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发达经济体投资安全审查机制趋于收紧

发达经济体投资安全审查机制趋于收紧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欧盟及主要成员德国、法国、意大利等主要发达经济体陆续推出或完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为中国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带来的风险与障碍增多。欧盟颁布实施《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建立统一的外资审查合作机制。德国、法国、意大利等欧盟主要成员国和英国、澳大利亚的外商投资审查法规也呈进一步收紧趋势,主要表现为降低审查门槛和扩大审查范围。

发达经济体投资安全审查机制趋于收紧

近年来,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欧盟及主要成员德国、法国、意大利等主要发达经济体陆续推出或完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为中国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带来的风险与障碍增多。美国出台《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欧盟出台《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德国分别修订《对外贸易和支付条例》和《对外贸易和支付法》,法国经济与财政部公布新版的外资审查程序,意大利修订《黄金权力法案》,英国正在制定《国家安全和投资法》,澳大利亚开始实施外商投资的审批金额门槛降低至零澳元的暂行规定

美国CFIUS新规则:审查范围进一步扩大,加强对来自重点关注国家投资交易的审查力度。2018年7月,美国《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获得美国众议院决议通过,并于8月13日被纳入美国《2019财年国防授权法》(NDAA)。2019年9月,《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实施细则草案”公布,审查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涉及关键技术(不再要求属于特定行业)、关键基础设施、敏感个人数据和特定房地产的非控制性投资,进一步强化了美国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大幅度扩大美国外商投资委员会(CFIUS)的审查权限,加强对来自重点关注国家投资交易的审查力度。在当前中美贸易摩擦背景下,此法案出台,来自中国的投资将被重点监管,将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中国企业赴美投资带来更多的障碍和风险。2020年1月,美国财政部投资安全办公室出台了两项实施《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的“最终细则”,于2020年2月13日生效。“最终细则”与2019年9月发布的实施细则草案基本相似,但进行了一些重大修订,其中包括对“主要营业地点”进行了定义、增加了部分有关关键技术试点计划的条款并调整了“例外投资者”的认定标准。“最终细则”还将澳大利亚、加拿大和英国指定为首批“例外国家”。

欧盟颁布实施《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建立统一的外资审查合作机制。2019年3月,《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框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欧盟理事会正式通过,于2020年10月10日起生效。虽然成员国仍掌握外资安全审查最终决定权,但《条例》通过建立外资审查的合作与信息报送机制,拓展了欧委会在外资监管方面的话语权。《条例》出台后,欧盟成员国此后建立的外资安全审查机制以此为蓝本,既有审查机制也将受到影响而进行必要调整以符合欧盟层面的合作流程,这将会导致成员国外资审查规则进一步趋严。《条例》规定的审查因素涉及的行业领域非常宽泛且并未穷尽,意味着中国民营企业将在关键领域准入受限,特别是涉及高新技术领域和关键基础设施并购将面临更严格的安全审查。根据《欧盟外资审查框架条例》第3(7)规定的通报义务,截至2020年11月24日,共有15个欧盟成员和英国向欧盟通报了其外资安全审查机制,15个欧盟成员分别为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丹麦、荷兰、奥地利、芬兰、波兰、匈牙利、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4]。需要补充的是,2020年3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欧盟外资审查指南”,在《条例》2020年10月11日生效实施之前提供指导性意见,特别强调是否需要审查与交易本身的价值大小没有必然联系,小型初创企业相对价值较小但可能对诸如研发和科技等具有重要的战略性意义,也会面临安全审查。(www.daowen.com)

德国、法国、意大利等欧盟主要成员国和英国、澳大利亚的外商投资审查法规也呈进一步收紧趋势,主要表现为降低审查门槛和扩大审查范围。2018年12月,德国政府通过《对外贸易和支付条例》(AWV)的修正案,在涉及国家安全的关键基础建设领域与敏感行业时,将非欧盟投资者并购德国企业的审查门槛从持股25%大幅下调至10%。2020年6月,德国通过《对外贸易和支付法》(AWG)新的修正案,审查范围从“关键基础设施”扩大到“关键技术”,涵盖人工智能机器人半导体生物技术量子技术等领域。2019年12月,法国通过新的法令,将非欧盟企业投资涉及敏感行业的法国公司的申报门槛由原来的33.3%降低为25%。2020年4月,法国经济与财政部公布新版的外资审查程序,关键技术清单扩大至能源存储、量子技术以及生物技术,2020年年底前将审查门槛暂时由25%降至10%。2019年3月,意大利《黄金权力法案》(Golden Power Law)新增补充条款正式将“基于5G技术的宽带通信服务”纳入该国战略资产范畴。2020年4月,意大利《黄金权力法案》将审查范围从人工智能、机器人、5G等比较敏感的高新科技领域,扩大到“非敏感”的食品、金融、保险和医疗领域。2020年11月11日英国政府公布了《国家安全投资法》草案,该法案不仅大幅度降低了政府干预的门槛,还扩大了政府可干预范围,除了传统的股权投资和收购外,土地和知识产权的交易也被纳入新法案规制之列。虽然法案尚未成为正式法律,但被赋予溯及既往权,自2020年11月12日起发生的符合法案规定的交易均适用此法案。2020年3月29日,澳大利亚开始实施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将澳大利亚外商投资的审批金额门槛降低至零澳元,并将法定审批期限延长至六个月,这一规定对所有外国投资者均适用,且不论投资者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对中国民企赴澳大利亚投资将面临更严格的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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