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保兑行的定义和作用

保兑行的定义和作用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兑行接受开证行邀请,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条款或保兑注记,使信用证的可接受性增强。保兑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拥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如下。加具保兑后,受益人有权在开证行与保兑行之间选择,要求保兑行履行承付或议付承诺。保兑行偿付另一指定银行的承诺独立于保兑行对受益人的承诺。因此,缄默“保兑”已超出UCP的适用范围。

保兑行的定义和作用

保兑行是应开证行的要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证兑付的银行。保兑行接受开证行邀请,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条款或保兑注记,使信用证的可接受性增强。保兑行在信用证业务中,拥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如下。

1.有权不加保兑

保兑是一种不可撤销的确定承诺。银行在接到开证行的保兑邀请后,往往要对开证行的资信状况及信用证条款研究之后才决定是否加具保兑,除非两个银行之间的代理合同有明确规定。UCP600第8条规定,被邀请保兑的银行有权不加具保兑。保兑行一般是出口地信誉良好的银行,通常为通知行。若通知行被开证行要求在信用证中加具保兑,通知行可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而不加保兑。

2.保兑后对信用证独立负责

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即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须承付或议付的责任。保兑行对受益人的承付责任与开证行相同。对此,UCP600第8条规定:保兑行在对信用证加具其保兑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应承付或议付的约束。加具保兑后,受益人有权在开证行与保兑行之间选择,要求保兑行履行承付或议付承诺。

3.承付或议付后无权追索(www.daowen.com)

依UCP600第8条,保兑行承付或议付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即使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保兑行也无权向受益人或其他前手银行追索票款。

4.保兑行的偿付义务

保兑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后,也意味着承担了偿付指定银行的义务。对此,UCP600第8条规定:当另一指定银行已对相符提示予以承付或议付并将单据寄送保兑行时,则保兑行保证对其偿付。在到期前,无论该指定银行是否预付或购买了单据,在到期时,应对承兑信用证或延迟付款信用证项下相符提示的金额予以偿付。保兑行偿付另一指定银行的承诺独立于保兑行对受益人的承诺。

5.缄默“保兑”不等于保兑

缄默“保兑”(Silence Confirmation)[21]是指,未经开证行授权或请求的银行主动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存在银行(如通知行)主动对信用证加具其“保兑”的现象,即受益人与某银行未经开证行同意而私下达成协议,由该银行对信用证加以“保兑”。UCP600第2条规定,保兑行是指依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因此,缄默“保兑”已超出UCP的适用范围。换言之,该“保兑”银行向受益人承付或议付后,无权向开证行索偿,不享有UCP项下保兑行的一切权利。目前,美国、新加坡等国家和中国香港地区的判例均表明,缄默“保兑”的银行无法从开证行获得偿付,它是缄默“保兑”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一项额外融资合同。[22]由此可见,缄默“保兑”对“保兑”银行和受益人都存在一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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