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掌握合同变更的关键要点

掌握合同变更的关键要点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若保险合同包含有附加险的,主险变更投保人,附加险投保人随之进行变更。变更受益人应注意以下事项。有死亡保险责任的合同申请加保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红利或利差领取方式从“现金”变更为“累积生息”,变更之前的红利不予计息,自下一期红利应派发时点开始累积生息。

掌握合同变更的关键要点

(一)变更投保人

变更投保人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在不改变保险合同效力和保险责任的前提下,经客户申请以被保险人或其他与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人员代替原保险合同投保人,新投保人在享有保险合同赋予的权利同时,继续履行包括交纳续期保费等在内的相关义务。

1.投保人变更程序

变更投保人应由保险合同的原投保人提出申请,原投保人、新投保人、被保险人均须书面签名确认。当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须经被保险人的监护人书面同意变更。新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2.变更投保人的特殊情形

变更投保人须由保险合同原投保人本人提出申请,一般保险公司不受理委托。特殊情下,若投保人死亡的,须提供投保人死亡证明,由原投保人的合法继承人办理,或由被保险人办理。如原投保人入狱、病危、出国等特殊情况,则需要提供相关单位证明,由受托人持相关资料及其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变更手续。若保险合同条款列有投保人保险责任的险种,一般不得更换投保人。

3.变更投保人的注意事项

投保人变更时,须同时修改投保人的基本资料和联系信息。选择银行自动转账方式交纳保险费的,须先终止原银行自动转账授权,由新投保人重新办理银行自动转账授权手续。若保险合同包含有附加险的,主险变更投保人,附加险投保人随之进行变更。

4.不允许变更投保人的情形

第一,对于已发生投保人身故豁免保费的合同,不再更换投保人,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监护人申请除交纳保险费之外的保全项目。第二,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不能变更投保人的险种不受理投保人变更,例如小额贷款系列保险。第三,投保人变更时,如果保险合同尚有欠款及利息未归还,或存在属于投保人的应领未领款项,新投保人应办理欠款清偿或应领款项领取的手续,否则将影响保险公司办理投保人更换。

(二)变更受益人

变更受益人是指投保或被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合同原定的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进行变更,投保人变更的,应经过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变更受益人应注意以下事项。第一,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必须以被保险人生存为前提,且客户申请时尚未发生保险事故。第二,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变更时必须对所有受益人重新确立,同一顺序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同一顺序受益人受益份额之和为100%。第三,主险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附加险受益人(含身故责任)随之进行变更。第四,投保人为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3]第五,小额贷款保险,承保后不允许变更第一身故受益人及受益份额。

(三)变更保险费的垫缴保费方式(www.daowen.com)

保险费垫交方式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条款有自动垫交约定时,投保人申请将垫交方式变更为自动垫交保费或不自动垫交保费的行为。选择了自动垫交保费且保单现金价值足够垫交当期保费的,保险公司将对保单进行垫交处理,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单宽限期界满而只够垫交主险保费,附加险失效。变更前已发生过保费垫交的,应先办理垫交还款,再做不自动垫交变更处理。

(四)变更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的增加

保险金额增加是指保险合同条款中若列明保额增加权益时,投保人可在一定条件下,申请增加保额。有死亡保险责任的合同申请加保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保险公司在增加保额时通常会对被保险人的年龄、风险状况、合同存续时间、保额增加的额度等进行要求,还可能要求被保险人重新进行补充风险告知。保险金额新增部分的保险费,按申请加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进行计算。

2.保险金额的减少

减少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经投保人申请,保险公司在一定金额范围内降低保险合同原有的保险金额或保险费,降低部分的保险金额或保险费视同保险合同部分解除。减保后的保额或份数不能低于投保时规定的各险种最低保额,或核保规定的最低保费的倍数。一般的,减保后的保额应为1000元的整数倍。

(五)变更保险费缴费方式

对于分期交纳保费的保险合同,变更保险费缴费方式是指在不改变合同交费期间及保险金额的前提下,按条款规定申请办理改变期交保险费的交付频次。期交交费频次变更多采用将月交、季交、半年交变更改为年交。变更后保险费的换算,按照保险精算方法或者合同条款规定的折算系数进行折算。

(六)变更养老金领取年龄或领取方式

投保人在不改变保险费的交费标准、交费期间的前提下,可申请变更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方式或领取年龄变更。变更领取年龄必须在交费期满,领取养老金之前保险公司才予以受理。需要注意的是,领取年龄的变更只能在合同约定的领取日之前提出申请,如果合同已经开始给付养老金,则不能受理。客户申请变更后的领取年龄须大于申请变更时实际年龄。

(七)红利领取及利差返还方式变更

红利领取及利差返还方式变更,一般只在保险合同条款允许的领取方式之间进行,变更后的返还方式从下期红利或利差派发日起生效。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的,投保人可随时申请以现金方式领取已累积的到期红利及利息。对选择“抵交保费”方式的利差返还或红利领取,交费期满后,投保人申请变更的,保险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处理。红利或利差领取方式从“现金”变更为“累积生息”,变更之前的红利不予计息,自下一期红利应派发时点开始累积生息。红利领取方式从“累积生息”变更为“抵交保费”的,累积红利本息从下一期红利派发时起开始抵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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