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物业管理中的治安风险因素

物业管理中的治安风险因素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区域是开放的,其服务的对象是依据法定或者约定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其所管理的对象是进入小区的任何人,当中包括不处于职务履行期间的企业员工。高空坠物安全风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由不确定的高空物品产生,会对不确定的人群造成损害,在损害产生之后又无法认定具体的侵权人。另一方面,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在履行其职务时,因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义务而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中的治安风险因素

(一)自然因素

1.自然现象和自然灾害

物业服务管理过程中,地震洪水、沙暴、台风雷电等自然现象都会阻碍物业服务的管理进程,导致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损失。这一类风险都是由不规则的自然力变化产生的,具有一定的不可控性、周期性和损害后果的共沾性。

自然现象和自然灾害的不可控性是指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自然因素引起的安全风险无法被人们完全掌握和控制,人们无法准确把握自然安全风险的起因、经过和发展趋势,更加无法预测、了解、决定结果。

自然现象和自然灾害的周期性强调这类风险发生的不断变化和有序重复的规律,任何的自然力受到各种因素影响都会在多种时间和空间中形成周期性的变化规律,所以由自然力引起的自然安全风险也随着发生变化,并且一致地发生规律。

自然现象和自然灾害损害后果的共沾性,是指自然安全风险绝大多数不会只对一个人单独造成损失,它会对不特定的多数群体造成损失,即使没有对多数人直接造成现实损害,也存在受到伤害的可能性范围很广的情况。

2.房屋的自然损耗

房屋自身的特点和自然安全风险的不可避免性决定了房屋安全风险的重要地位。众所周知,房屋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会受到风吹日晒等自然因素的影响,也会存在人为外力的损害或者设计施工中隐藏的危害,这些会使得房屋的某个零部件或者房屋整体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房屋坍塌、毁损、裂痕、变形的情况都可能因此而产生。面对这些房屋安全隐患,物业服务企业不可能置之不理,反而要时时警惕风险的产生,密切关注房屋的安全问题,经常性地组织房屋的安全检查。

(二)人为因素

1.财产受侵害

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治安职能的区域是特定的物业小区,所有的物业小区从整体上来看都是一个开放的、融合的小社会。同时,物业小区还具有一定的经济属性。建筑物本身、建筑物内的其他附属设施设备,甚至建筑物本体之外的小区公共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都是私有财产。在这样的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不知道在什么时候、什么条件下这些财产会发生被盗、被劫、被毁损的风险,也不知道当这类财产安全风险产生之后是不是会有不明就里的业主或者其他人要求企业承担损害赔偿,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而不论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已经按法定或约定的条件履行小区安全维护的义务,是否尽到各项合理注意的义务。一旦发生财产安全风险,物业服务企业往往很无奈也很无辜。

2.人身权益受损害(www.daowen.com)

物业治安中的人身权益损害风险,是指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员工或者外来第三人等在物业公共区域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举办的活动中,以及在物业服务企业有管理责任的区域或者设施设备中,生命权、健康权和行动自由权方面受到的威胁和侵犯。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区域是开放的,其服务的对象是依据法定或者约定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其所管理的对象是进入小区的任何人,当中包括不处于职务履行期间的企业员工。很明显,无论是在物业服务企业内部还是外部,“人”都是履行物业服务职责的关键,也是物业服务企业面对的最重要的风险类型。

3.宠物安全风险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成为很多家庭必不可少的一员,它们为家庭成员带来了许多欢乐,却造成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另一个新问题。宠物的健康安全同小区的安全是息息相关的,许多宠物身上都携带细菌和隐性疾病,对人的身体健康有一定影响,尤其是体弱多病的老年人和儿童。为了预防大面积的由宠物引起的健康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往往要投入精力对其进行监控,有甚者还需要支付宠物疫苗的费用。不仅如此,从卫生防疫部门统计的数据可知,目前被宠物咬伤的人正逐年增加。尽管我国现行法律动物侵权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很多物业服务企业迫于舆论压力或者从企业信誉考虑,往往要承担一部分损失,这对于本身就处于微利行业且自身无任何过错或违法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

4.高空坠物安全风险

高空坠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它给社会和受害人造成的损失是无法言说的。物业小区作为一个开放性的、人员聚集的地方,更应该警惕这类风险的发生。物业服务企业所面临的高空坠物安全风险,是指在物业服务过程中,从小区内的建筑物中抛掷或者建筑物本身自然损毁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无法确定具体的责任人,物业服务企业需要承担受害人一定损失的风险。高空坠物安全风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由不确定的高空物品产生,会对不确定的人群造成损害,在损害产生之后又无法认定具体的侵权人。尽管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作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实践中,物业服务企业常常迫于舆论的压力,在自身毫无过错的情况下支付一定的金钱。更有甚者,若受害人同为小区的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在得不到理想的赔偿时往往以不交、少交、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的形式为难物业服务企业。

(三)职务行为

1.因管理人员履行职务产生的侵害

一方面,为了保证物业小区各种设施的正常使用,经常对物业进行必要的修缮是物业服务企业的一项重要职责。然而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在维修施工时,或者在通道上挖坑修缮地下设施时,违反施工规章制度,不设置明显标识和采取其他安全措施,造成小区内人员或财产损害。另一方面,物业服务企业员工在履行其职务时,因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义务而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2.员工在履行职务中受到侵害

物业服务企业是典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以人力作为企业服务工作开展的主要工具。物业服务企业要指派员工对整个小区的建筑及其设备、公共设施、绿化保洁交通、治安和环境保护等项目开展维护、修缮、整顿、服务等工作,如维修建筑物高层墙面、清洗外挂空调、维修屋顶等,项目复杂、内容广泛,这使得员工面临的风险大大提高,物业服务企业所承担的职务风险可能性也相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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