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工资薪金和年终奖金的税务筹划技巧

工资薪金和年终奖金的税务筹划技巧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纳税人取得的年终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但一般来说,发放工资和奖金一定要避免某一月份的收入畸高,同时要考虑利用临界点进行筹划。由于工资薪金是企业一笔较大的开支,如果能够在这一费用项目上获得节税效益,

工资薪金和年终奖金的税务筹划技巧

(一)年终奖的发放

1.避开年终奖的负效应区间

年终奖是企业激励职工的主要方式,支付比例不同、时点不同、形式不同,其税负就会有很大的差别。仅从降低税负的角度来看,企业在支付年终奖时,应综合考虑,精心筹划,以使纳税人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年终奖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纳税人取得的年终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工资薪金所得低于扣除费用的减除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即: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使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假设公司雇员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费用减除额3 500元,在此计算年终奖的负效应区间,新个人所得税法出台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有所调整,由于存在税率跃升,在某一区间内发放的年终奖,虽税前收入增加,但会导致其税后收入小于较低区间内发放的税后收入,形成负效应区间,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应避开这些区间,具体如表10-4所示:

表10-4 年终奖税负效应区间 单位:元

2.合理分配工资薪金与年终奖的金额

合理的工资薪金与年终奖的分配可以为企业和员工带来利益,通过设计不同的薪酬方案,可以达到双赢的效果,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对某高管薪酬方案做出比较。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方案一:每月1万元的工资薪金,9万元的年终奖金。

税前总收入=10 000×12+90 000=210 000(元)

年终奖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和速算扣除数:20%,555

应纳税额=[(10 000-3 500)×20%-555]×12+(90 000×20%-555)=26 385(元)

年税后收入=210 000-26 385=183 615(元)

企业实质支出=(10 000×12+90 000)×(1-25%)=157 500(元)(因工资薪金和奖金可作为费用项目扣除,具有抵税效应)

>>方案二:每月1.25万元的工资薪金,5.4万元的年终奖金。

税前总收入=12 500×12+54 000=204 000(元)

年终奖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和速算扣除数:10%,105

应纳税额=[(12 500-3 500)×20%-555]×12+(54 000×10%-105)=20 235(元)

年税后收入=12 500×12+54 000-20 235=183 765(元)

企业实质支出=(12 500×12+54 000)×(1-25%)=153 000(元)

方案一与方案二的比较结果如表10-5所示:

表10-5 两种方案的结果比较 单位:元

对比两个案例,虽然税前收入方案一较多,但方案二税后收入却大于方案一,同时可为企业可多得税后利润4 500元,达到企业与员工双赢的效果。企业在设计薪酬方案时,也应注重这种细节上的节税效应,积少成多。

3.把握年终奖的正确发放时间和发放方式(www.daowen.com)

例:以一名在2014年月基本工资3 000元,年终奖20 000元的职工为例。

>>方案一:不进行任何筹划,在年底一次性发放奖金,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所得计算纳税。

该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只采用一次。由于该雇员当月工资薪金3 000元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除以12个月后的1 625元{[20 000-(3 500-3 000)]÷12}为商数,确定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05。应纳税额=[20 000-(3 500-3 000)]×10%-105=1 845(元)。

>>方案二:年终奖按月发放,每月发放1 667元。

此方案中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3 000+1 667-3 500=1 167元,适用税率为10%,每月缴纳税额为1 167×10%-105=11.7(元)。全年共纳税11.7×12=140.4(元)。

>>方案三:年中六月发放一次半年奖10 000,年末时发放一次年终奖10 000元。除六月外,由于工资未超过费用扣除额,个人所得税为0。

年中收到半年奖时,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3 000+10 000-3 500=9 500(元),当月应纳税额=9 500×25%-1 005=1 370(元),年底收到年终奖时应纳税所得额为[10 000-(3 500-3 000)]÷12=791.67(元),年终奖应纳税所得额为791.67×3%=23.75(元),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 370+23.75=1 393.75(元)。

>>方案四:年中发放一次半年奖9 500元,年末发放一次性年终奖10 500元。

此方案中,除六月外其余月份工资薪金未超过费用扣除额,个人所得税为0元,年中收到半年奖时,当月应纳所得税额为3 000+9 500-3 500=9 000(元),当月应纳税额=9 000×20%-555=1 245(元),年底收到年终奖时应纳税所得额为[10 500-(3 500-3 000)]÷12=833.3(元),年终奖应纳所得税额为833.3×3%=25(元),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 245+25=1 270(元)。

通过以上计算可知,对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3 000元,年终一次性奖金为20 000元的雇员来说,缴纳最少个人所得税的奖金安排为:将一次性发放的奖金改为平均到每月发放。将奖金在年内分两次发放也会根据两次金额分配的不同产生不同的效果。对不同工资的雇员来说,年终奖和月薪的组合方式不尽相同,需要经过具体测算才能得出一个适用的组合。但一般来说,发放工资和奖金一定要避免某一月份的收入畸高,同时要考虑利用临界点进行筹划。

从川东化工整个企业角度来说,在制定年终奖的方案时,不仅要使企业的工薪支出最小化,而且要从公司整体利益考虑。由于工资薪金是企业一笔较大的开支,如果能够在这一费用项目上获得节税效益,将是一笔可观的收入,所以企业要选择所得税后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二)分离奖金中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在支付给职工的奖金里,可能含有职工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如差旅费等。将这部分费用作为奖金发放给职工是不合适的,因此在发放奖金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如果出现此类费用,企业应当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差旅费

贷:库存现金

职工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等实报实销,不作为奖金发放。如此,不仅这部分费用可以在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税前列支,也减轻了职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三)非货币支付与货币支付结合

在发放现金工资之外,企业还可以通过提高非货币支付的方式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提供职工学习交流机会,免费提供交通等增加非现金福利,同时企业也可以从非货币福利中获得税收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项目不予征税,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由此可见,企业发放的实物如属于可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条目,则职工不用缴税,可以获得更多收益,如属于应缴个人所得税范畴,由于企业是批量购买实物,可获得适当优惠,从而少缴部分个人所得税。以下建议几种比较能够满足员工需求的实物发放形式:

(1)采取发放购物卡的方式:企业批量购买购物卡,可获得一定折扣,如购物卡面额为1 000元,而企业实际花费为800元,交易凭证上也记为800元,企业可以少缴个人所得税,员工则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购物,获得百分百收益。

(2)将实物分类:通过发放问卷了解员工需求,根据调查结果将价值大体相等的实物分为若干大类,依员工不同需求发放;或将实物按价值分为不同的级次,依员工绩效发放,从而达到激励员工的作用。企业可以获得税收收益。

(3)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

企业可以在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基础上,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为员工办理补充保险,将员工的收益福利化,达到节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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