意识到了MFI需要考虑管制FDI所需的政策空间和灵活性。这在2001年WTO部长宣言中有所体现。[3]具体而言,可以在MFI立法中通过例外和特别条款来兼顾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的利益,也可以将在义务设置上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区别开来。

其三,MFI在立法内容上应实现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充分平衡。总体来看,现存的国际投资规则都倾向于保护投资者及其投资利益,而忽视东道国,尤其是发展中东道国的利益。未来的MFI的可行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每个成员国不同利益之间的平衡。发达国家之所以赞成MFI,并希望通过MFI更大程度地保护其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利益,是因为其在发达国家中的投资利益基本可以通过各自成熟的法律体系、充分开放的国内市场以及双边、区域投资协议等加以保证。[4]而发展中国家更重视其发展问题,并且不愿意被MFI约束手脚,更不能“让渡国家主权”。另外,发展中国家极力想通过MFI来制约跨国公司限制性商业惯例,约束投资者对东道国的不利行为。

总之,WTO框架内多边投资框架制度必须兼顾各方的不同情况和现实利益,必须实现三个重要平衡:规则一致性与发展灵活性之间的平衡;母国、东道国和跨国公司之间的利益平衡;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之间的利益平衡。这也正是过去几十年多边投资谈判汲取的最大经验与教训。[5]

基于上述基本原则,吸取过去国际投资立法经验教训,未来的MFI中应该涉及的核心条款可以概括如下:投资定义与MFI适用范围;投资自由化;投资保护;待遇标准;争端解决;市场职能与投资者企业行为;程序安排以及发展问题。

【注释】
(www.daowen.com)

[1]詹晓宁、葛顺奇:“多边投资框架:趋势与评价”,载《国际经济合作》2002年第6期。

[2]刘笋:“WTO框架下的多边投资框架问题述评”,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3]刘笋:“WTO框架下的多边投资框架问题述评”,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4]綦建红:“关于多边投资框架的经济学分析”,载《学习与探索》2005年第3期。

[5]盛斌:“国际投资协定:多边安排是唯一的途径吗?”,载《南开经济研究》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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