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纸质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报关优化方案

纸质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报关优化方案

时间:2023-06-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纸质手册管理模式到目前为止还是常规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的主要特征是以合同为单元进行监管。实行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目的就是充分发挥海关、银行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加强综合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制止和打击加工贸易渠道的走私违法活动,保证国家税收,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

纸质手册管理下的保税加工货物报关优化方案

纸质手册管理模式到目前为止还是常规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模式的主要特征是以合同为单元进行监管。这种监管模式适用于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保税工厂、保税集团等形式下进出口的保税加工货物,上述合同都要按“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规定办理。

(一)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1.概述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是指保税贸易的经营企业在签订了加工贸易合同后,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前,持有关核准单证和文件,向指定的中国银行申请设立保证金台账,成品全部按规定出口或按最终流向办结海关手续并由海关核销后,再由银行核销保证金台账的管理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加工贸易在引进国外先进生产设备、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对外贸易,提高产品档次,解决劳动就业方面都发挥了较大作用。但是,也有一些不法企业利用加工贸易名义或倒卖进口料件,或擅自内销加工成品,或“飞料”走私,逃避国家税收,冲击国内工业发展,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了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实行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目的就是充分发挥海关、银行等部门的监督作用,加强综合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制止和打击加工贸易渠道的走私违法活动,保证国家税收,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

2.银行保证金台账的分类管理

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根据不同加工企业、不同加工货物实行分类管理,分为“不转”、“空转”、“实转”三种情况。

(1)加工贸易的企业分类

为了鼓励企业守法经营、打击少数企业违法走私行为,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根据企业资信情况,对企业实行A,B,C,D四个类别的管理。

①适用A类企业管理的,是指在海关注册登记两年以上,无不良记录,信誉良好并且符合下列7条标准的企业:

A.在半年内无走私违规行为记录,连续两年无拖欠海关税收情事,连续两年加工贸易合同按期核销,签订进口海关必检商品免验协议后两年内无申报不实记录;

B.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C.有正常的进出口业务(年进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

D.会计制度完善,财务账册健全,科目设置合理,业务记录真实可信;

E.指定专人负责海关事务

F.连续两年报关单差错率在5%以下;

G.设有海关监管仓库的企业,其仓库管理制度健全,仓库明细账目清楚。入库单、出库单据(包括领料单)等实行专门管理,做到单货相符、账单相符。

②适用B类企业管理的,是指依法开展加工贸易、无走私违规行为的企业。

③适用C类企业管理的,是指依据商务部、海关总署有关批文,经海关认定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违规行为,及有其他信誉不良记录的企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C类管理:

A.1年内出现两次违规行为,或逃税人民币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B.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C.账册管理混乱,账簿、资料不能真实、有效地反映进出口业务情况的;

D.遗失重要业务单证或拒绝提供有关账簿、资料,致使海关无法监管的;

E.不按规定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的;

F.1年内报关单差错率在10%以上的;

G.出借企业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的;

H.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被商务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行政处罚的。

④适用D类企业管理的,是指有走私违法行为以及2年内逃税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关实施D类管理:

A.2年内有走私逃税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多次走私应累计);

B.伪造、涂改进出口许可证件的;

C.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

D.拖欠海关税款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利用假手册、假报关单、假许可证件骗取加工贸易税收优惠的;

F.在承运监管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私设夹层、暗格的;

G.被商务主管部门暂停或撤销对外经营许可的;

H.已构成走私罪并经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加工贸易的商品分类

商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允许类三类。

①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是指现行的《2014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详见商务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商品。

②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是指进口料件属国内外差价大且海关不易监管的敏感商品。

③允许类商品是指除禁止类和限制类以外的其他商品。

(3)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分类管理

①不受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管理(不转),主要有:

A.适用A类管理,又是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企业;

B.适用A类管理,年进出口总额3000万美元(自营生产企业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或年加工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俗称“AA类企业”),经申请由海关批准。这些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不设台账,不受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管理(俗称“不转”)。

②保证金台账的“空转”。

所谓保证金台账的“空转”,是指企业在指定银行开设保证金台账,但并不须向银行交付保证金。

A类企业上述“不转”的情况外,无论限制类还是允许类商品都实行保证金台账的“空转”。

B类企业加工允许类商品也实行保证金台账的“空转”。

③保证金台账的“实转”。

所谓保证金台账的“实转”,是指企业在指定银行开设保证金台账后,还须将一定保证金(保证金数额相当于料件进口应缴税费金额)存入海关在中国银行设立的指定账户。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加工出口并办理核销后,中国银行凭海关开具的台账核销通知单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并按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对在合同规定的加工期限内未能出口或经批准转内销的,海关应及时通知中国银行将保证金及利息转为税款和缓税利息。

B类企业加工限制类商品,缴纳进口料件应征税款的50%作为保证金(俗称“半实转”)。C类企业无论加工限制类还是允许类商品都要按进口料件应征税款付保证金。

④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不得开展加工贸易。

⑤任何企业都不得开展禁止类商品的加工贸易。

为了简化手续,国家还规定对列明的拉链、纽扣、鞋扣、扣绊、摁扣、垫肩、胶袋、花边等78种客供服装辅料,即一般出口合同中订明的由境外厂商提供的辅料以及其他零星进口料件金额在1万美元及以下的,适用A,B类管理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不设台账,因此也不必向银行交付保证金。适用A,B类管理加工贸易企业进口金额在5000美元及以下的列明的78种客供服装辅料不仅可以不设台账,还可以免申领登记手册,但必须凭出口合同向主管海关备案。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分类管理可见表6—1。

表6—1 “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分类管理

(4)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账运作程序

凡是需要开设台账的合同,由受理备案的海关开出有台账金额和保证金金额内容的“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联系单”,企业凭以到银行开设台账,实转的还要交付保证金。

设立台账的流程如下:

企业合同备案—海关签发“台账开设联系单”—企业到指定中国银行设立台账—领取手册—加工生产、货物出口—核销手册—海关签发“台账核销联系单”—企业到银行核销台账—手册结案。

(二)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程序

保税加工货物常规监管模式下(使用纸质手册情况下)的报关程序大致有三个阶段:前期报关阶段即合同备案——货物实际进出境报关阶段——后期报核结关阶段。

保税加工货物(使用纸质手册情况下)的报关程序如图6—1所示。

图6—1 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程序

1.前期报关阶段即合同备案阶段

(1)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含义

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是指加工贸易企业持合法的加工贸易合同到主管海关备案,申请保税并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凭证的行为。

海关受理合同备案,是指海关根据国家规定,在接受加工贸易企业合同备案后,批准合同约定的进口料件保税,并把合同内容转化为登记手册内容或做必要的登记,然后核发登记手册。海关受理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必须合法有效。加工贸易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标志主要是外经贸主管部门合同审批是否通过,以及合同所涉及的加工贸易进出口国家管制商品是否获得许可。对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海关还应验核加工贸易企业提交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对符合规定的加工贸易合同,海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对不予备案的合同,海关应当书面告知经营企业。

企业凭“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的凭证在备案的范围内进出口货物,海关根据合同和相应的登记数据对企业的加工贸易建立底账,记录进出口情况,并实施监管直至最后核销。具体内容如表6—2所示。

表6—2 合同备案的内容

合同备案的企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经营企业,包括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或者是各类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另一类是加工企业,包括受经营企业的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组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工厂。

(2)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的步骤

①合同审批。企业对外签订加工合同后,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合同,对符合规定并确实具有加工复出口能力的经营企业,商务主管部门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需要领取其他许可证件的,还须向有关主管部门领取许可证件。

②合同备案。经营企业持“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和加工贸易合同以及其他所需许可证件向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加工企业应将“合同基本情况表”、“进口料件表”、“出口成品表”、“单耗表”、“加工贸易外商免费提供设备表”等相关内容预录入与主管海关联网的计算机。主管海关对合同及上述单证表格进行审核后,根据企业状况和合同情况审核确定是否准予备案,准予备案的,还要由海关确定是否需要开设“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不需要开设台账的,直接向海关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备案凭证。需要开设台账的,还应去办理银行保证金台账手续。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海关准予备案的料件,全额保税。加工贸易合同项下海关不予备案的料件,以及试车材料、未列明消耗性物料不予保税,进口时按照一般进口办理。

●资料卡:单耗

单耗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正常加工条件下加工单位成品所耗用的料件量,单耗包括净耗和工艺损耗。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向海关进行单耗备案。单耗管理应当遵循如实申报、据实核销的原则。

单耗标准是指供通用或者重复使用的加工贸易单位成品耗料量的准则。单耗标准设定最高上限值,其中出口应税成品单耗标准增设最低下限值。单耗标准适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适用单耗标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外的加工贸易企业申报的单耗在单耗标准内的,海关按照申报的单耗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申报的单耗超出单耗标准的,海关按照单耗标准的最高上限值或者最低下限值对保税料件进行核销。

单耗核定前,加工贸易企业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银行担保,并经海关同意的,可以先行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和成品的进出口、深加工结转或者内销等海关手续;加工贸易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且台账实转金额不低于应缴税款金额的,可以免予提供担保。

③台账开设。需要开设台账的企业,凭海关签发的“台账开设联系单”到指定的中国银行开设台账,(须台账“实转”的还要缴纳一定保证金),领取“台账登记通知单”,海关凭“台账登记通知单”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不需要开设台账的,直接向海关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备案凭证。

④手册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分为三种,一种是“加工装配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适用于经营加工装配业务;一种是“进料加工登记手册”,适用于经营进料加工业务;一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加工贸易业务。

为了简化手续,对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属于国家规定的78种列明服装辅料金额不超过5000美元的合同,除适用C类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外可以免申领登记手册,直接凭出口合同备案准予保税后,凭海关在备案出口合同上的签章和编号直接进入进出口报关阶段。

●知识窗:“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分册

“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分册,是指海关在企业多口岸报关周转困难或异地深加工结转需要的情况下,由企业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核准,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总册)的基础上,将“总册”的部分内容重新登记备案,载有该部分内容、有独立编号的另一本登记手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分册进出口报关时可以与原手册分开使用,但必须同时报核。

(3)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后的变更

已向海关登记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其品名、规格、金额、数量、加工期限、单损耗、商品编码等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变更手续,开设台账的合同还须变更台账。

合同变更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报商务原审批部门批准。为简化合同变更手续,对贸易性质不变、商品品种不变,变更金额小于1万美元(含1万美元)和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合同,企业可直接到海关和银行办理变更手续,不需再经商务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原1万美元及以下备案合同,变更后进口金额超1万美元的,A.B类管理企业,需重新开设台账,其中适用B类管理的企业合同金额变更后,进口料件如果涉及限制类商品的,由银行加收相应的保证金。

因企业管理类别调整,合同从“空转”转为“实转”的,应对原备案合同交付台账保证金,经海关批准,可只对原合同未履行出口部分收取台账保证金。

管理类别调整为D类的企业,已备案合同,经海关批准,允许交付全额台账保证金后继续执行,但合同不得再变更和延期。

对允许类商品转为限制类商品的,已备案的合同不再交付台账保证金。对原限制类或允许类商品转为禁止类的,已备案合同,按国家即时发布的规定办理。

2.加工贸易货物的实际进出境报关

(1)保税加工货物的进出境报关

包括料件进口报关和成品出口报关。报关环节同前面一般进出口货物,也包含单证申报、陪同查验、缴纳税费(暂免)、放行货物后提取或装运货物四个环节。加工贸易企业在主管海关备案的情况在计算机系统中已生成电子底账,有关电子数据通过网络传输到相应的口岸海关,因此企业在口岸海关报关时提供的有关单证内容必须与电子底账数据相一致。也就是说,报关数据必须与备案数据完全一致,一种商品报关的商品编码号、品名、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币制等必须与备案数据无论在字面上还是计算机格式上都完全一致。只要在某一方面不一致,报关就不能通过。要做到完全一致,首先必须做到报关数据的输入十分准确。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出境由加工贸易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申报。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出境申报必须持有“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合同备案的凭证。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出境报关的许可证件管理和税收征管要求如表6—3所示。

表6—3 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

①关于进出口许可证件的管理规定。进口料件,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原油、成品油等个别规定商品外,均可以免予交验进口许可证件。出口成品,属于国家规定应交验出口许可证的,在出口报关时必须交验出口许可证。

②关于进出口税收征管的规定。准予保税的加工贸易料件进口,暂缓纳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生产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部分使用国产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

加工贸易货物出口关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产(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和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资料卡:加工贸易中的“串料”问题

所谓串料,是指加工贸易生产过程中不同手册保税料件之间和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的串换使用。按照海关规定,虽然允许特殊紧急情况下的料件串换,但对于串料的审批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并且有严格的审批程序。

经营企业如因特殊情况申请“料件串换”的,需提交书面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①保税进口料件和保税进口料件之间以及保税进口料件和征税进口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条件;(www.daowen.com)

②保税进口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条件。

经海关批准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征税进口料件之间以及保税进口料件和国产料件之间发生串换,串换下来的同等数量的保税进口料件,由企业自行处置。

(2)其他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

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是指履行加工贸易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耗标准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成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损毁、灭失、短少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加工制成品。

对于履行加工贸易合同中产生的上述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企业必须在手册有效期内处理完毕。处理的方式有内销、结转、退运、放弃、销毁等。除销毁处理外,其他处理方式都必须填制报关单报关。有关报关单是企业报核的必要单证。具体要求如表6—4所示。

表6—4 其他保税加工货物报关

①内销报关。保税加工货物转内销应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加工贸易企业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办理内销料件正式进口报关手续,缴纳进口税和缓税利息。经批准允许转内销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按规定向海关补交进口许可证件;申请内销的剩余料件,如果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的3%及以下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免审批,免交许可证件。

剩余料件、制成品、残次品、副产品内销均应交付缓税利息,边角料内销免交付缓税利息。

●资料卡:关于内销料件或成品的征税

剩余料件和边角料内销,直接按申报数量计征进口税;制成品和残次品根据单耗关系折算耗用掉的保税进口料件数量计征进口税;副产品内销,按报验状态的数量计征进口税。

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根据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

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者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内销时,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与料件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加工企业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或者边角料,以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经批准正常的转内销征税,适用海关接受申报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②结转报关。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向海关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至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生产出口,但必须在同一经营单位、同一加工厂、同样的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的情况下结转。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办理剩余料件结转时应当向海关提供以下单证:

A.企业申请剩余料件结转的书面材料;

B.企业拟结转的剩余料件清单;

C.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海关依法对企业结转申请予以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做出不予结转决定,并告知企业按照规定将不予结转的料件退出境外、征税内销、放弃或者销毁;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做出准予结转剩余料件的决定,并对准予结转企业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厂的,收取相当于拟结转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对海关收取担保后备案的手册或者已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的手册,担保金额或者台账实转金额不低于拟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可免收取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向企业签发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结转联系单,由企业在转出手册的主管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在转入手册的主管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加工贸易企业因合同变更、外商毁约等原因无法履行原出口合同,申请将尚未加工的剩余保税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加工复出口的,可以比照上述剩余料件结转的办法办理报关手续。

③退运报关。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保税加工货物退运出境的,应持登记手册等有关单证向口岸海关报关,办理出口手续,留存有关报关单证,准备报核。

④放弃报关

1)放弃的含义

企业放弃剩余料件、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交由海关处理,需申请。准予放弃,企业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放弃的货物运至指定的仓库,并办理货物的报关手续,留存有关报关单证以备报核。

2)下列情形不准放弃:

A.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

B.申请放弃的货物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

C.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放弃的其他情形。

企业进口保税料件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在国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属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海关应当依企业申请做出准予放弃的决定。

主管海关凭接受放弃货物的部门签章的加工贸易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交接单以及其他有关单证核销企业的放弃货物。

⑤销毁。被海关做出不予结转决定或不予放弃决定的加工贸易货物或涉及知识产权等原因企业要求销毁的加工贸易货物,企业可以向海关提出销毁申请,海关经核实同意销毁的,由企业按规定销毁,必要时海关可以派员监督。货物销毁后,企业应当收取有关部门出具的销毁证明材料,准备报核。

⑥受灾保税加工货物的报关。对于受灾保税加工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应在灾后7日内向主管海关书面报告,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海关可视情况派员核查取证:

A.商务主管部门的签注意见;

B.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C.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不可抗力受灾保税加工货物灭失,或者已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无法再利用的,可由海关审定,并予以免税。不可抗力受灾货物需销毁处理的,同其他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的销毁处理一样。

不可抗力受灾保税加工货物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再利用的,应按海关审定的受灾保税货物价格,按对应的进口料件适用的税率,缴纳进口税和缓税利息。其对应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按照关税配额税率计征税款。

对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受灾保税加工货物,海关应当按照原进口货物成交价格审定完税价格照章征税,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无关税配额证,应当按关税配额外适用的税率计征税款。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如属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免交许可证件,反之,应当交验进口许可证件。

3.加工贸易合同的核销

(1)报核和核销的含义

加工贸易合同报核,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合同并按规定对未出口部分货物进行处理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规定的程序,向加工贸易主管海关申请核销要求结案的行为。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是指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加工复出口并对未出口部分货物办妥有关海关手续后,凭规定单证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海关经审查、核查属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海关行政许可事项。

(2)报核的时间

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合同因故提前终止的,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3)报核的单证

加工企业在向海关报核时,应提供以下单证:

①企业合同核销申请表;

②“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③进出口报关单;

④核销核算表;

⑤其他海关需要的资料。

(4)报核的步骤

企业报核的步骤如下:

①合同履约后,及时将登记手册和进出口报关单进行收集、整理、核对;

②根据有关账册记录、仓库记录、生产工艺资料等查清此合同加工生产的“实际单耗”,并据以填写核销核算表(产品的实际单耗如与合同备案单耗不一致的,应在最后一批成品出口前进行单耗的变更);

③填写核销预录入申请单,办理“报核预录入”手续;

④携带有关报核需要的单证,到主管海关报核,并填写报核签收“回联单”。

(5)特殊情况下的报核

特殊情况下的报核如表6—5所示。

表6—5 特殊情况下的报核

资料卡:海关受理报核和核销

海关自受理企业报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销完毕,特殊情况下,可由直属海关的关长批准或由直属海关关长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对未开设台账的,海关签发“核销结案通知书”;对开设台账的,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到银行销台账,其中“实转”的台账,企业领回保证金和应得的利息或撤销保函,并领取“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通知单”,凭以向海关领取核销结案通知书。

(三)加工贸易跨关区的异地加工和其他事宜

1.异地加工的含义

异地加工贸易,是指一个直属海关的关区内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个直属海关的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加工,成品回收后,再组织出口的加工贸易。

2.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有关规定

(1)经营单位(一般限于对外签约的外贸公司)和加工企业须签订符合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

(2)开展异地加工贸易应在加工企业所在地设立台账,由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向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3)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如果两者的管理类别不相同,按其中较低类别管理。如需实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的,应按规定由经营单位缴纳货物税款的保证金。经营单位不得委托D类企业开展加工贸易。

(4)异地加工贸易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走私违规行为或无法正常核销结案的,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应负责将保证金转税或转罚款。有内销行为的应按规定予以补税及补征缓税利息。

3.办理异地加工贸易的步骤

(1)经营企业凭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证明”,填制“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向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贸易申请,经海关审核后,领取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的“关封”。

(2)经营企业持“关封”和合同备案的必要单证,到加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由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应持有经营单位出具的委托书

(3)加工企业主管海关要加强对备案合同的后续监管,合同核销结案后一个月内,将合同执行情况填写“回执”,一联留存,另一联反馈给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发现合同执行过程中有异常情况的,应于发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填写“回执”,反馈给经营单位主管海关。

(4)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报关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其程序分为计划备案、收发货登记、结转报关三个环节。

1)计划备案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向各自主管海关提交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申报结转计划:

①转出企业在申请表(一式四联)中填写本企业的转出计划并签章,凭申请表向转出地海关备案。

②转出地海关备案后,留存申请表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转出企业和交转入企业。

③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备案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填制本企业的相关内容后,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并签章。转入企业在20日内未递交申请表,或者虽向海关递交但因申请表的内容不符合海关规定而未获准的,该份申请表作废。转出、转入企业应当重新填报和办理备案手续。

④转入地海关审核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第四联交转入、转出企业凭此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2)收发货登记

转出、转入企业办理结转计划申报手续后,应当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转入、转出企业的每批次收发货记录应当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上进行如实登记,并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结转货物退货的,转入、转出企业应当将实际退货情况在登记表中进行登记,同时注明“退货”字样,并各自加盖企业结转专用名章。

3)结转报关

转出、转入企业实际收发货后,应当按照下述流程的规定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①转出、转入企业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可以凭一份申请表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转出(入)企业每批实际发(收)货后,在90日内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

②转入企业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进口报关手续,并在结转进口报关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③转出企业自接到转入企业通知之日起10日内,凭申请表、登记表等单证向转出地海关办理结转出口报关手续。

④结转进口、出口报关的申报价格为结转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⑤一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口报关单,两份报关单之间对应的申报序号、商品编号、数量、价格和手册号应当一致。

⑥结转货物分批报关的,企业应当同时提供申请表和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资料卡:外发加工

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经营企业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

(1)“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

(2)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3)经营单位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

(4)承揽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营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

(6)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海关根据规定审核企业的承揽合同、加工贸易手册和各项资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海关的有关规定。海关在“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意见,企业凭以开展加工贸易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加工完毕,加工贸易货物应当运回经营企业,并如实填写“加工贸易外发加工货物运回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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