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及实务指南

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及实务指南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环境污染强调有害要素的超量,生态破坏强调平衡被打破。《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增设“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明确了生态破坏侵权同样适用环境污染侵权的有关规定,即均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因此,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A.过错责任B.公平责任原则C.无过错责任原则D.违法责任原则二、简答题简述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及实务指南

案例引入

2007年10月,连州市某镇某村村民小组与某地自治县市政局签订《租赁荒地协议书》约定,市政局租赁某村村民小组的荒地建造垃圾处理场。此后,市政局运送大量垃圾至上述垃圾填埋场直接倾倒,导致所涉地块土壤和地下水资源污染。该村村民小组诉至法院,请求解除《租赁荒地协议书》,要求市政局消除污染,恢复原状,赔偿损失17.21万元。[25]

问: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基本理论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民法典》第1229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的概念和归责原则

(一)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的概念

环境污染,是指由于自然或人类原因,产生有害成分(化学及放射性物质、病原体、噪声、废气、废水、废渣等),引起环境质量下降,危害人类健康,影响生物正常生存发展的现象。按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按污染物的性质可分为生物污染、化学污染、物理污染;按污染物形态可分为废气污染、废水污染、废物污染、噪声污染、辐射污染等。生态破坏,是指由于自然或人为原因,导致生物的生存环境恶化的现象。在其潜伏期,往往不易被察觉,如森林减少、草原退化、水土流失、沙漠扩大、水源枯竭、气候异常、生态平衡失调等。一旦形成,则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都难以恢复。

环境污染直接地危害人类,危害时间短;生态破坏间接地危害人类,危害时间长。环境污染强调有害要素的超量,生态破坏强调平衡被打破。生态破坏比环境污染更为严重,后者可能导致前者。

(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归责原则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遭到损害时,污染者或破坏者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论污染者或破坏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和破坏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在过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64条确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环境侵权的两大部分,适用《侵权责任法》(已失效),但《侵权责任法》(已失效)只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并未规定“生态破坏责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七章增设“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明确了生态破坏侵权同样适用环境污染侵权的有关规定,即均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26]

(三)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

《民法典》第1235条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32条特别强调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当然,并非所有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要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其一,行为具有违法性,即侵权人实施了法律规定的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其二,侵权人主观是故意,即明知法律禁止而执意为之,因此重大过失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其三,侵权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严重损害后果。[27]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构成要件

1.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环境污染行为是指侵权者实施污染致他人损害的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生态破坏是侵权者实施了打破生态平衡的行为,破坏结果可能是污染行为所导致,也可能是非污染行为所导致。

2.须存在损害结果。环境污染损害,是指因环境污染行为致使国家、集体的财产、人身受到损害的后果。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既有财产的损害,也有人身损害。其人身损害往往具有潜伏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即被侵权人通常在受害开始显露不出明显的损害,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损害才逐渐显露。对于这种潜在的损害,也应作为人身损害的事实。生态破坏损害,是指由于自然或人为原因,导致生物的生存环境恶化的结果,如森林减少、草原退化、水土流失、沙漠扩大、水源枯竭、气候异常、生态平衡失调等。

3.因果关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与污染、破坏损害之间要有因果关系。《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30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实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只要证明污染者有污染行为、损害的事实以及行为与损害的初步联系即可,而污染者则须承担污染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污染者如果认为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必须提出反证,否则推定因果关系存在。

引例解析

本案中,某村村民小组作为受害方,只需要证明市政局有直接倾倒垃圾的基本事实与该村的土壤污染、水质污染损害有着初步的联系即可,至于直接倾倒垃圾的行为与土壤污染、水质污染有无因果关系,则由市政局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市政局无法证明倾倒垃圾的行为没有污染破坏当地的土壤、水质,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七编第七章。(www.daowen.com)

思考与练习

一、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属于环境污染侵权的是(  )。

A.张三开垦了一片自家的荒地

B.李四将工厂的废水偷排到隔壁村的河流中致下游饮水受影响

C.王五在国家自然保护区采取电捕鱼的方式捕鱼共800斤

D.赵六在村里的山头滥伐林木

2.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归责原则是(  )。

A.过错责任

B.公平责任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违法责任原则

二、简答题

简述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的构成要件。

学习情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构成要件及赔偿范围的识别

情境案例

中山市拓荒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荒牛公司)系涉案地块土地使用权人。2015年3月,拓荒牛公司将涉案地块租赁给中山市某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业公司)经营使用。2016年6月,农业公司擅自将某垃圾场内的固体废弃物运输至该地块进行填土。中山市环境科学学会调查发现,地块的水质和土壤受到严重污染,影响地块使用和价值。为调查取证,中山市环境科学学会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钻探取样、检测,支付的费用共计102.87万元,委托第三方清运、处理案涉违法倾倒的固体废物所需费用共计5万元,因土地未能按时投入使用(原计划建设湿地公园)而导致的损失达200万元。因此,中山市环境科学学会将该农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农业公司赔偿检测和运输费用,并恢复受污染土地原状、实施土壤修复、周边生态环境修复和周边水体的净化处理。农业公司辩称,该地段水土污染是旁边工厂排出的废水所致,自己所运的固体废弃物只是日常生活垃圾,并无有毒有害物质,该地段水土污染与农业公司无关。农业公司向法庭提交附近工厂生产经营的照片、运输生活垃圾以及该地块价值评估报告等证据。[28]

训练目的

通过训练识别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行为,熟练掌握环境生态损害责任构成要件以及损害(损失)赔偿的范围。

训练方法

请同学们根据学习情境中的案例分组模拟法庭辩论过程。

实训步骤

1.根据案例需要对学生进行分组。

2.以组为单位,让学生合理细化案件细节,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3.让学生模拟法庭辩论的过程,双方通过辩论、说理,阐释自己对本案的理解。

4.学生自我评价训练效果。

5.教师点评、总结训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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