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共审批:行政许可与经济发展规制

公共审批:行政许可与经济发展规制

时间:2023-06-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共审批,除了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外,还包括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完成的非行政审批。中国行政审批事项许多涉及的是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7]而公共审批就是这种“资本的自由”的规制。事实上,要落实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把有限的资源集中到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的目标上,也需要公共审批。因此,公有制企业改制时,如果涉及产权的所有制性质变更,必须要进行公共审批,特别是要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批。

公共审批:行政许可与经济发展规制

公共审批,除了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外,还包括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完成的非行政审批。目前后一种审批的作用在中国还没有很好地发挥出来。

中国行政审批事项许多涉及的是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在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中,行政许可是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微观管理的重要手段,目的是通过行政许可的设置和实施达到有效控制市场经济中的生产、经营规模,进而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公共安全。为此目的,政府有必要在一些相关的经济领域设置许可证制度,允许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权力,按照法律法规和一定审批程序颁发许可证。[3]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指出,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等等,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与此同时,该法第十三条指出,上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二)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四)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4]不过,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几乎都不是公民、法人能够自主决定的,也不是没有惩处手段和相关权力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同时,由于存在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在没有公权力的干预下,市场竞争机制的调节也不会是有效的,否则就没有那么多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了。而事后监督即便取消了造成恶果的企业,其造成的损失如环境污染或人身伤害,也难以挽回或弥补。

有人认为,《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政府试图以取消、精简或下放审批项目的方式不断减少对市场与社会的干预。[5]但是,中国证监会推出的于2017年7月1日起实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却把一些投资者排除在了原本可以自由参与的有价证券的交易之外。[6]显然,有关政府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认为股票交易并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或不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这样来看,商品质量和副作用的相关信息,并不比有价证券的真实信息容易获得和判断,同样应当通过某种管理办法把一些具有自主行为能力的成年的消费者排除在一些商品的交易之外。

其实,与事中的纠正和事后的追责与弥补相比,事前审批的社会成本是最低的。这也是自有国家成立以来,审批制长盛不衰的重要原因。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提到:“英国的资本家中间流行着一种说法,认为比利时是工人的乐园,因为据说‘劳动的自由’,其实也就是‘资本的自由’,在那里既不受工联专制的侵犯,也不受工厂法的侵犯。”[7]而公共审批就是这种“资本的自由”的规制。这种规制在资本主义国家里也存在,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阻止个别资本家为了个人利益损害整体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大资本家的利益,方便大资本家在竞争中战胜小资本家。正是因为小资本家会因为这些规制处于不利的处境,在那里,代表小资产阶级利益的一些有见识的学者反对规制的呼声也很多。[8]与之相比,在社会主义国家,通过公共审批对“资本的自由”进行规制,则是要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实现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www.daowen.com)

不过,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一些行政部门利用审批乱收费,千方百计地“找事”“争权”,把审批作为增加部门权力和利益的一种手段,造成审批过程中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的现象严重,存在审批事项过多过滥,审批程序复杂,环节多、时限长等问题。[9]因此,行政审批体制改革首先是要把过多过滥的审批事项减下来。但是,这种改革不能只是单纯地、一味地减少审批事项,而漠视审批责任的客观存在。

有人提出,有的审批事项,多年来没有受理过一次申请,应当取消。但是,保留这样的审批事项也不费什么事,为什么一定要取消呢?而且没有人申请,也可能是因为潜在的申请人自认为达不到要求才没有申请。而一旦取消该审批事项,不合格的潜在申请人就可以各行其是,从而给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危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是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直至实现共同富裕。但是,没有任何西方学者认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自动导向这样的目标。而且西方国家数百年的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中也没有出现过共同富裕。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中必须发挥好政府的积极作用,有效地利用公共审批来引导市场经济的发展。事实上,要落实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把有限的资源集中到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的目标上,也需要公共审批。当然,为了避免审批中出现以权谋私的问题,提高审批的效率,可以要求审批过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有相关费用由财政承担。审批的具体操作也要优化

在这里,最关键的是不得随意化公为私。这不仅是因为腐败的实质就是化公为私,而且是因为没有任何东西方理论表明,私有制能够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公有制企业改制时,如果涉及产权所有制性质变更,必须要进行公共审批,特别是要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批。如果只是公有制企业之间的并购重组,不改变产权的所有制性质,则可以由国有企业的直接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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