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物业服务行为构成事实合同的案例

物业服务行为构成事实合同的案例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业主委员未签订新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经过业主大会在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决定不再与原物业服务企业续约而尚未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原物业服务企业以事实服务行为为由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由此得出,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无需向原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行为构成事实合同的案例

并非所有物业事实服务的存在都构成物业服务事实合同。在物业服务管理过程中,有两种情形会出现物业事实服务行为。

(一)单一业主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单一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在与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与新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前,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及管理。在该种情况下,按照前面所述业主的“接受程度”来确定是否存在事实合同。(www.daowen.com)

(二)业主委员未签订新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经过业主大会在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决定不再与原物业服务企业续约而尚未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原物业服务企业以事实服务行为为由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委员会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得出,物业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业主无需向原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但是,如果是业主自愿自动在物业合同终止后向原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物业服务费,则意味着该业主与原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了新的物业合同。此时,该业主不可以上述理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换物业服务服务费,但多缴纳的费用可以要求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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