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提单清洁问题引起争议

提单清洁问题引起争议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一、涉案提单是否“清洁”及与新疆钢铁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货物锈损是否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三、新疆钢铁损失金额的确定。然而,因在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上既有“清洁已装船”的记载,又有包装锈损的批注,这引起货主与船方双方对提单性质的争议。

提单清洁问题引起争议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交货的凭证。而一套提单既载明“清洁”,同时又有表明货物外表状况不良的“批注”,这种完全矛盾的记载下,承运人是否应对收货人承担责任?判断提单是否清洁的标准为何?收货人应接受何种教训?国际贸易结算惯例、运输惯例及各国法律对此有明确规范,贸易商及银行须对此有所掌握。

新疆申浦京钢铁有限公司(下称‘新疆钢铁’-进口商)诉中波轮船股份公司(下称‘中波轮船’-承运人)”一案提供有益的启示。[20]

某年3月11日,原告新疆钢铁(买方)与卖方DUFERCO SA(杜菲克)订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5 000吨冷轧钢卷,价格为CFR 3 725 000美元,信用证付款并要求卖方提交全套三份清洁的已装船提单。5月27日,被告中波轮船(承运人)所属的“LIBAI”轮开始装载涉案货物。5月29日货物装载完毕后,装港船舶代理代表船长签发了租船提单,提单上除记载了基本内容之外,同时还打印“CLEAN ON BOARD”(清洁已装船)字样和“ATMOSPHERIC RUSTON OUTER PACKING,FEW BROKEN BANDS,MISSED”(外包装空气锈蚀,少数绑带破损和灭失)的批注。承运人对此解释为,提单是由货方制作后交由船方签发,“清洁已装船”系货方预先打印在提单上,而船方在发现货物的表面状况存在问题后,又在提单上作出上述相关的批注。依船舶航海日志的记录,该轮在涉案航次中,船舶和货物状况正常,未遇恶劣天气,未有船舱进水或漏水现象。

7月9日,船舶抵达常熟港,7月11日,卸货完毕。船方委托的常熟中联理货公司在其7月10日制作的“件杂货物溢短残损单”上注明,该提单项下604卷货物中,598卷表面部分生锈,6卷表面生锈和破损。7月25日,新疆钢铁凭信用证结汇方式取得的该全套正本提单向中国常熟外轮代理换取了提货单(D/O;小提单)。

9月7日,常熟检验检疫局受新疆钢铁委托对冷轧钢卷进行检验并出具了品质检验证书,检验结果为:货物包装情况为“卷装,外包铁皮,内衬防潮纸,钢带捆扎,包装良好,但包装铁皮外表面完全锈蚀”;检验人员对该批货物进行了随机抽样开卷检验,发现大部分货物有明显浸水痕迹;评定结论为该批冷轧钢卷存在较严重锈蚀,严重影响使用及销售。10月10日,检验认证上海公司受新疆钢铁和货物保险人华泰财产保险公司共同委托,对货物遭损情况进行了检验,结论意见为货物锈蚀系装船前雨淋所致。9月12日至10月10日,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受新疆钢铁的委托对货物进行了价格鉴证,鉴证结论为:以9月12日为基准日期,货物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6 142 626.25元。

为此,新疆钢铁认为:首先,中波轮船没有履行运输合同下的管货义务造成货物锈损;其次,在货物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中波轮船仍签发了清洁提单,其应对新疆钢铁由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综上,货损是由于中波轮船运输不当造成,其应对货损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海事法院,请求判令中波轮船赔偿新疆钢铁货物损失人民币21 557 106.36元及其利息损失,并由其承担本案的翻译、鉴定等费用。

中波轮船则辩称:首先,其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并不存在任何过失,货损发生在其责任期间之外;其次,依据国际惯例,其在本案中签发的提单属于不清洁的提单,其签单行为不存在过错,新疆钢铁的损失与其签单行为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最后,新疆钢铁在货物卸载后两个月才对货物进行检验,已非承运人交货时的状况。综上,中波轮船请求驳回新疆钢铁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一、涉案提单是否“清洁”及与新疆钢铁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货物锈损是否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三、新疆钢铁损失金额的确定。

1.关于争议焦点一,涉案提单是否“清洁”以及与新疆钢铁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承运人应对其所运输的货物的表面状况进行检查,并在其签发的提单上对此予以批注,否则须对第三人承担所交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的责任。但这一法定义务仅是针对货物的表面状况而言,对货物本身存在的非显而易见的品质缺陷,承运人无义务进一步检测和批注。而该案货物都是带包装的货物,外部均有铁皮包裹、钢带捆扎,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仅能目测货物的外包装情况而无法检查包装内货物的实际状况。在此情形下,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的外包装批注已尽到如实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义务,其不应对在装船前货物本身可能存在的缺陷向新疆钢铁承担责任。然而,因在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上既有“清洁已装船”的记载,又有包装锈损的批注,这引起货主与船方双方对提单性质的争议。对此,法院认为,新疆钢铁主张承运人存在签单过失,原因在于其与卖方在信用证中已约定只接受“清洁已装船”提单。因此,一旦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进行了批注,即使提单上有“清洁已装船”字样,银行也不认为此提单符合“清洁已装船”要求。因此,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仍是一份不清洁的提单,新疆钢铁可以此作为信用证不符点予以拒付。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并未使新疆钢铁丧失依信用证拒付货款的权利,新疆钢铁在本案中,实际上接受了此套提单并支付了货款,与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2.关于争议焦点二,货物锈损是否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依中波轮船提交的涉案航次航海日志的记载以及船员的陈述表明,货物在运输期间及途中未遭遇恶劣天气或发生船舱渗漏水现象。而对于货物在卸货过程中发现的货物外包装生锈的情况,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对此已作出批注。相反,新疆钢铁自行提交的鉴定报告表明货物锈损是由于货物装船前遭受雨淋所致,而货物在装船前遭受雨淋并不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因而中波轮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争议焦点三,新疆钢铁损失金额的确定

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承运人与货主在交接货物时对货物进行过联合检验,也无证据证明新疆钢铁在卸货时曾向承运人提出货损的书面通知。目前能证明卸货时货物状况的证据,只有一份常熟中联理货公司制作的“件杂货物溢短残损单”,而该理货记录仅是对货物外包装情况的描述,并未对包装内货物受损情况进行实际检验,且理货记录的记载与承运人提单上的批注情况相符。况且,新疆钢铁所委托的检验机构是在卸货后两个月对货物的损坏情况的检验,该检验结论所反映的是在承运人运输责任期间结束两个月后的货物状况,并未排除货物在卸货后可能发生的扩大损失。此外,常熟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证以2005年9月12日冷轧钢卷的市场价格为基准计算得出的货物残值,是国内的市场价,而非中国《海商法》所规定的货物受损后的实际价值。

综上,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已对货物的外包装状况进行了批注,该提单为不清洁提单,承运人的签单行为与货物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无证据表明货物的锈损系在承运人运输责任期间内发生且由承运人过失造成的;新疆钢铁未能充分证明其损失金额。法院依法驳回新疆钢铁的诉讼请求。

本案引发下列值得探讨的问题。

1.如何理解提单上的“CLEAN ON BOARD”

清洁提单(Clean B/L)指货物在装船时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任何如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妨碍结汇批注的提单。

不清洁提单(Unclean or foul B/L)则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加注了货物及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如水湿、油渍、污损、锈蚀、包装不牢等批注的提单。(www.daowen.com)

UCP600及ISBP745规定:不带有明确表明货物状况或其包装存在缺陷的条文(语句)或者批注的运输单据,即为清洁提单。即使信用证要求提单应标注“清洁已装船”或“清洁”,亦不需在提单上出现“清洁”一词。

在国际贸易和结算实务中,信用证通常要求提单必须是“CLEAN ON BOARD”,但依据上述国际惯例,只要提单上无货物不良等批注的提单均属清洁提单,则不会也不应影响银行结汇。因此,若仅因提单上未记载“CLEAN ON BOARD”(也无批注)这三个字而影响结汇,这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不利于保障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另外,实务中,银行对于未明确记载“CLEAN ON BOARD”字样的提单,只要没有承运人对货物及/或包装存在缺陷的批注,均可顺利结汇,船公司也不会在提单上显示“CLEAN ON BOARD”。因此,提单上有无记载“清洁”字样并无意义,不能因无“CLEAN”字样就构成单据不符,关键要视承运人对货物表面状况有无不良批注。依中国《海商法》第76条,提单上无货物表面不良批注则视为货物表面状况良好。

从本案事实看,提单是由货方(或货代)制作后交由承运人签发,“CLEAN ON BOARD”的字样系货方预先打印在提单上的(并非承运人事先印制)。不言而喻,货方是为了能使提单与信用证相符,保证顺利结汇。若本案中的承运人在发现货物表面状况不良后,却未在提单上作出相关的批注,即使提单上没有事先打印的“CLEAN ON BOARD”字样,货方同样可顺利结汇。

2.批注提单是法律赋予承运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

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运输惯例都明确地规定了承运人具有提单批注权利。依据中国《海商法》第75条,承运人可对其所承运货物的表面状况进行检查,并在其签发的提单上对货物不良的表面状况予以批注。依《海牙规则》第3条,承运人在收受货物后,可在提单上就货物包装或外表状况不良的情况加以批注。同样,批注提单也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依据中国《海商法》第77条,若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上无任何货物表面状况不良的批注(注:清洁提单),则须对第三人承担所交货物(注:货物表面状况不良)与提单上记载不符的法律责任。

《海牙规则》第3条要求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应载明:①识别货物的标志;②货物件数或“数量或重量”;③货物的表面状况。但若承运人有理由怀疑上述①项和②项的内容(即“标志、件数、数量或重量”)不确切或无适当方法核对时,则可不必在提单上注明。但并未提及上述③项内容,说明《海牙规则》并不免除承运人必须注明货物表面状况的义务。为此,提单一般均载明:上列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另有说明者除外),已装在上列船上……。当然,并非所有有关货物的批注都构成不清洁提单。例如,承运人对于提单上记载的货物数量、质量、价值或特性并不负责,即使托运人在提单上声明了内容、价值、重量、尺寸、标记、质量、数量等,承运人也未核对(例如,提单通常记载:重量、尺码、标志、号数、品质、内容和价值是托运人提供的,承运人在装船时并未核对),这些记载并不构成提单“不清洁”;承运人对因包装性质(如装入纸袋塑料袋内的货物)而引起损失或损坏予以保留的条款,即免责权利,也不视为声明货物有缺陷,不构成“不清洁提单”。

UCP600第26条规定:载有如“托运人装箱并计数”(Shipper's Load and Count)及“托运人宣称装载”(Said by Shipper to Contain:STC)条文的运输单据可以接受。运输单据可用戳记或其他方式记载运费之外的附加费。

集装箱整箱货(FCL,CY)运输中,货物的装箱、积载、计数、加封等均是由托运人完成的。承运人接收的是加封后的整箱,其对箱内的货物不了解,因而批注STC条款,以免除其责任。该批注通常有效。因此,提单上显示的STC、CY、FCL、LCL或CFS等批注不应视为不符点,也不构成“不清洁提单”。提单上记载的关于运费之外的有关费用,如FIOST、FIO、FI、FO、LI、LO等批注,同样不视为不符点,也不构成“不清洁提单”。

可见,承运人批注提单这一权利和义务仅仅是针对货物的表面状况而言,对货物本身存在的非显而易见的品质缺陷,承运人无进一步检测的权利和批注的义务,这属贸易双方应在买卖合同中防范的风险。

本案中,承运人承运的冷轧钢卷均为带包装的货物,外部均有铁皮包裹、钢带捆扎;承运人在装货港接收货物时,仅能目测到货物的外包装情况而无法检查到包装内货物的实际状况。检验机构将货物的外包装打开之后,才能对货物锈损情况进行检验。所以,本案承运人在提单上批注“外包装空气锈蚀,少数绑带破损和灭失”(ATMOSPHERIC RUST ON OUTER PACKING,FEW BROKEN BANDS,MISSED)应视为其已履行和尽到如实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权利和义务。

3.“清洁”与“批注”并存的提单的具体认定

本案最有争议的,是涉案提单同时打印有“清洁已装船”(CLEAN ON BOARD)的字样和“外包装空气锈蚀,少数绑带破损和灭失”(ATMOSPHERIC RUST ON OUTER PACKING,FEW BROKEN BANDS,MISSED)的批注。涉案提单究竟是清洁提单还是经批注的不清洁的提单,成为确定本案承运人责任的基础,也是双方最大的分歧。一套提单同时存在两种完全矛盾的记载,成为本案“焦点”,但从上述对提单上显示的“CLEAN ON BOARD”的分析看,有无“清洁”字样的记载并非决定提单是否属真正清洁提单的关键,反而承运人有无“批注”才是其对第三人(包括收货人的提单持有人)承担所交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的责任的关键所在。

其实本案提单记载的“清洁已装船”的字样和“外包装空气锈蚀,少数绑带破损和灭失”的批注,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均不影响对提单性质的认定(提单不清洁)。

依对清洁提单的正确理解、贸易的习惯做法以及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即使提单上记载了“不清洁提单”(Unclean or foul B/L)的字样,但承运人未对具体货物外表状况作出批注,也视为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对货物表面状况无任何异议。换言之,该提单为清洁提单,银行可接受。依UCP600第16条,银行拒付时必须列出全部的不符点且不符点明确具体。若有“invoice not as per LC”“conflicting data between documents”“Unclean or foul B/L”等空洞、模糊词语,将不视为可拒付的理由。反之,即使提单上存在打印、手写或印制等形式的“清洁”(CLEAN)字样,也并不能说明该提单就是清洁提单,即该字样不影响承运人对于货物表面状况作出批注的法定权利和义务。

总之,对货物外表状况是否作出不良批注,才是决定提单是否清洁的根本所在。

【附:UCP600第27条:银行仅接受清洁的运输单据。清洁运输单据是一种不带有明确表明货物状况或其包装存在缺陷的条文(语句)或批注的运输单据。“清洁”一词不需出现在运输单据上,即使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必须是“清洁已装船的”。

ISBP745 E20:提单不应载有明确声明货物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条款。如:a.提单上的条款,如“包装不能满足海运航程”或类似含义的措辞,是明确表明包装存在缺陷的条款。b.提单上的条款,如“包装可能无法满足海运航程”或类似含义的措辞,并非是明确表明包装存在缺陷的条款。E21:a.即使信用证要求提单应标注“清洁已装船”或“清洁”,亦不需在提单上出现“清洁”一词。b.提单上的“清洁”一词被删去并非明确声明货物或包装存在缺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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