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战时消费税征收权的争夺与税收利益

战时消费税征收权的争夺与税收利益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关开征战时消费税之后,该项税收逐年增加。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代征战时消费税的税务机关出于税收利益考虑,并未认真贯彻该条例,而是独立于海关之外征收战时消费税,甚至与海关争夺征收权,这其中尤以税务署及其下辖征税机关为最。早在战时消费税开征之前,税务署和关务署便为争夺战时消费税的征收权而相互争斗。曲江关的主要业务活动包括监管检查货运、征税和缉私三项。

战时消费税征收权的争夺与税收利益

海关开征战时消费税之后,该项税收逐年增加。英国驻华大使薛穆在1942年6月给英国政府的报告中认为海关征收战时消费税的趋势良好,1942年5月的时候,海关每10天能征收2500万元,其中战时消费税有2200万。代理总税务司周骊在1942年也提到:战时消费税“所征收的税收比关税多得多”。

自1942年8月16日起,为简化税制,减少税目,财政部施行《分省征税暂行办法》,其改订要点如下:

一、 征税品目范围。选择各省大宗产品分省征税,其税目计棉花、线、麻、夏布植物油、生漆、生熟皮、竹、木、纸、药材及香料、瓷器、皮货、绸缎、毛毯、火腿、干制海产品、纸箔、爆竹、焰火等十九项,暂订(定)为国货战时消费税征税品目。就该项国货在某省出产数量较多者,各编为某省征税品目表,分省征收。其由不征税省份运至征税省份之应征税货物,即由征税省份之关卡征税。如由征税省份运至不征税省份之货物,在运输途中,经海关查明,确属征税省份之产品,而在征税省份有漏私情事者,即由该关补税,并照《海关缉私条例》的规定,酌予处罚。

二、 核减税率。原条例规定最高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五,现减低为最高百分之二十,次为百分之十五,再次为百分之十,最低为百分之五,而规定以百分之五者,又为最多数。兹以川康两省为例,其征收战时消费税之货品共计两种,计棉花、生丝、麻、夏布、植物油、纸、生熟皮七项从价百分之五。木、生漆、绸缎、药材及香料四项从价百分之十,皮货一项从价百分之十五。其虽有最高税率百分之二十之规定,在川康两省并未实行。

三、 放宽征税货品的纳税起点。规定凡一次报运货品核计应征税款不满20元者,概不征税,以便商民贩运少量货品。所谓不满20元者,系按应纳税款计算,并按照所运货物在400元以下,则应纳税款不满20元,即不征税。

四、 调整征收方法。战时消费税的征收,原定由海关征收,无海关地方,可由海关设卡或由省税务局征收。兹规定以后各省税务局概不代征,其无海关地方,概由海关设卡稽征,以资集中。又由国外进口之洋货,应于进口时一次并交进口税与战时消费税,以便利征收。其洋货所纳战时消费税之完税价格,仍以进口关税完税价格为根据。

五、 国货完税价格计算标准的改订。原定国货完税价格计算标准以纳税地前一个月之平均趸发市价为根据,今改以产地附近市场前三个月之平均趸发市价,扣除应征税款为计算根据。其关卡在交通扼要地点,而无产地附近市场之价格可考者,暂按征税所在地之前三个月平均趸发市价,减去该市价百分之十(作为运输费用),再减去其应征税款额,为计算根据。

六、 简化纳税验放手续。厘订海关验放货物简洁办法,规定验征普通未税货物及验放已税货物随到随办,不得片延。其已经验放之货品,经过查缉机关,应凭单立即放行。并饬各关卡延长办公时间,派员输值办公,昼夜不停,力求迅速,以便商民。(7)

此项改订税则,较原税则之品目减少甚多,税率亦多减低,实施以后,商民感戴德惠,咸乐予输将。海关为尽量减低税收方面之损失起见,谨遵兼部长之训示,将关卡位置再予调整,稽征方法予以改善,故每月税收平均仍达国币三千七百余万元,约当改订以前税收之五分之四强。(8)

战时消费税这一新税的开征带来了可观的收入,自然也易引起利益之争。虽然《战时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已明文规定该税种由海关征收,在未设海关机构的地区可由海关增设机构或者委托其他机构来征收。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代征战时消费税的税务机关出于税收利益考虑,并未认真贯彻该条例,而是独立于海关之外征收战时消费税,甚至与海关争夺征收权,这其中尤以税务署及其下辖征税机关为最。

如前所述,税务署原本也是征收战时消费税机构的热门候选者,因此该署对战时消费税的征收权心存觊觎也属情理之中。早在战时消费税开征之前,税务署和关务署便为争夺战时消费税的征收权而相互争斗。税务署认为,战时消费税属于货物税范围,与统税、烟酒税一样,理应由税务署征收,而关务署认为战时消费税主要在后方交通扼要地点设卡稽征,理应由关务署征收。财政部经过审慎权衡,最后决定由海关负责征收战时消费税。现在随着税收逐渐增加,并且统税范围不断扩大,战时消费税的一些税目逐渐被纳入统税系统,税务署与关务署之间的矛盾更加凸显。(9) 在条文规定没有特别明确或一些较为模糊的地带,又或是在一些贸易情形较为复杂状况多发的区域,税务署辖下的各省税务局、统税局与当地海关机构时有矛盾产生,甚至爆发冲突。(www.daowen.com)

以曲江关为例。该关是在接管广东区货运稽查处的基础上,于1942年1月1日成立。税务司由重庆总税务司署调配原梧州关税务司拔士(E.Bathurst)担任,在他未到任之前,由海关原派驻广东货运稽查处任副处长的俞逵任署理副税务司并代行税务司职务。曲江关总关最初设在韶关南郊马坝货运稽查处,1942年2月移至韶关市北黄田坝。全关区人员共计194人,属总税务司调配的有102人,多为内勤(税务司、帮办、税务员、文牍员、打字员等)及外勤(监察员、验估员、稽查员等)两类,大多毕业于税务专门学校,受过海关专业培训,可在各关之间统一调配。

1942年1月上中旬,曲江关先后接管货运稽查处所属西江芦苞、东江惠阳和粤东沿海地区甲子、神泉、揭阳、黄冈等站所,转设为海关分卡。税务司拔士到职后,于2月正式接管长沙关韶关办事处及其所辖北江、公路、铁路三分卡和驻南雄机场办事处以及九龙关乌坎分卡,3月接管福州关东陇分卡和留隍货运稽查站。4月15日开征战时消费税后,除4月底接管梧州关清远分卡,6月在大鹏湾海岸设三多祝分卡外,又相继在内陆一些交通要道和货物运销中心城镇增设一大批新的分支卡所,关区范围大为扩展。在新设一批内陆分卡后,曲江关获准于揭阳设立潮梅区办事处,负责管理粤东各分卡事务与部分人事调配。7月,潮梅区办事处迁往梅县,为总关可能东迁预作准备,对外改称曲江关梅县分署。至1944年8月日军自广州向北进犯,总关遂迁往梅县。

曲江关的主要业务活动包括监管检查货运、征税和缉私三项。开征战时消费税后,面对广东地区仍有其他税务部门征收消费税的现状,税务司拔士向代理总税务司周骊报告:“广东税务局还是不愿同意他们必须在未设置海关的地方停止征收消费税,除非我们得到授权。他们的打算是可以停止在设有海关的地方征收新税,但是自然可以应我们要求在未设海关的地区征税。在通知税务局我们的分卡位置之后,我要求他们告知将在哪里征税,并表示曲江关将给他们提供税率表、表格、文件等等,同时他们应向我们提供所征税收或者税收数目。但是他们表示在等待总局的命令,一直没有回复。”拔士认为应该坚持要求这样做,否则海关分卡周围或会被税务局包围,致使无法征税。对此,周骊表示支持。(10)

5月22日,拔士继续向周骊报告:“广东税务局通知我,根据财政部命令,税务局继续在未设海关机构的地方征税,并要求我们停止对其后要抵达海关机构的那些货物征税。现在‘争论的焦点’是在梅县,但如果他们赢了,每一个地方都会这样。税务局用他们的办事处将梅县包围并在未设海关机构的地方征税。我们对到达梅县的绝大多数货物都征收全额的消费税,商人和税务局都不同意这个决定。事实上,税务局请求我命令梅县分卡停止征税以满足商人的利益,我回复按照政府颁布的消费税条例,没有规定对任何土货进行退税,我不能够遵守他们的要求,而是建议他们如要保证本地商人的利益,税务局办事处的职责是按照消费税收据将税收退还给商人。”(11)

对于该建议,广东税务局置若罔闻。造成曲江关尽管设立了新的分卡,但战时消费税仍然大幅度减少。几乎所有分卡主任都在报告中抱怨,“税务局在大多数想不到的小村庄设立新的税务机构,对正常情况下通过我们分卡的货物征收消费税。因此,这就使得我们分卡的许多工作几乎毫无用处”。

税务署尽其所能分一杯羹,并非曲江关这一个案,其他各地海关亦向总税务司署反映类似问题。尤其是这些税务机关在未设有海关关卡的地方设立关卡征收战时消费税,从而使得海关关卡无税可征或者陷入毫无用处的境地。

曲江关税务司在第15号和第18号半官函(1942年5月2日、5月22日)中报告说,“当地的广东税务局据说在财政部的命令下,继续在未设海关的地区征收消费税,并要求海关停止对已经在税务局缴纳消费税的货物征税。……很明显,财政部打算同意税务署的各种机关在未设海关地区独立地增收消费税”。代理总税务司周骊认为财政部的这个打算将大大减少海关的税收,且严重违背国民政府颁布的命令:

我认为非常有必要让财政部长了解到备忘录的内容,并向他强烈表示允许两个独立机关征收战时消费税是不妥当的。这样的程序将不可避免提供滥用的机会,不难想象的是某个机关的职能可能会与其他机关重叠,接下来的混乱和不便将使得商会向财政部长抱怨。而且需要记住的是131号通令所附的规定已经被立法院通过并由国民政府颁布了,财政部建议由税务署的各个机关独立于海关之外征收消费税相当于推翻了政府颁发的规定。

财政部打算将未设有海关地方的战时消费税交由其他机关征收,实际上是对海关征收战时消费税的强力冲击,势必将极大影响海关的战时消费税税收,从而影响海关在政府中的地位。而且,由两个独立机关征收战时消费税本就可能导致严重的混乱与不便,这也使得国民政府财政部最终决定战时消费税应由海关独自征收。财政部命令:除了由海关正式委托征收战时消费税的机关之外,其他税务署各机关限于7月31日停止征收战时消费税,所谓由税务署“分征”战时消费税并没有成为事实。

税务署虽然不能直接在设有海关的地区征收战时消费税,却可在未设有海关地区征收战时消费税,这将很有可能导致海关无法征收到可观的战时消费税,从而影响海关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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