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微观经济视角下的竞争保护基本路向

微观经济视角下的竞争保护基本路向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垄断法学理中“保护竞争而不保护竞争者”的观点并不符合其立法宗旨和基本价值,同时也不为其具体制度相容。但如果是通过垄断协议或者是滥用目前已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非法排挤竞争对手,则与竞争制度乃至市场经济的初衷相悖,反垄断法显然需要对此予以规制,保证在该市场内所有竞争者都可以,并且只能凭借上述优势获得应有的利益。

微观经济视角下的竞争保护基本路向

竞争法应以竞争秩序为其主要价值目标,但这并不意味着微观层面竞争者的竞争利益就应为法律所忽视。反垄断法学理中“保护竞争而不保护竞争者”的观点并不符合其立法宗旨和基本价值,同时也不为其具体制度相容。

1.不符合立法宗旨和基本价值

有关反垄断法立法宗旨的讨论众多,尚无哪一学说可奉为圭臬,但相较于单一目的主义,多元目的论如今已逐渐成为通说,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竞争法立法实践中都秉承了该原则。[23]反垄断法和竞争秩序本身也包含自由、公平、效率、秩序等法的基本价值[24],自由和公平是反垄断法产生之初所重点维护的价值,反垄断法本身也是在资本主义发展至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后,由于市场障碍的出现致使多数市场主体无法自由进出市场而逐渐确立的。效率价值是反垄断法发展至今所日益重视和维护的基本价值,有学者甚至认为经济效率的实现是其唯一价值。[25]秩序价值则更多地体现在协调个体自由竞争与政府公权力介入经济行为的过程中。这些价值在不同历史时期既各有侧重,又各有不同的体现,也正因此有学者认为反垄断法以及竞争秩序的价值问题属于一种“历史范畴”的概念。[26]但无论反垄断法在特定历史时期更注重维护何种价值,其最终都体现在一次又一次对市场主体的法律保护上。因为法始终通过对权利义务的分配来具体实现特定社会秩序[27],而作为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市场中的竞争者拥有进入市场参与竞争的权利,却也同时负担不得违法实行不正当竞争,排除、限制竞争等损害竞争秩序的义务,当某些具有垄断力量的竞争者违背了该义务,作为受侵害的其他竞争者可以依法寻求救济,这本身便是反垄断法立法宗旨和基本价值实现的手段,因此反垄断法不保护竞争者无疑忽视了抽象价值目标最终需通过对具体权利主体的保护才能实现的事实。[28]

2.与反垄断法具体制度不相容(www.daowen.com)

反垄断法具体制度主要由垄断协议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以及经营者集中三个部分组成,而这三大制度都与保护竞争者竞争利益密切相关。垄断协议是市场竞争中存在历史最久、最隐蔽的限制竞争形式[29],它主要是规制部分经营者通过达成某种协议来实现其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而其保护的对象除消费者之外,正是相关市场中其他竞争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同样如此,其可分为剥削性滥用和排斥性滥用,后者主要是为排挤竞争对手或排斥竞争,具体表现为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限制其他竞争者进入相关市场等行为[30],反垄断法对排斥性滥用的规制也体现了其保护竞争者的特点。正常的市场竞争允许部分经营者通过技术创新、先进管理等手段创造竞争优势,击败其他竞争对手从而获得更多市场份额和更高市场地位。但如果是通过垄断协议或者是滥用目前已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非法排挤竞争对手,则与竞争制度乃至市场经济的初衷相悖,反垄断法显然需要对此予以规制,保证在该市场内所有竞争者都可以,并且只能凭借上述优势获得应有的利益。

因此,在每一件竞争法司法案件中,在竞争执法机构每一次执法过程中,都体现了对竞争者竞争利益的保护,而从立法的角度看,当前竞争法也为竞争者保护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救济渠道,无论是实体法规还是程序规范都有相应法律规定,配套的司法解释、执法指南等法规也正在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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