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贸易术语相关

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贸易术语相关

时间:2023-06-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我国的法律规定,凡是中国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则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因此,熟悉并掌握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并按照惯例来进行国际贸易业务的操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三)关于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这是国际法协会制定的,专门用以解释CIF这一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贸易术语相关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概念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的长期实践中逐步发展、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一些习惯做法和解释,经过有关国际组织的编纂与解释成为规则、条文,并为较多的国家或贸易团体所熟悉、承认和采用。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1)它不是各国的共同立法,也不是某一国的法律,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2)当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援引某项惯例时,则该惯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有法律强制性。

(3)如合同中未引入某项惯例时,惯例仍有约束力。

在执行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判决、仲裁机构仲裁往往以惯例作为准则进行裁决,因此这些惯例实际上有一定的影响力,特别是目前的新趋势,某些国际公约或某些国家以立法的形式直接赋予惯例法律效力。如我国的法律规定,凡是中国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则适用国际贸易惯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合同没有排除的惯例,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惯例和经常使用反复遵守的惯例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公约》第9条:“(1)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2)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因此,熟悉并掌握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并按照惯例来进行国际贸易业务的操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4)如果合同的条款与惯例有冲突,将遵循合同优先于惯例的原则。

(5)遵循“契约至上、契约自由”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也可以作出与惯例不同的规定。

(三)关于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这是国际法协会制定的,专门用以解释CIF这一贸易术语。从19世纪中叶起,CIF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了广泛运用,但由于这一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在交易中经常发生争议和纠纷,因而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首都华沙起草并制定CIF统一规则。其后,于1932年牛津会议上,将此规则定为21条,更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沿用至今。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在总则中说明,这一规则并无法律约束力,仅供双方自愿采用,凡明示采用本规则的,合同当事人应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在买卖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议,可以作出与该规则不同的规定,也可以对本规则的任何一条进行变更、修改或增添。如本规则与合同发生冲突,以合同为准。但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应按本规则办理。

2.《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 1990”

(1)制定人——美国九个贸易团体

九个贸易团体包括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美国对外贸易协会等。

(2)内容——六种术语

EX(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

FOB(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FAS(Free Alongside):在运输工具旁边交货;

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

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

该惯例适用地区:北美、一些拉丁美洲国家。

(3)该惯例与Incoterms®2020的区别

①FOB——FOB Vessel。

《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FOB可以在任何一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如火车卡车等。只有在FOB后加Vessel才与Incoterms®2020的FOB概念一致。(www.daowen.com)

②FAS——FAS Free Alongside Ship。

《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的FAS可以在任何一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如火车、卡车等。只有在FAS后加Vessel与Incoterms®2020的FAS概念一致。

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Incoterms®或《通则》,是目前使用最广泛、影响最大、最重要的一个国际贸易惯例,本书所提到的贸易术语的解释都以该通则为准。该通则最早发布于1936年,后经多次修订。最新的一次修订是2020年1月1日生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Incoterms®2020或《2020通则》)。

(1)制定人——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

(2)2020版生效时间——2020年1月1日,是目前最新的一次修改,也为第八次修改。

(3)1990年修订时,主要内容包含13个贸易术语。Incoterms®2010改为11个贸易术语,删去了原来D组的DAF、DES、DEQ和DDU,新增加了DAT和DAP。Incoterms®2020仍然保持11个贸易术语,删去了原来D组的DAT,新增加了DPU。Incoterms®2020把这11个贸易术语分成两组(见表11-1)。一组是可以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EXW、FCA、CPT、CIP、DAP、DPU与DDP。另一组为适用于海运及内河水运的术语:FAS、FOB、CFR与CIF。

表11-1 Incoterms®2020术语分类

这11个贸易术语是参照被应用的运输方式,或者是参照货物在卖方和买方之间所确立的交付地点而划分的。

4个适合海运的贸易术语是专门用于卖方在海港或内河港口把货物移交给海上货物承运人,在该海港或内河港口视为卖方已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以便进行海运或内河水运。当这些术语被使用时,有关货物灭失的风险从该港口起就由买方承担。

7个所谓多式联运贸易术语是专门用于卖方在某个地点将货物移交给承运人,或者在某个地点承运人将货物移交给买方(或者在上述两个地点),而这些地点不是海港或内河港口。在这7个贸易术语当中,每一个贸易术语中的风险转移地点都不同。

Incoterms®2020仍然保留Incoterms®2010所呈现的顺序,但要强调这两组贸易术语规则的区别,以便贸易术语规则能够针对特定销售合同的类型得到正确的使用。

(4)Incoterms®2020的特点

Incoterms®2020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是其中所涉及的国际贸易术语对国际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均可适用。像欧盟这样的区域性贸易组织的出现使国际贸易术语必须在适用于国际贸易的同时也能适用于国内贸易。在货物销售合同中援引Incoterms®2020,可以在诸如风险、费用以及运输和海关清关安排等方面清晰界定当事人相应的义务,从而减少法律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①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1990年版的贸易术语颁布以来,其从法律上承认了电子单据的效力,在每个贸易术语下均规定:可以用EDI[1](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电子单据代替传统的纸质单据。

②适应运输方式发展和变革的需要。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货物的交接地点也从传统的“港—港”交接逐渐转向“门—门”的交接,即从发货人工厂一直到达目的地收货人的接收地。它可适应以集装箱运输为基础的国际多式联运。

在这种形势下,国际商会新制订的FCA、CPT和CIP三个贸易术语具有同FOB、CFR和CIF相同的性质,所不同的是它们能够适用于任何一种运输方式,特别适用于国际多式联运。

(5)2020年版与2010年版相比的主要变动。

相比之前版本的《2010通则》,《2020通则》还是有一些实质性的变化。国际商会在《2020通则》中对《2010通则》所作出的修改包括:

①FCA在Incoterms®2020中约定了已装船批注提单

②费用在Incoterms®2020中显示在每一个贸易术语的A9/B9条款中;

③CIF和CIP的不同保险范围;

④在FCA、DAP、DPU、DDP中使用卖方或买方自己的运输工具来安排运输;

⑤将DAT改为DPU;

⑥将与安全有关的要求纳入运输义务和费用内;

⑦升级“使用说明”为“用户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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