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德国的农民养老保障改革及其影响

德国的农民养老保障改革及其影响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德国是仅次于俄罗斯,在欧洲排行第二的人口大国。在1995年1月1日,德国对农村老年的保障措施实施了大幅度改革,并颁布了《农业社会改革法》,保护性质从原来的农民老年援助变为农民养老保障,这证明了农民养老保障不再被划进社会救济领域,而正式被纳入德国社会保险的范围内。

德国的农民养老保障改革及其影响

位于欧洲大陆中部的德国,自然资源虽不富饶,但它不仅是高度发达的工业国家,还是欧洲仅次于法国和意大利的农产品生产国。2004—2006年,德国农业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约为l%,农业从业人员仅占全国总就业人数的5%,但80%以上的农产品能够自给。德国是仅次于俄罗斯,在欧洲排行第二的人口大国。它的人口分布并不均衡,在85个大中城市中,仅生活着占全国1/3的人口,而大多数德国人选择居住在农村或小城镇中。德国作为世界上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政策历史最为悠久的国家,其养老保障政策独具特色。

德国农村养老保障体制建立始于1886年,当年五月德国出台了《关于农业企业中被雇佣人员工伤事故保险帝国法》。该项法律设置的针对群体是农业中从业的雇员,而还具有农场主身份的农民并不在这之列,在德国,事关农场主养老保障体制确立的时间并不长。很长一段时期,德国立法机关认为,独立从业的农场主在退出农业生产经营时可以从继承人那里获得一定的现金和实物补偿,因此没有必要为他们设立法定的养老保障。但是由于城市化的进程不断推进,农村老龄化程度加深,在20世纪50年代,德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已超过城市。不但如此,老年农场主及其家属的生活需求也在提高,单靠在移交农场时从继承人那获得的现金补偿已无法满足他们当下的生活需求,尤其中小农场主的转移补偿较少,养老更为艰难,可以说单一的养老经济来源使农场主的晚年生活难以为继。因此,德国于1957年10月1日颁布了《农民老年援助法》,保护的对象是独立经营的农业企业主及与他们的共同从事农业生产的家庭成员,这一特殊的老年保障制度的建立,标志着德国的农村养老保障向前迈出重要一步,从此德国逐步建立起一个独立的、全面的养老保障体制。把农村养老保险设立为法定的强制性保险,原因在于:一是当农场主及其配偶、还有共同劳作的家属、遗属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亦或出现死亡时,能够给予投保对象现金给付的养老金形式;二是当农场主达到65岁时,就必须按时将农场移交给继承人,这样才能领取养老年金。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德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双重作用,不仅保证投保人所应享有的养老利益,还要实现农业企业主的良性更替。

德国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如下:

1.投保对象

既然是针对兼具农场主身份的农民这一特殊群体设立的,自然而然法定投保对象就是围绕农场主的社会关系展开,除自身受保外,还包括其配偶和共同劳作的家属。而作为大型农业企业中被雇佣的雇员则不在此投保范畴内,他们应当投保普通工人或职员的养老保险范畴。通常来说,农场主指的只是最小规模的农业企业的业主。德国的农业企业门类很广,规模也大,不仅包括农林业中企业和庄园,而且包括园艺业、葡萄种植业渔业池塘养鱼业的企业。至于最小规模,在征得所有农业养老基金协会的同意基础上,由当地基金协会确定,确定的标准是农场的最小经济值,这个价值是投保义务产生的底线。如养蜂业至少有10个蜂群,游牧企业规定最少拥有牲畜240头。农场主也不单指一个人,如果农场主及配偶双方不存在长期分居,则其配偶也被视作农场主。共同劳作的家属包括全职被雇佣的第三级亲属、由婚姻关系产生的第二级亲属、农场主收养的子女及其配偶。

2.资金来源

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资金来源是由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加上联邦政府的补贴构成,实行现收现付制。其中,投保人缴纳绝大部分的保险费,国家补贴最多只占1/3。所有农场主不论所在的农业企业大小、经济效益如何,他们的缴费数额是相同的。如果与其所在的企业共同劳作的家属,如他们根据申请或依法被免除保险义务,但也存在缴费义务,农场主要承担这部分缴费,金额大致相当于该农场主保费的1/2。

3.给付条件(www.daowen.com)

享受养老金的基本条件有三:(1)年龄条件。男性必须年满65岁,女性年满60岁;(2)缴费条件。参保者必须按规定交满15年;(3)附加条件。农民必须在50岁以后转交其所有的农业企业,成为农业退休者,要脱离农业劳动。一般农民养老保险中要求最低参保时间为15年,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的最少参保期为5年。假设养老金领取早于法定退休年龄,那么领取的养老金在整个领取养老金的时间均要打折。

4.给付形式

养老金的给付形式主要是现金给付,包括老年年金、丧失劳动能力年金等。在出现意外特定风险时,也可以实物的形式给付。例如:当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遇到特定情况面临劳动能力丧失时,投保者可以获得康复性医疗,以达到使他们避免丧失劳动能力或改善和恢复其劳动能力的目的,能够维持基本生活;还有一种形式是直接提供经营帮助和家政帮工,这种形式可用于当投保者已丧失劳动能力、正接受康复服务、死亡、处于孕期母婴保护期等原因使农业企业无法维持正常运营时,提供给他们经营帮助这种实物形式更能让人乐于接受。

5.机构设置

目前,德国共设立了一个农村养老保险机构总联合会和十三家农村养老保险机构。这些保险机构和总联合会是由名誉性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组成的自治机构。总联合会的委员会成员由两类人员构成,即没有外来劳动力的独立从业者和雇主两类人,也就是说第一类农场主只雇佣家属,第二类农场主除了雇佣家属,还雇佣家庭以外的人员,此种人员组成规定,能保证他们都能在选举名誉性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成员时,各自有一定数量的人当选两会委员。另外,还有相关联邦政府部门的代表参加理事会,这些代表他们通常来自于联邦劳动与养老保障部、食品与农业部以及联邦保护消费者权益部门,不过他们没有表决权,只有发言权而已。

在1995年1月1日,德国对农村老年的保障措施实施了大幅度改革,并颁布了《农业社会改革法》,保护性质从原来的农民老年援助变为农民养老保障,这证明了农民养老保障不再被划进社会救济领域,而正式被纳入德国社会保险的范围内。同时,明确了在农民养老保障中对农妇实行独立的保障,自1995年1月1日——改革法生效之日起,所有不满65岁的农民的配偶和企业主一样参与养老保险,农妇享有自己独立的而不是派生出的养老保障。另外,德国农村养老保险体制在改革后被其东部地区采纳后,又增加了一些要求农场主的相关规定,主要内容是:假设农场主在投保前已达到50周岁,则他拥有在农村养老保险和普通养老保险之间选择投保哪个的权力,其中的普通养老保险是由工人养老保险和职员养老保险构成。若从普通养老保险中转入农村养老保险,则在特定条件下,原投保时间折算后,可以加入农村养老保险中。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既让他们在最少的投保期内就能领取到农村养老保险养老金,换另一个角度来讲,也使他们的养老金水平得到提高。

综上,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依托良好的政策和经济、社会环境建立起来的,它向世界展示出其覆盖面宽、项目全、政府管理好、补贴多的优势。且如前所述,德国的农村养老保障政策不仅具有保障农民福利的社会功能,同时还具有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等经济功能。在德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移交农业企业之后,才会给付养老金。在农村养老保险各项法律制度颁布之前,因为没有老年保障,老农场主被迫总要推迟移交企业的时间,或者他会留一块用于自己日后经营的土地,这样就会缩小农业企业,或者移交企业的形式也发生改变,与法律规定的原有形式并不相同,所以很多年轻接班人真正能接手企业往往需要等待很长时间,这就导致他们缺乏足够的时间来完全发挥他们的经营能力。农村养老保险法的施行有助于消除这些阻碍因素,将大大缩短企业移交给年轻一代的时间,如此之后接班人的年龄明显降低,企业主普遍年轻化。德国在20世纪70年代将农场主的退休年龄从65岁降至55岁,并提出在农场主享受养老金时必须满足前提条件,也就是规定农场主在50岁以后就必须着手移交他的农业企业,陆续以继承、出售或长期租让等方式来完成为。基于此,德国成为欧盟中农场主的平均年龄最小的国家,农场主年龄平均约45岁。引导农场主提早离开土地生产,让年轻一代接手经营,这项政策实施对于农场发展是非常有利的,因为年轻人更富有创新精神,能更好带动农业企业走向科技化和高效化。德国联邦政府还额外提供特殊的农业结构性补贴资金给农村养老保险机构,用来发放养老金,旨在促动农场主尽快完成移交农业企业,主动放弃农业生产。德国农村养老保险给付形式多样化,现金和实物给付都有,该做法的好处不但顾及到农业生产与经营的特殊性,还提供了更多的就业岗位,具有养老保障和就业的双重效应。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