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不可抗力情况下的通知和证明准备

不可抗力情况下的通知和证明准备

更新时间:2025-08-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按规定履约的一方当事人要取得免责的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我国《合同法》第7章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证明。”在国外不可抗力的证明一般由事故发生地点的政府主管当局签发,或由当地的商会以及登记注册的公证人出具。

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按规定履约的一方当事人要取得免责的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对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第4款明确规定:“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该障碍后一段时间仍未被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7章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证明。”对不可抗力事故出具证明,在我国一般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CCPIT;贸促会)或其设在口岸的贸促会分会出具。在国外不可抗力的证明一般由事故发生地点的政府主管当局签发,或由当地的商会以及登记注册的公证人出具。

贸易实践中,发生事件的一方应当在合理时间内给对方通知或证明的同时,还应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如撤销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对方得到证明和处理意见时如有异议,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当及时反馈,以利于问题的妥善解决,否则,按照有些国家的法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将被视为默认。(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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