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音乐生产消费的主体是非营利性

音乐生产消费的主体是非营利性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3]这种社会结构、经济结构说明,音乐生产资料或生产资料的提供者——乐人是音乐资料上的无产者,所有音乐产品包括乐舞生产者都归封建贵族和地主所有,即以皇权为中心的皇室和世家大族、以经济资源为核心的富商大贾是音乐资料和产品的占有者和使用者。当然,有时候乐人自己也成为音乐产品,被主人任意处理。这就是无产者——乐人进行音乐生产的回报,是无形价格的体现。

音乐生产消费的主体是非营利性

音乐经济活动是音乐活动领域中的经济行为,或者是人们社会生活中围绕音乐文化发生的一切经济行为。它既包括音乐商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储存、消费过程,又包括经济条件对音乐(包括音乐作品、创作、表演、乐器的生产等相关的音乐活动)生产过程所发生的作用。魏晋南北朝宫廷与民间的音乐生产方式是自给自足式的封建小农经济的体现,音乐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非营利性的生产与消费。深究原因,和这一时期的社会结构、世家大族的经济、政治特权有着密切关系。

中国学术界通常把魏晋南北朝时期看作一个相对独立的阶段。这个时代处于汉唐两个大帝国之间,是一个分裂、混乱的时代,门阀士族的存在是这个时代的特有现象。[190]门阀制度的主要特点是鲜明的等级性,严格的政治分配特权(如九品中正制)导致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公门有公,卿门有卿”的局面。于是,这一时期的阶级结构,大体上可以分为贵族、良民、贱民三个等级,六个阶级:即皇室和高门士族地主阶级,寒门庶族地主阶级,少数民族酋帅阶级,农业手工业编户齐民阶级,屯田户、佃客、部曲、军户、吏家、杂户等依附民阶级,白徒、养女和奴婢阶级。[191]由此可见,专职乐人、私家部伎属于最底层的贱民或奴婢阶级,没有独立地位,完全依附于贵族,这是具有奴隶制特征的隶属关系,恩主可以自由支配乐伎们的生命,尤其是女性乐伎与恩主的另一重依附关系——作为妓妾对主人的依附关系。[192]

门阀制度在经济上表现得尤为突出,正如《魏晋南北朝史》强调指出“魏晋南北朝时期,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形态,是世家大族地主占有了大量土地和不完全占有土地上的耕作者依附农民——部曲、佃客。这种封建关系的形成,隶属性是极度强化的。”[193]这种社会结构、经济结构说明,音乐生产资料或生产资料的提供者——乐人是音乐资料上的无产者,所有音乐产品包括乐舞生产者都归封建贵族和地主所有,即以皇权为中心的皇室和世家大族、以经济资源为核心的富商大贾是音乐资料和产品的占有者和使用者。二者属于不同的阶级,也是一种隶属关系。音乐生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奴隶主的日常享乐。当然,有时候乐人自己也成为音乐产品,被主人任意处理。

因此,宫廷乐人和私家部伎的音乐产品、音乐行为的回报,无法以直接的价格或金钱来体现,但本质上可以通过潜在形式获得价值体现,即通过交换获得生活保障以及荣誉、地位或某种特定目的。这就是无产者——乐人进行音乐生产的回报,是无形价格的体现。(www.daowen.com)

虽然宫廷中的广大职业乐工和私家部伎通过音乐生产获得回报,从而实现特定价值。但这种大规模的宫廷乐舞和世家大族音乐,其社会属性分别是以皇权政府和世家大族的私家体制为主,本质上属于一种强迫性的,或说是“应差式”的非营利性音乐经济活动。没有人身自由的音乐艺人,不是经济活动的主体,不能自由地在市场上出售自己的艺术产品,他们的艺术作品或表演,不是作为商品来流通的,它的使用价值的实现往往是由恩主决定的。

另一方面,宫廷和世家大族精通音乐者,侧重于雅乐登歌和雅化的轻歌曼舞,其创作与表演并不求得回报,只是作为一种自我娱乐的手段或者借此来获得一种社会肯定、认同的途径。音乐世家创作作品以琴曲为多,属于专业创作,以抒发个人情怀为主,无论是创作还是表演,都不以交换或商业回报为目的,追求自我精神满足,是一种自我身份或职业的标志。

综上,这一时期宫廷和世家大族的音乐生产和消费整体上是一种自给自足,并不以与其他产品进行交换为主要目的。这种音乐生产体现着一种“具有封建主义特色的”社会劳动关系,构成了中古伎乐时期音乐生产、消费的主体特征,为中古伎乐核心形态的形成以及“私家部伎时代”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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