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租船提单签字争议如何解决?

租船提单签字争议如何解决?

时间:2023-06-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开证行于10月27日拒付单据,声称所提交的租船提单不符。但开证行坚持提单上的签字与UCP600第22条不符,未作出承兑通知以及到期支付的承诺。国际商会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提单上的签字是否符合UCP600第22条第1款以及ISBP的相关规定。开证行声称审单人员无法合理地从租船合同提单表面确定租船合同提单的签署人。

租船提单签字争议如何解决?

开证行于9月25日开立一笔信用证,金额为5 985 000.00美元,允许上下浮动10%。信用证遵循UCP600,自由议付。该证要求提交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且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注明“运费依租船合同支付”、通知申请人。租船提单可接受。10月16日,议付行根据信用证规定向开证行提交金额为5 911 794.52美元的单据。交单包括全套“清洁已装船”租船提单。提交的租船提单的签署方式如下:“××(签字),代表船长P及/或以船长P的名义;D船船长,代表S公司(手签),作为代理。”该单据已经手签。除了预先印就的“代表船长P及/或以船长P的名义,D船船长”外,“作为代理的S公司”的名称为手工签字。开证行于10月27日拒付单据,声称所提交的租船提单不符。开证行在拒付通知中注明“提单上的签字未明确注明签字人身份以及代表谁签字,与UCP600第22条第1款不符”。

议付行于10月28日发送SWIFT电文反驳,称提单上的签字完全符合UCP600第22条第1款第(i)项的规定。但开证行坚持提单上的签字与UCP600第22条不符,未作出承兑通知以及到期支付的承诺。

双方争议的问题是:议付行主张,租船提单符合信用证条款、UCP600相关规定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而开证行拒绝接受单据,其理由是租船提单不符合UCP600相关规定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那么,提单上的签字究竟是否符合UCP600第22条以及ISBP的相关规定?

国际商会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提单上的签字是否符合UCP600第22条第1款以及ISBP的相关规定。

该信用证允许提交租船提单。UCP600第22条第1款第(i)项规定:“表明其受租船合同约束的提单(租船提单),无论名称如何,必须看似由船长或船东或租船人,或上述任何人员的具名代理人签署。船长、船东、租船人或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表明其船长、船东、租船人或代理人的身份。代理人签字必须表明其系代表船长、船东还是租船人签字。代理人代表船东或租船人签字时,必须注明船东或租船人的名称。”(www.daowen.com)

ISBP745第G4规定:“a.租船合同提单应依UCP600第22条第1款第(i)项规定的方式签字。b.若由船长、船东或租船人签署租船合同提单,则船长、船东或租船人的签字须表明其‘船长’‘船东’或‘租船人’身份。c.若由代理人为(或代表)船长、船东或租船人签署租船合同提单,则该代理人应是具名的且应视情况注明其作为(或代表)船长、船东或租船人签字的。若由代理人代理(或代表)船长签署租船合同提单,则提单无须注明船长姓名;若由代理人代理(或代表)船东或租船人签署租船合同提单,则提单应注明船东或租船人的名称。”

本案中,租船合同提单由S公司作为D船船长(船长P)的代理人手签。代表公司签字的人是公司职员。“代表及/或以某公司名义”的措辞是一种由该公司有权签字人签署单据的常见方式。代表公司的签字被视作该公司的签名。DOCDEX规则8.3.4也同样使用类似的表述。该案在租船合同提单的表面,S公司作为船长代理人签署了单据。这与UCP600第22条第1款第(i)项关于代理人签字必须表明其系代表船长签字的规定相符。

开证行声称审单人员无法合理地从租船合同提单表面确定租船合同提单的签署人。我们不同意。根据上述分析,很明显,S公司作为船长代理人签署了租船合同提单。

综上所述,所提交的租船合同提单符合UCP600第22条第1款第(i)项以及ISBP745G4的相关规定。开证行提出的不符点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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