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高效的劳动关系管理方法

高效的劳动关系管理方法

时间:2023-06-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c.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2014年3月,刘某听说该公司即将改制,便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确认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便享受相关待遇。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调解无效,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驳回了刘某的申诉请求。武汉、厦门、海南等地是率先启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地区。

高效的劳动关系管理方法

1.劳动关系的含义、法律特征与基本内容

劳动关系既是人力资源管理领域的一个概念,也是一个法律概念,具有明确的法律内涵。在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根本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我国现行的《劳动法》是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它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其作用是从法律角度确立和规范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存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关系。

《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三个法律特征。a.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的过程中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b.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者所在的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c.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与奖惩、劳动保险、职业培训等方面形成的关系。此外,与劳动关系密不可分的关系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履行工会的职责和职权,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关系等。

知识拓展

档案保管关系不能等同于劳动关系

刘某于1991年在当地劳动部门办理了招工手续,招工单位为兰陵县某公司,档案存放在该公司。之后,刘某一直未到该公司上过班,该公司也未与其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从未对刘某的档案做过处理。2014年3月,刘某听说该公司即将改制,便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请求确认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便享受相关待遇。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劳动者只有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实际上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即一方提供劳动,一方支付劳动报酬,才能算形成了劳动关系。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仅保管档案,未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也未领取过劳动报酬,该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就仅存在档案保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刘某未在该公司上过班,未与该公司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亦未在该公司领取过劳动报酬,刘某与该公司之间未实际履行劳动权利义务,故刘某与该公司既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调解无效,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驳回了刘某的申诉请求。对只在单位存放档案,不在单位工作,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单位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及时通知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将档案关系转移到职工实际工作的单位或人社局档案托管中心。如职工逾期未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单位可将档案转至其户口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托管。

(资料来源:http://www.legalinfo.gov.cn/index/content_5722157.htm)(www.daowen.com)

2.劳动协商

劳动关系的运作有两种基本形式:合作与冲突。劳动双方并不存在矛盾,或虽然有矛盾,但能相互尊重、平等协商、共谋发展时,就产生了劳动合作。而双方涉及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利益时,产生矛盾或纠纷,可能表现为劳动争议;当矛盾激化时,就表现为劳动冲突。合作与冲突是企业劳动关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主要方向是合作。

我国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三方协调机制。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以协商的形式,按照一定的规则,解决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各种问题,以兼顾政府、企业、职工三方利益,这是目前国际上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等。武汉、厦门、海南等地是率先启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地区。

3.劳动争议与处理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实现或履行《劳动法》确定的劳动权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我国劳动关系的特点决定了劳动争议具有如下特征:劳动争议主体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劳动争议主体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目前受理的只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之间、公民之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受理范围;劳动争议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内容必须是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

劳动争议一旦形成,就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及社会安定,因此必须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处理劳动争议,其仲裁程序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下列劳动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员工和员工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应处理的其他争议(如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劳动争议形成后,企业和劳动者有权依法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自行和解。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一方不愿调解,或双方调解不成,即向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未经仲裁机构作出处理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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