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海关行政裁定制度概述

海关行政裁定制度概述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申请时间除特殊情况外,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作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海关总署或受权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裁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对外公布。④就相同海关事务,已有行政裁定做出或其他明确规定的。复议海关在受理该复议申请后将其中对于行政裁定的审查申请移送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做出审查决定。

海关行政裁定制度概述

(一)海关事务行政裁定的范围和作用

1.范围

(1)进出口商品的归类;

(2)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3)禁止进出口的措施和许可证件的适用;

(4)海关总署决定适用行政裁定的其他海关事务。

2.作用

(1)保证各海关执法的统一性和规范性,避免不同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不同的海关、与不同的时间得到不同的待遇;

(2)促进海关法律规范解释的透明度,促成对外贸易经营者知法、守法经商;

(3)增强海关执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贸易活动的可预知性,加快通关速度,降低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

(4)通过在法律制度上限制海关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执法腐败。

(二)海关行政裁定的程序

1.申请

(1)申请人

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的经营单位。申请海关行政裁定的对象,应为一件具体的海关事务,不是虚拟的或者是假设的进出口行为;申请人可以自行向海关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向海关提出。

(2)申请时间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行政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作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者直属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3)申请

一份申请只包含一项海关事务,不得就同一项海关事务向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关提交行政裁定的申请。

(4)申请书

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填写行政裁定申请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②申请行政裁定的事项;

③申请行政裁定的货物的具体情况;

④预计进出口日期及进出口口岸;

⑤海关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5)应提交的资料及样品

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供足以说明申请事项的资料,包括进出口合同或意向书的复印件、图片、说明书及分析报告等:

①申请书所附文件如为外文,申请人应同时提供外文原件及中文译文;

②申请书应当加盖申请人印章,所提供文件与申请书应当加盖公章;

③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④海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货物样品。

(6)商业秘密的保护

申请人为申请行政裁定向海关提供的资料,如果涉及商业秘密,可以要求海关予以保密。除司法程序要求提供的以外,未经申请人同意,海关不应泄漏。

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的保密要求,应当书面向海关提出,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www.daowen.com)

(7)责任

申请人应对申请内容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向海关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受理

(1)由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授权的机构受理海关行政裁定申请。

(2)直属海关收到行政裁定申请书,应当对申请及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移送受理机构;对申请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3)海关总署或受权机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受理申请,并书面告之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受理的理由。

(4)海关总署或受权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裁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对外公布。

(5)对于海关接受补充材料的,根据补充的事实和资料为依据重新审查,做出行政裁定的期限,自收到申请人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6)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有效、完整的资料或样品,影响海关做出行政裁定的,海关可以终止审查。

(7)不予受理情形:

①超出行政裁定适用范围的。

②申请不符合形式要求、时间要求及限制规定的。

③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无关的。

④就相同海关事务,已有行政裁定做出或其他明确规定的。

3.审查

当申请人主动提供资料或样品做补充时,应说明原因,由受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用。

终止审查是指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资料,影响裁定做出的情况。

4.裁定

裁定应在60日内做出,如收到补充材料,从补充日重新算起。书面通知申请人,总署统一对外公布。

5.法律效力

行政裁定与海关规章具有同等效力,但对以往行为无溯及力:

(1)海关做出的行政裁定与海关规章具有同等效力,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统一使用;

(2)进口或者出口相同情形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行政裁定;

(3)行政裁定无溯及力,对于行政裁定生效前已经办理完毕的裁定事项有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该行政裁定。

6.申请的撤回与终止审查

撤回应由申请人在做出裁定之前书面申请提出。

7.行政裁定的撤销与失效

海关做出行政裁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中的相应规定发生变化,影响行政裁定效力的,原行政裁定自动失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海关总署撤销原行政裁定:

(1)原行政裁定错误的;

(2)申请人提供的文件不准确或者不全面,造成原行政裁定需要撤销的;

(3)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海关撤销行政裁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对外公布,撤销行政裁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8.异议审查

进出口活动的当事人对于海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并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裁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在对具体的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一并提出对行政裁定审查申请。复议海关在受理该复议申请后将其中对于行政裁定的审查申请移送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做出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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