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发起人是指依法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发起人应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少于2人,或者超过200人,都不得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其股本由股东出资的全部财产构成。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简介

1.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立,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是指依法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发起人应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少于2人,或者超过200人,都不得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所谓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是指法律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数额。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其股本由股东出资的全部财产构成。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认购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应当达到资本的最低限额,明确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为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起股份时,以及进行其他的筹办事项,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有所违反。例如,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应当同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通过证券公司承销其发行的股份;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召开创立大会,依法决定有关事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等。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章程须经创立大会通过方为有效。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记载有关公司组织和基本规则的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约束力。由于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是发起人,所以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公司章程应当由发起人制订。对于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是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所以全体发起人共同制订的公司章程,对全体发起人也就是全体股东有约束力,无须以其他形式确认其效力,而且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以股东所持的半数股份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机构。公司名称是指本公司与其他公司、企业相区别的文字符号。没有公司名称,该公司就无法参与经济活动,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公司名称,并且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是指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监事,并依法行使其职权。

(6)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总额必须平分为每股金额相等的股份,出资多的股东只是占有数量较多的股份,而不能增加每股的金额。

(7)股份可以自由转让,股本可以上市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股票可以自由转让或买卖,但是股东不能抽回资金。

(8)公司账目要公开。股份有限公司要定期公布公司经营状况,让社会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便于接受股东的监督,使众多的股东了解和放心,也便于投资者及时做出投资与否的选择。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透明度较高。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人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在设立时其股份由该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而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社会公众发行。由于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股份,所以,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发行新股之前,其全部股份都由发起人持有,公司的全部股东都是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发起设立不向社会公众募集股份,因此,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比较简单,只要发起人认足了股份就可以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它要求各个发起人有比较雄厚的资金,仅发起人就能够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

(2)募集设立。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设立时,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人不仅有发起人,而且还有发起人以外的人。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只需投入较少的资金,就能够从社会上聚集到较多的资金,从而使公司能够迅速聚集到较大的资本额。但是,法律对募集设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证正常的经济秩序。

3.发起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均有资格作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作为自然人的发起人,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得作为发起人。同时,虽然中国人和外国人都可以作为发起人,但发起人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以便于一定数量的人能够具体办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各种手续,也便于国家对发起人进行监管,防止发起人利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来损害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

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和发起人协议。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承担公司筹办事务,例如制订公司章程、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核准公开发行股份、依法选举董事会监事会、依法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让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依法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等。发起人协议是指公司发起人之间签订的明确规定了各个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由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多人,所以,每个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应当认购多少股份、应当具体去承担哪些事务、各自的权利是什么等,都需要明确。

4.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确定和维持公司一定数额的资本,并公之于众,使他人了解和掌握公司的信用状况,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稳定十分重要。

(1)采取发起人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全体发起人同意购买并且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的全部数额。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因此,采取发起人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并不要求其注册资本一次全部缴足,发起人可以分期缴纳。

(2)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于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只需较少的投入,其他资金可以由社会上大批的小股资金聚集而来,所以,发起人没有必要对注册资本进行分期缴纳。为此,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实收股本总额,即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实际收到作为公司股本的财产总额。已由股东认购但实际并未缴纳的部分,不得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

(3)注册资本必须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资本集中的高级企业形式,应当具有足额的资本,以保持一定的规模,为此,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同时,对于一些行业的股份有限公司,从其具体情况出发,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高于人民币500万元的,则应当遵从法律、行政法规较高的规定。

案例2-4

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选择

在国内经济结构调整、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背景下,近期华为公司被暴刷,原因是其创新能力与取得的不俗业绩。

华为股份有限公司于1987年在中国深圳正式注册成立,是一家生产和销售通信设备的民营通信科技企业,总部位于中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基地。华为的产品主要涉及通信网络中的交换网络、传输网络、无线及有线固定接入网络、数据通信网络及无线终端产品,为世界各地的通信运营商及专业网络拥有者提供硬件设备、软件、服务和解决方案

华为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已经应用于170个国家,服务于全球运营商50强中的45家及全球1/3的人口。华为在2010年以218.21亿美元营业收入首次杀入《财富》世界500强榜单,排名第397位。2016年,华为的销售收入达到5 200亿元,这也意味着华为超越IBM,进入全球前75名,增速为全球千亿规模企业第一。

华为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而不是有限责任公司,它成就了8.2万名员工持股的梦想。根据华为2015年的年报,华为的工资、福利、离职后计划的总开支等接近1 008亿元,加上分配给员工折净利润369亿元(绝大多数分红+股票升值),华为花在员工身上的钱达1 377亿元,17万名员工人均年收入超过80万元。

华为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而不是上市公司,它的研发费用比例高于10%,放大了长期激励的效应。2016年研发投入达到608亿元,稳居世界第八。以投入研发经费计,华为最近十年的研发经费达到1 900亿元。

华为是一家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它把关键员工和股东的身份集为一体,解决了委托代理问题。任正非说了三句关于人才的话成为经典:“一个人不管如何努力,永远也赶不上时代的步伐,更何况在知识爆炸的时代。只有组织起数十人、数百人、数千人一同奋斗,你站在这上面,才摸得到时代的脚步。”“也许我是无能、傻,才如此放权,使各路诸侯的聪明才智大发挥,成就了华为。”“什么是人才,我看最典型的华为人都不是人才,钱给多了,不是人才也变成了人才。”

华为是一家创始人尚在的民营企业,创始人任正非是总裁而不董事长,而且CEO采取轮值模式。华为公司的以上特征,不是简单照搬公司法的强制性治理,也不是模仿国内外其他公司的治理模式,而是基于自我发展需要制定的《华为基本法》。这部《华为基本法》决定了上述特征的实际行为。

问题:

华为为什么不走上市之路?

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1)股份发行的原则。

股份是指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东所持有的通过股票形式来表现的可以转让的资本的一部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一般具有表明资本成分、说明股东地位、计算股东权责的含义。我国《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公司形式,但只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有的出资称为股份,而没有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有的出资称为股份。股份作为公司资本的一部分,是公司资本的最小构成单位,不能再分,所有股东持有的股份加起来即为公司的资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具有平等性,公司每股金额相等,所表现的股东权利和义务是相等的,即只要所持有的股份相同,其股东可以享受的权益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就相同。股份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有,股份是股东权利的象征,股东持有多少股份,就享有所持股份限度的权利。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集公司资本而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股份的发行应该遵循下列原则:

一是公平原则。参与股份发行的当事人在相同条件下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股份相同的投资者有相同的权利,在法律上负有相同的责任,不应当在股份相同的投资者之间存在不公平的待遇。股份有限公司每次发行股份时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对于社会公众要相同。同次发行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格。

二是公正原则。公司在发行股份时要依法处理发行中的问题,做到一视同仁。在股权发行中必须遵守统一制定的规则,当事人受到相同的法律保护,股份发行活动应当做到客观公正,依法行事,维护社会正义,保证有关公正原则的各项规范得以实施。

三是同股同权原则。相同的股份在相同的条件下应当平等。同一个公司,相同的股份在享有的权利上是平等的,在股票上所体现的权利也应当是平等的,按持有股份的多少行使表决权,股利的分配也取决于持股的多少,不应当相同的股份有不相同的权利和股利分配。

(2)股票的种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凭证。股票具有以下性质:

一是有价证券。股票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证券。股票记载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反映着股票持有人对公司的权利。

二是证权证券。股票表现的是股东的权利。任何人只要合法占有股票,就可以依法向公司行使权利,比如公司盈利时要求公司分配自己的股息,公司破产清算时要求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而且公司股票发生转移时,公司股东的权益也应随之转移。

三是要式证券。股票应当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其记载的内容和事项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是流通证券。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

股票的种类有很多,我国目前发行的股票通常按三种方式分类:

①按股东的权利划分,股票可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普通股是公司发行的无特别权利的股票,是公司资本构成中的基本部分,具有一切股票的基本特点,是最常见的投资形式,又是风险最大的投资形式。普通股只可以享受红利分享权、资产分配权、公司管理权、认股优先权等。优先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吸引希望获得稳定收入,但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出资者附加某种优惠条件而发行的股份。优先股比普通股具有一定的优先权,即分配股息时优先领到公司股息,优先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②按股票是否记名划分,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是指股东姓名记载在股票票面,无记名股票是指股东姓名不记载在股票票面。

③按股票的发行对象划分,股票可分为A种股票、B种股票和H种股票。我国公司对境内自然人和法人发行的股票统称为A种股票。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外币认购和进行交易,专供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买卖的股票,称为B种股票。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不得买卖人民币股票,即A种股票,大陆籍投资者不得买卖B种股票。我国公司在香港上市的股票称为H股。

(3)股票发行的价格。

股票的发行价格是股票发行时所使用的价格,也是投资者认购股票时所支付的价格。股票发行价格一般由发行公司根据股票面额、股市行情和其他有关因素决定。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分为平价发行价格和溢价发行价格。平价发行是指股票的发行价格与股票的票面金额相同,也称之为等价发行、券面发行。溢价发行是指股票的实际发行价格超过其票面金额。股票可以按照票面金额发行,也可以按高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但不能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股票的发行价格应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

(4)发行新股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良好的公司治理是实现公司科学管理、提高公司运营效率、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利益的重要组织保障。我国上市公司存在公司结构、机制不健全,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使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受损的问题,也反面证明了健全良好的公司组织机构的重要性。对此,中国证监会在2001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中就要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②具有持续赢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股东投资公司是为了获取股利收益,股东购买公司股票实际上是购买公司的赢利能力。因而,公司良好财务状况、具有持续赢利能力,就成为股东利益的重要保证。

③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这对提高发行新股的依法经营意识,促进其依法经营,具有积极意义。

④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即200人以下、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

(5)新股发行的程序。

股份发行不但具备法定条件,还要履行法定程序。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新股发行要履行以下程序:

①股东大会对发行新股的有关事项做出决议。发行新股是公司增加资本的一种方式,不仅涉及公司资本的增加,而且涉及(原有)股东持股比例,进而涉及其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因而公司增资发行新股,通常必须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而且是特别会议)。需要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有关事项包括:新股种类及数额、新股发行价格、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②办理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审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直接关系到社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和证券市场秩序,为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保证证券交易的安全和证券市场秩序,国家通常会对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进行规划。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未经核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

③公告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是记载公司股份发行计划和公司业务、财务状况的详细资料,是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及其股票发行、判断公司经营和效益状况,进而做出投资决策的主要资料。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④确定承销机构并签订协议。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必须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承销可以采取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股票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销售股票,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出售的股票全部退回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股票包销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股票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股票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承销机构确认后,发行公司要同其签订承销协议。为了收回和保存股款,发起人还要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www.daowen.com)

⑤认股人认股并缴纳股款。认股人认股时,必须填写认股书。认股人应当在认股书上填写所认股份数量及金额、认股人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认股后,有按照所填认股书缴纳股款的义务。公司发行股份全部认足后,发起人应当向认股人发出缴纳股款的通知。认股人应当按所认股款数额在规定的缴纳股款期限内向代收股款的银行缴纳股款。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⑥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6.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的法律行为。

(1)股份转让的特点。

①股份转让在公司法中特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行为称为股权转让(有的称为出资的转让)。

②股份转让须依法进行。所谓依法转让,是指股份转让持有人在转让自己的股份时必须按照公司法、有关法律(比如证券法)和行政法规等的规定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比如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在法定的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等。

③股份转让属于相对自由的转让。股份自由转让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特点,也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股份转让中,只要股东转让符合法定要求,其他人就无权干涉股份持有人转让自己的股份。股份转让,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来讲,是将自己的出资收回;对于取得股份的人来讲,意味着成为公司的股东。股份转让不影响公司“资本”的稳定。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资合性公司,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如何并不重要,只要公司“资本”不减,就能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行,确保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是一种自由转让。

④股份转让在特定情况下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股份转让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原则,股份的转让不是一种绝对自由的转让,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比如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要受到一定限制。

⑤股份转让是以股票的形式出现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股份的具体表现形式是股票,因此,股份的转让是通过股票的转让来完成的。

⑥股份转让是一种法律行为,转让人和受让人买卖股票的行为均出于双方自愿,但该行为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

(2)股份转让的方式。

股份转让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交易场所包括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其他交易所。关于证券交易所的设立,《证券法》《行政法》等法律有所规定。按照现行规定,上市公司股票的转让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目前,我国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有两个:一个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另一个是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为确保股份依法有序转让,确保股份的转让自由,还可以采取由国务院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的方式进行。

(3)股份转让的限制。

①股东转让股份的限制,包括发起人和上市交易股东。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目的是增强发起人在公司创办阶段的责任感和防止某些人利用创办公司的名义从事违法的投机行为。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目的是确保上市公司上市初期的稳健运作和防止某些人从事一些违法投机行为。

②公司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包括法律规定的限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

法律规定的限制。一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二是这些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自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三是这些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其目的是防止这些人因了解公司情况从事投机行为,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这些人属于法定限制的“发起人”,则同时执行有关发起人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章程规定的限制。公司章程可以对法定的公司管理人员转让股份做出更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属于授权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也可以不规定。章程有规定的,执行章程规定;章程没有规定的,执行法律的规定。

7.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只是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一小部分,并非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上市公司。西方发达国家对上市公司的管理非常严格,规定了非常具体的上市条件。美国有几十万家股份公司,而股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只有2 000家。日本上市公司数量在全部股份公司中所占的比重为0.2%。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只有2 400家,在巴黎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国公司只有1 000家。西方各国对上市公司都做了严格的限制。上市公司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一是必须是已向社会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即以募集设立方式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交易,成为上市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后,经过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后,又达到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也可以申请成为上市公司。

二是上市公司的股票必须在证券交易所开设的交易所公开竞标交易。证券交易所是国家批准设立的专门为证券交易提供公开竞价交易场所的事业法人。目前我国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业务规则上市交易。

(1)上市公司的法律特征。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构成部分,也是最具有典型性的股份有限公司。与一般的股份有限公司相比,上市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①上市公司是建立在股份公开发行基础之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我国《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之一就是“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说明公开发行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前提。实践中,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又称“公众公司”,“公众公司”是上市公司的主要来源。

②上市公司是股份在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含义就是公司股份“上市交易”,即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集中交易。我国上市公司目前的股份还有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分,只有流通股才能“上市交易”,非流通股正逐步通过“股权分置”等方式来解决“上市交易”的问题。

③上市公司是与证券市场紧密联系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典型形式,其主要功能的形成和释放,都离不开证券市场。正是借助和依托证券市场机制,上市公司才有可能真正建立一整套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从而不断提高公司的效率。

④上市公司是股东人数众多的股份有限公司。正是由于上市公司与证券市场的关系,任何社会公众只要在证券市场购买了公司股票就成为该公司股东,因此,实践中的上市公司,股东人数动辄数万、数十万并不为奇。

⑤上市公司是信息必须有披露制度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如果上市公司不履行这一义务或不按照规定披露信息,就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⑥上市公司是受法律严格规制的股份有限公司。就我国目前情况看,对上市公司的规制,其严格性和严密程度不仅超过了其他任何一种公司形式,也为所有企业形式之冠。

(2)公司上市的条件。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公开发行股票包括募集发行与新股发行,二者均须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只有经核准已公开发行的股票,才能上市交易。

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这是对公司股票发行规模的要求,其目的是使上市公司具有较大的资本实力和较强的经济实力。修改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 000万元,修改后的《证券法》降低了股本的总额要求,进而降低了公司股票上市的门槛。

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这是关于公司股本结构的要求,其目的是使公司发行的股份占有适当比例,使上市股票有足够的流通性,防止股票过于集中而可能产生的问题。

④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这是对公司依法、诚信经营的要求。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以上四项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公司上市的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除应具备法定条件外,还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定程序。股票上市交易实行核准制度,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①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股票上市交易申请时,应当报送下列文件:上市报告书;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最近一次招股说明书;证券交易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②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证券交易所做出的不予上市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③和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由证券交易所安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上市。

④进行上市公告。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拟上市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拟上市公司除公告上述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4)股票上市交易的暂停和终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④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③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年内未能恢复赢利。

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创业板IPO上市条件。

创业板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的是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是落实自主创新国家战略及支持处于成长期的创业企业的重要平台。具体讲,创业板上市公司应是具备一定的盈利基础、拥有一定的资产规模,且需存续一定期限,具有较高的成长性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主要应符合如下条件。

①发行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盈利能力。为适应不同类型企业的融资需要,创业板对发行人设置了两项定量业绩指标,以便发行申请人选择:第一项指标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 000万元,且持续增长;第二项指标要求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 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②发行人应当具有一定规模和存续时间。根据《证券法》第五十条关于申请股票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3 000万元的规定,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具备一定的资产规模,具体规定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 000万元,发行后股本不少于3 000万元。规定发行人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股本规模,有利于控制市场风险。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应具有一定的持续经营记录,具体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③发行人应当主营业务突出。创业企业规模小,且处于成长发展阶段,如果业务范围分散,缺乏核心业务,既不利于有效控制风险,也不利于形成核心竞争力。因此,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集中有限的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强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④对发行人公司治理提出从严要求。根据创业板公司特点,在公司治理方面参照主板上市公司从严要求,要求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并明确控股股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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