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类及特点

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类及特点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各不得少于一人,这是两合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股东的最低人数通常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般相当于股份有限公司最低的发起人数。如在公司的存续过程中,股东的实际人数低于最低法定人数时,则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解散。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个股份价值相等,并以股票形式加以表现。这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特征之一。

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类及特点

公司的形式是指公司存在的方式。公司按其存在方式的不同以及考察角度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对这些不同种类公司加以考察和研究,有利于我们认识公司在经济活动中的活动规律、经营特点和法律地位等,从而对公司这一企业组织形式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认识,也有利于公司所有者选择合适的公司组织形式。

(一)按法律形式分类

按公司的法律形式,公司可分为以下几类。

1.无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人以上的股东所组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无限公司具有下述几个特点:

(1)无限公司必须由两个以上自然人组成,任何组织都不能充当无限公司的股东。并且“两个以上的股东”不仅是公司成立时的必要条件,而且也是公司存续中必需的条件。一旦股东人数由于变动而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两人时,则无限公司必须立即解散。

(2)无限公司的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这一点使无限公司有别于其他公司法律形式。一旦无限公司出现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公司的债权人可直接对股东行使其债权,既可以对公司的全体股东行使,也可以对其中某几个或某一个股东行使。对某一个股东行使债权时,该股东不能以出资比例的大小来推卸债务,从而使股东在公司债务清偿方面负有连带关系。股东在清偿债务时既不能以出资额为限,也不能以个人的财产额为限。

(3)无限公司不对外发行股票,公司与外部关系简单,且股东之间关系密切,相互信任度高,因此组建非常容易。

(4)公司信用度高。无限公司对自身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因此公司信用度高,有利于对外交易,对公司债权人的经济权益也有保障。

(5)股东之间有良好的合作关系。组成无限公司的股东大多都是个人之间关系密切的亲朋好友,甚至就是家族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结合在一起,权责利分明;股东经营的积极性高,责任感强。

(6)股东的责任重、风险大。因无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一旦公司破产,公司的全部风险都要由股东承担,有时甚至要由某个股东来承担,这样股东就有可能倾家荡产。

(7)股本转让困难。无限公司的股东之间有连带关系,某个股东若想转让自己的股本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同意,这就增加了股本转让的困难程度。

(8)公司资本筹集困难。无限公司的信用基础是股东的个人信誉,无限公司的股东不但要有财力,而且还要有社会声望。这种双重条件决定了公司的资本筹措困难比较大。

2.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清偿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有限公司的主要特点如下。

(1)有限公司由有限的股东组成,股东数不能高于一定数量,有法定的高限限制,这是区别于其他公司法律形式的独有特点。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最高为50人。

(2)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清偿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不能直接向股东行使债权,而只能对作为法人的有限公司行使债权,并且公司的资本不分为股份,股东无论出资多少,都有一个表决权。

(3)有限公司不发行股票,股东人数有限,公司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比较简单,比较容易组建。

(4)有限公司一般采用董事单轨制,即董事和经理均由同一个人担任,集公司决策权、指挥权为一体,对下属实行直线领导,内部组织机构简单、明确。

(5)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有上限限制,股东人数不多,有利于股东间沟通情报,协调意见。

(6)有限公司的股东因为只负有限责任,而且股东一般掌握经营权,这就容易助长股东的投机心理。股东往往以较小的资本去冒较大的风险,破产了则以有限责任为由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7)有限公司由于只负有限责任,其信用程度不高。

(8)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本较困难。股东转让股本必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3.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其中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清偿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两合公司是公司法律形式的一种,具有法律的规定性,是以盈利为目的而组建的企业法人

(2)两合公司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组成。这是它区别于其他公司法律形式的独有特点,因此两合公司也称为二元公司。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各不得少于一人,这是两合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

(3)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而有限责任股东一般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有限清偿责任。

(4)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代表公司主持业务,而有限责任股东则仅仅提供资本,分享红利,对公司的业务没有执行权和代表权,只是有一定的监督权。这是两合公司的一个主要特点。

(5)两合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必须实际缴纳其认购的股本,无限责任股东则只需同意而不必实际缴纳。

(6)两合公司的重点事项必须经全体两种股东的同意,但有限责任股东出让其股权要经全体无限责任股东的同意,而不必征得其他有限责任股东的同意。

(7)两合公司筹资比无限公司容易,信用程度比有限公司高,经营积极性和责任感也比有限公司高。

4.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发起设立,全部股本划分为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数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清偿责任的公司。它是现代公司最为典型的一种公司法律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特点如下。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得少于法定最低人数。股东的最低人数通常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般相当于股份有限公司最低的发起人数。法定最低人数在法国为7人,在德国为5人,在日本为7人,在香港上市公司为7人、非上市公司为3人,在我国大陆则为2人,并且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最低法定人数不仅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也是股份有限公司存续的必要条件。如在公司的存续过程中,股东的实际人数低于最低法定人数时,则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解散。

(2)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个股份价值相等,并以股票形式加以表现。这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特征之一。这里“资本”是指由股东以出资购买股票所构成基金数额。不同于公司的资产。公司的资产是公司资本的物质表现,并随公司的估价标准和营业绩效的变动而变动。而公司的资本则除非依照一定的程序,否则是不能变动的。因此公司的资产不一定与公司的资本相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般只能以货币为自己的出资方式。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条件之一,不仅股东的出资以此计算,而且股利的分配、表决权的行使也以股份为基础。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债务负有限清偿责任。不论公司负债多少,股东仅以其认购的股票金额为限(不论股东是否实际出资或缴资)对公司负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只能向股份有限公司行使债权,而不能直接对它的股东行使债权。因此,一旦公司破产,股东只损失他认购的股票价值,而不损失他们的其他私人财产。

(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依法可以自由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仅是投资者之间的共同投资关系,无须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相互了解,甚至无须知道其他股东是什么人,这就使得股票自由转让成为可能。同时股份有限公司资本以股票形式表现出来,又为股票自由转让提供了诸多便利条件。虽然股票可自由转让,使公司股东处于变动之中,但不影响公司的存在,能够保持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稳定。

(5)股份有限公司集资容易。由于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出售股票来筹集资本,且每股股票的金额一般较小,这就有利于集中社会的闲散资金发挥各方面的力量,提高社会资金的利用率。

(6)股份有限公司有较高的存续性。股份有限公司贯彻的是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原则,股东一旦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其个人存在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不产生任何影响。公司完全脱离个人色彩成为独立的资本团体,公司的发展不会因股东个人而受影响。

(7)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每股一票行使表决权的原则。这样就能增加公司经营活动决策的民主程度。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弊病,公司大权容易落入少数大股东的控制中,使小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干预受到排挤,从而使小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为数众多,其社会关系和内部机构复杂,使得公司发展缓慢,既不容易组建,又不容易管理。

(8)股份有限公司有助于调动公司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一般分为三部分:一部分由公司发起人掌握,以便控制公司经营权;一部分向社会出售,以便吸收社会闲散资金,获得社会支持;一部分向本公司职工出售,使本公司职工入股,从而使公司的经营成败与职工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有助于公司的内部管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9)由于股票可以自由买卖,而且股票价格随公司的经营情况、社会经济政治背景、国际经济动态而起伏不定,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容易助长人们的投机心理,给经济生活带来某些混乱。

5.股份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是两合公司的一种,是由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股东的出资是以股票形式出现,且这种股票可以在社会上自由买卖)的公司。

在股份两合公司中,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有限责任部分则划分为股票,可以发行股票,其股东仅以认购的股份对公司债务负责。由于股票的自由流动性,使得股份两合公司的股东变动较无限公司、有限公司大,而较股份有限公司小。这种公司形式在公司实践中比较少,在许多国家已因数量少而在法律上不予规定。

(二)按信用基础分类(www.daowen.com)

按公司的信用基础划分,公司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资两合公司。这种公司的划分,以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是依据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还是纯粹依据公司资本为标准。

1.人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有限的财产和其良好的社会信誉为信用基础而组建的公司。这种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社会信任的基础不是公司本身的财产及其他状况,而是股东个人的信誉。同时股东相互之间也往往存在特殊的信任关系,公司事务由股东共同协商、共同执行、共担风险、共享利益,在公司对外对内关系上,股东成员的个性占有突出地位。在国外,某些社会名流甚至完全以个人在社会上的声望为出资内容,充当无限责任股东,他们完全以个人在社会上的信誉作为公司信用基础。一些公营的无限公司则以政府的信用为公司信用基础,这也是人合公司。

2.资合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以公司自身的条件,即公司资本是否雄厚、经营是否成功等为公司信用基础而建立起来的公司。这种公司的信用基础与股东个人的信誉无直接关系。因此,法律对资合公司的设立有较严格的限制。为防止由于资本缺乏损害债权人利益,法律一般都对资合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加以明文规定;同时还要求设立资合公司必须符合公示原则,即应将法律规定的财务报告或表册以法定方式公之于众,使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及时、准确了解公司财产及经营情况。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都属于资合公司,因它的股东多而分散,股票又可以自由转让,股东处于经常变动之中。因此,股份有限公司不能以股东的个人信用为信用基础,而只能以所发行股票的资产额为信用基础。

3.人资两合公司

人资两合公司是指以股东的个人信用和公司的资产为共同信用基础而组建的公司。这种公司兼有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的性质,最为典型的是两合公司(包括股份两合公司)。有限公司因其股份人数较少(一般有法定的最高人数限制),而且固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随意转让股份),公司信用除了以公司资本为基础之外,多少要与股东的个人信用有关,因此,有限公司多少带有人合公司的色彩。

(三)按资本的经济性质分类

以构成公司资本的经济性质划分,公司可分为全民所有制公司、集体所有制公司、私营公司和混合所有制公司。这种公司分类法在我国现行立法和实践中被广泛采用。

1.全民所有制公司

全民所有制公司是由国家或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公司。其中有的是由国家财政拨款或由某一个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设立,有的是由国家和其他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共同投资设立,也有的是由若干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共同投资设立,但无论何种情况,公司资金属全民所有制性质。

2.集体所有制公司

集体所有制公司包括由原集体所有制企业转化而来的,或由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单独或共同投资设立的,或由一定数量的公民个人投资入股而设立的公司。由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扶植设立的劳动服务公司也属集体所有制公司。

3.私营公司

私营公司是由公民个人投资设立的公司。在我国,公有制经济占主导地位,私营企业特别是私营公司不多,并且按照我国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只允许公民个人投资设立私营有限公司。

4.混合所有制公司

混合所有制公司是由若干不同经济性质的单位和公民个人依法投资共同设立的公司。它包括全民与集体联营公司,全民与集体、私营、个人联营公司,全民与私营联营公司,全民与个人联营公司,集体与私营联营公司。这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横向联合的加强而发展起来的公司,具有投资联合或资金联合的特点。

(四)按国家在资本构成中所占份额分类

以国家在公司资本构成中所占份额来划分,公司可分为国营公司、民营公司和公营公司。这种公司分类法一般为西方国家法律所采用。

1.国营公司

国营公司是公司资本完全来源于国家财政预算,并由国家承担亏损的公司,是国家独资公司。在西方,这类公司不受公司法约束,而由国家依照特定法令予以规定。

2.民营公司

民营公司是由国家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共同出资,国家出资占资本总额50%以下的公司。在这类公司中,虽然国家控股低于50%,但不等于说国家没有实际控制权。

3.公营公司

公营公司是由国家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共同出资,国家出资占资本总额50%以上的公司。公营公司受公司法约束,其设立条件和程序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五)按控制关系、依附关系来划分

依据公司间的控制关系、依附关系来划分,公司可分为母公司、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并直接掌握其经营的公司。被控制公司则被称为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以股权的占有为基础的,母公司通过行使其股权而不是直接依靠行政命令控制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互相独立、各为独立的法人,但在经济上实际一体。子公司不得收买母公司的股份。母公司的监事不得兼任子公司的董事或经理,但对子公司的财产状况有调查权。

(六)按国籍分类

公司按国籍分类,可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对于公司的国籍的认定有多种学说和理论。有的以公司的设立许可地的国籍为公司国籍,有的以公司多数股东或出资占多数的股东的国籍为公司国籍,有的以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国籍为公司国籍。但大多数的国家采用一公司注册或登记所在地的国籍为公司国籍,在我国也是如此。

本国公司是指依照本国法律、在本国批准设立的公司。因此在我国,凡依我国的法律、法规设立的公司即为我国的本国公司,它包括中外合资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

外国的公司是指依外国法律设立、登记的公司。各国一般都允许外国公司在本国开展业务活动,享有与本国公司相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对其业务范围往往有所限制,如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或特殊行业,一般禁止或限制外国公司经营。

(七)按所属行业性质分类

按公司所属行业性质为标准划分,公司可分为工业公司、商业公司、咨询服务公司、运输公司、建筑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和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以及跨行业综合经营公司。这种公司分类方法是我国现在的行业管理制度的反映,也是我国公司实务中较为重要的一种分类。通过这种分类研究能较好地反映出我国的产业结构,为产业结构的调整、控制提供数据参考。

(八)按内部生产技术联系的区域分类

按公司内部生产技术联系的区域划分,公司可分为地区性公司、全国性公司和跨国公司。

地区性公司是在一定区域内,把生产技术和经营上有联系的经济单位联合起来的公司。这种公司一般都带有地方特色,主要是为了发挥区域的优势而组建的。

全国性公司是在全国范围内,把生产技术和经营上相同、相关和近似的经济单位联合起来而组建的公司。

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是指以本国为基础,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从事国际化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国际垄断组织。跨国公司绝大多数是由一国的垄断资本建立的,也有极少数公司是由两个或更多国家的垄断资本联合建立的,它一般由母公司和分布在各国的一定数量的子公司组成。母公司是在本国政府登记的法人团体。子公司受母公司领导,子公司的所有权由母公司掌握,并服从母公司的全球策略。跨国公司的活动相当大一部分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进行。

思考与练习

1.什么是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2.简述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哪些配套措施?

3.简述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4.试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5.简述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6.试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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